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分周期及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
(1)适用一次记12分的情形 适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情形,包括11种,见表1-6。
(2)适用一次记6分的情形 适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的情形,包括14种,见表1-7。
表1-6一次交通安全违法记12分的情形
表1-7一次交通安全违法记6分的情形
(3)适用一次记3分的情形 适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的情形,包括12种,见表1-8。
表1-8一次交通安全违法记3分的情形
(4)适用一次记2分的情形 适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的情形,包括11种,见表1-9。
表1-9一次交通安全违法记2分的情形(www.xing528.com)
(5)适用一次记1分的情形 适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1分的情形,包括4种,见表1-10。
表1-10一次交通安全违法记1分的情形
2.记分的有关事项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累积记分的处理
(1)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一个周期内两次达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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