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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发展问题及法规规定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得不承认,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问题在有关法规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显然,这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以明确化。《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

民办高校发展问题及法规规定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确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建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但不得不承认,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问题在有关法规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比如,对关乎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民办高校的资产和产权归属问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产权归属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可一旦条文原则性太强,操作实施难度就会很大,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流于空泛,无法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显然,这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以明确化。又如,政府资助问题。政府的资助是私立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国外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很多已经制度化、法律化。比如,日本1970年的《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5年的《私立学校振兴促成法》,美国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韩国的《私立学校法》和印度的《大学补助金委员会法》等,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办法。我国政府也已认识到政府资助对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这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和支持。但是,资助办法、资金来源以及资助方与受助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却没有从法律上加以具体化,实际操作实施难度很大。

在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同时,一些明晰的政策难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民办高校尚不能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和地位。从教育系统外部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教育优惠政策,在公办高校基本能够得到落实,而在民办高校有的能够落实,有的不能完全落实,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土地征用、建设立项、社会保障等方面;从教育系统内部看,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并不能完全享受平等地位。对于民办高校在上述方面所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无论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只是做了一个笼统的概括,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或“刚性”不够。因而,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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