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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经营的理念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学会经营的理念蕴涵着深刻的产业化内容,是西方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在高等教育中的反映。因此,学校经营与企业经营是有区别的,这集中体现在经营目的及其由此决定的盈余的最后处置的不同。而学校经营所得的“利润”,除了按照法规程序与比例提取合理回报之外,均为学校发展基金。

学会经营的理念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所谓经营就是指组织有效追求目标实现,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条件进行的以运筹、谋划为核心的综合性活动。它与管理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经营是根据外界的变化来决定发展目标的,其功能重在决策,谋求最大经济效益;管理是组织协调企业内部条件去实现目标,其功能是在实施过程中提高效率。伴随着大学职能的扩展、政府对大学要求的提高、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大、成本的提高、组织结构的复杂化,提高大学的经营化程度成为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学会经营”已成为西方现代大学正日渐推行的一种高等教育管理理念。根据B.R.Cark的观点,欧洲的许多大学在管理上也在向经营方面发展:将企业精神推广至学校的每一个角落,以便和学校文化融合为一;加强基础学系自给自足的能力,提升其独立性;拓展和校外特别是工业界的关系。学会经营的核心就是大学应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办学模式,把营销理念引进学校的招生、募款、定位课程等方面,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完成组织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毫无疑问,学会经营的理念蕴涵着深刻的产业化内容,是西方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在高等教育中的反映。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的高等学校不需要经营,更不必学会经营,一切都在“供给”的序列之中,国家和政府作为供给的主渠道甚至是唯一途径,使高校不必经营就可以获得生存的空间。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用经营的理念发展大学已逐渐成为我国高等院校改革的重要方向。

民办高校是一个自负盈亏的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无政府资金来源,其办学经费几乎全部依靠自己通过高等教育市场,主要是生源市场和融通部分私人资本筹集,主要来源于学费和私人投资。一言以蔽之,民办高校是以顾客支持型而非公众支持型的非营利组织。这一特点迫使民办高校从其诞生之始便要学会经营,遵循市场经济原理办学,注重办学的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对外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对内以合理和优化配置资源为中心,自主办学,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事实上,我国众多民办高校也正是凭着经营水平的提高、办学机制的完善,才顺利实现了办学规模的跳跃式发展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形成。当然,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办高校不仅受到民办高等教育自身内部的竞争压力,同时还受到公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改革所带来的压力,更受到加入WTO以后国外高校抢滩中国生源市场的严峻挑战。面对竞争加剧的态势,民办高校更要善于经营,把营销理念引进学校的招生、募款、定位、课程等各个方面,主动适应市场的需要,满足消费者和社会的需求。只有这样,民办高校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改变过去重管理轻经营的办学方式,增强学校管理的经营意识,积极建构民办食校经营管理机制,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校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学校经营虽然渗透市场理念,引入了企业经营的某些模式,以实现目标的最大化,但是,学校教育作为“育人”活动,必须遵循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即其特有的、不同于经济活动的规律。因此,学校经营与企业经营是有区别的,这集中体现在经营目的及其由此决定的盈余的最后处置的不同。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加工、购销运存活动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动态的物质产品和有关服务,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直接目的。而学校是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传授知识、训练行为技能的非营利性组织。知识、行为技能和受教育者是学校经营的主要对象,增进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行为技能、保持办学的公益性是学校经营的第一目的,营利并非其目的。我国教育法也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正是由教育非营利性目的所决定,学校有效经营之后所得到的“盈余”不同于企业经营之后所得到的利润。企业的利润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名副其实的利润。而学校经营所得的“利润”,除了按照法规程序与比例提取合理回报之外,均为学校发展基金。换言之,学校经营所得盈余主要是为了扩大教育规模、发展教育事业的,这也正是学校经营的非营利性的表现。因此,我们可以说学校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教育的目的是“育人”,对学校的有效经营也是为“育人”这一目标服务的。这与营利性组织经营活动是根本不同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对民办高校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或者避而不谈,或者谈利色变。其原因是担心“投资回报”会损害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其实不然,给予举办者“合理回报”是资本的本质要求。众所周知,与国外私立大学大都依靠社会捐资兴办不同,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大都是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而寻利是资本的本性,必然要表现为保值或增值的追求。作为前者,它追求不低于通货膨胀率的回报;作为后者,市场准利率(通常表现为银行存款利率)是它的最低目标。投资教育并不是“投入教育”。“投入教育”是不承担风险也不追求回报的行为。投资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投资当然要考虑回报。如果不允许投资人获得任何回报,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指导思想,那就等于要求办学者捐资。其结果必然是民办高校的消亡或成为公立高校的点缀,重新回到公立高校一统天下的局面,而这恰恰不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出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无疑,这个规定是对中国现实情况的正确把握和理智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做了进一步规定:“投资回报率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学校应根据这一规定来合理确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其总的原则就是既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在推行这种投资回报机制的过程中,政府可引入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如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的合作),以非行政手段获得民办高校的财务信息,并适时进行规范和疏导,保证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投资回报”有度有序,进而促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总之,在教育管理的经营取向已成为全球性的教育管理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对于以市场为运营背景的民办高校而言,增强教育管理的经营意识,确立教育管理的经营观,积极着手构建经营学校的机制,应是十分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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