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主张以礼治国,《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韩非子·饰邪》引《语》曰:“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子》全书崇法尚势,深非儒家倡导的礼乐文学,拒斥仁义道德,其说为人君所乐闻。独裁者可用其言为专制利器。孔、孟二圣之书标名千古,虽明乎礼义,而陋于知人心。儒家欲以仁义道德教化人心,使人人皆服膺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道,欲庶民皆崇尚圣贤。倘人人有此自觉,则天下太平。《韩非子》力辟儒者之说,认为儒家的仁义,墨家的兼爱,皆是徒托空言,妄自标举,不达民心。一般民众都是自私的、狭隘的。他们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真理或美德。民众服从的是权势刑法,而不是真善美,或天理良心。
《韩非子·五蠹》有一段话精彩逼人:“且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今学者之说人主也,不乘必胜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这段精澈之论给高谈仁义道德者当头一棒。如果一般民众真是纯洁向善的,那为什么倡导仁义的圣贤孔子只有数十个追随者,无数民众并不聆其教言呢?为什么各国之君皆不实行文武周公之道呢?鲁哀公为昏庸之主,为何反能高执权柄,驭民如畜呢?足见民众只服于势,不服于德。同是法家名著的《管子·正世·区言三》亦曰:“民者,服于威杀然后从,见于利然后用,被治然后正。”这也是对民众本性的深刻观察,也是认为民众的本性是只服于威权,只追寻利益,绝非天生喜好仁义道德。连儒家大师孔子在《论语·里仁》篇也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可见小人只会“怀土、怀惠”,不会“怀德、怀刑”。“怀刑”的“刑”训“型”,即典型、模范,不是刑罚。
《韩非子》认为只凭仁义不能教化人心,必用法术威权才能规范人。《五蠹》说:“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这也证明凡民总是屈于威势,而非虔心向善。仁者无敌之说只是在弹唱不切实际的高调。《韩非子·有度》:“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在治民上比“仁义道德”有效。《韩非子·扬权》:“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此更求,是谓大惑。猾民愈众,奸邪满侧。”《韩非子·奸劫弑臣》:“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鲜明地指出礼仪道德仁爱皆不足以治国,只有严刑重罚才能国泰民安。没有“威严之势,赏罚之法”,圣人也不能治国。在谈到具体地方的民众时,《韩非子·初见秦》[5]:“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所居也。其民轻而难用也。号令不治,赏罚不信,地形不便,下不能尽其民力。”这是明显以为赵国之民难以治理,其民轻狂,不遵守礼仪。
《韩非子·和氏》:“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然而肢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这表明《韩非子》认为人民是喜欢作乱的,是不安分的,违法乱纪是人民的本性。《韩非子》的这种观点应该说是深刻的。(www.xing528.com)
对法规的重视并不仅仅见于法家,儒家经典也崇尚法规。《尚书·大禹谟》:“儆戒无虞,罔失法度。”《尚书·盘庚上》:“盘庚于民,由乃在位以常旧服,正法度。”《尚书·大诰》周成王曰:“尔时罔敢易法。”“易法”训轻蔑法规。《左传·僖公九年》:“臣闻之:唯则定国。”“则”训法,言唯法定国。春秋时代的人也早已知道不是礼仪而是法规才能安邦定国。《国语·鲁语上》:“毁则者为贼。”韦注:“则,法也。”破坏法规的人被称为“贼”。[6]《周易·豫卦·彖辞》:“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周易·噬嗑·象传》:“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论语·子路》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实都是儒家强调法规对国家的重要性,足见并不只是法家才主张法治。《逸周书·周祝》:“教之以礼,民不争;被之以刑,民始听。”可见没有“刑”,人民是不会听从的。《周祝》又曰:“陈五刑,民乃敬。”儒家的《大戴礼记·礼察》已记录当时有人主张:“礼义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足见战国时代的儒家学者也充分意识到刑法对于治国的重要性要高于礼仪。西汉前期的杂家名著《淮南子·要略》也指出:“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秦国之民很贪婪凶狠,不讲礼义,不能以仁义道德去治理。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7]第十六章《法家思想(四)》批评《韩非子》专恃法律的危害:“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法置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梁启超认为,在封建时代,立法者为君主,废法者也是君主,不能认为所有的君主帝王都是尧舜般的圣人,因此不能期望所有的法律都是尽善尽美的。但只要君主不愿变法,则民众和一切社会精英都无权变法,所以由君主完全掌握立法权和废法权,仍然是人治,而不是真正的法治。梁启超的这个批判可以说击中了法家的法治主义的要害。封建皇权下的法治和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有本质的不同。这个不同就在于封建集权下的法治是君王掌握了立法权和废法权,而民主社会的法治是社会广大精英参与了立法和废法。因此,民主社会的法治更加合理科学,而封建集权的法治有严重的局限性。但在强调依法治国这点上,法家是有很大贡献的,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社会的治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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