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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型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初步确立阶段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该条例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应用技术型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初步确立阶段

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第一部国家法律,其后还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诸如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一些在理论界长期争论、困扰民办高校办学多年的重大政策问题基本得到明确。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确立,国家有关政策也逐渐明确,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教育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已基本有法可依,依法治教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当前,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渐转向民办高校管理部门的具体执法状况和民办高校在办学实际中所面临的办学环境

这一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有:

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该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进行了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提出了民办教育的管理方针:“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针虽与以前的提法大致相似,而且也还是十六字,但最后四字却由“加强管理”修改成了“依法管理”,两个字的改动体现出更强的法治观念,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民办高校的依法办学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做出了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该条例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不少重大的进展,具体如下:

(一)基本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是取缔、改造。改革开放之初,政府主张举办公立高等教育。其后,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也逐渐改变。1982年,《宪法》承认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这之后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地位的认识又逐渐由教育事业的“补充”发展到现在的“组成部分”(不少学者提出,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不应仅是“组成部分”,而应当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终于得以确立,民办高校及其教师、学生也在法律意义上与公立高校实现了平等。(www.xing528.com)

(二)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在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则对规范和指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再加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基本构建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为全面实现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政府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多年来一直困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基本得以确定

民办学校产权的归属是办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产权明晰才能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促进学校的发展。多年来,产权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高校,也一直被广大学者所关注和讨论。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此专门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同时还规定在民办学校终止时,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样,投入者有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则享有对校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可以保障民办学校的平稳运行,又可以保护投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回报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情况是民办高校的办学者捐资办学的为数不多,一般都是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办学,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不但决定着办学者能否收回原始投入,也决定着民办高校能否可持续发展,社会资金是否愿意流入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突破,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关于政府对民办高校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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