建设监理是指监理执行者对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和调理。所谓监督,是对预定行为从旁进行观察检查,督促其不得逾越行为准则,这是一种约束。所谓调理,是对一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调理,避免抵触,这是一种协调。故建设监理制也是一种协调约束制,目的是促使各方密切协作,对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得能顺利地按规定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合同的要求。
建设监理的实施,是指由专业的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投资者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某一阶段所进行的监理活动。其内容大体有五个方面。
(1)建设前期监理:含投资决策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设计阶段监理:含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勘察报告与设计图纸,核查设计概(预)算等。
(3)施工招标监理:含准备招标文件、协助组织招投标活动、协助签订承包合同等。(www.xing528.com)
(4)施工阶段监理:含协助承包单位写开工报告、选择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检查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签署工程付款凭证、检查安全措施、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争议、组织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结算等。
(5)保修阶段监理:含检查工程情况、鉴定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保修等。
由此可见,建设监理主要通过三方面的控制,即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和工程投资控制,以协助调理的方式实施,即所谓“三控一协调”。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社会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建设单位与社会监理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社会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都属于企业性质,它们之间不存在经济和法律关系。社会监理单位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还要积极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显然,建设监理制是在政府管理监督下进行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关监理的法规,如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法规、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法规等。各级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必须对建设项目按设计与施工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