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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乐中的终与章-传统中国研究集刊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兹从出土文献中出现的与诗、乐、舞密切有关的问题,择要讨论一二。其中清华简有多篇文献提到诗、乐中的“终”。古代的诗歌可以入乐,演奏一次叫做“一终”。这里只把诗、乐中“终”与“章”之区别的有关结论列举出来。即使诗分三章,乐奏三次,仍然只能算作“一终”。《隋书·音乐志中》:“礼终三爵,乐奏九成。”“乐章”篇幅大而“篇章”篇幅小,“乐章”之“一章”有时等同于多“章”之一篇。

诗乐中的终与章-传统中国研究集刊

至于泛论先秦《诗》《乐》关系者,更是论者云集,不胜枚举。限于篇幅,诸家论述不拟赘举。兹从出土文献中出现的与诗、乐、舞密切有关的问题,择要讨论一二。

古代诗、乐、舞三位一体,早已众所周知。但是诗、乐的章节区别在最近新的出土文献之后才又重新引起学人注意。其中清华简有多篇文献提到诗、乐中的“终”。如《耆夜》:

王夜爵酬毕公,作歌一终,曰《乐乐旨酒》:……

王夜爵酬周公,作歌一终,曰《乘》:……

周公夜爵酬毕公,作歌一终,曰《赑赑》:……

周公或夜爵酬王,作祝诵一终,曰《明明上帝》:……

周公作歌一终,曰《蟋蟀》:……[109]

李学勤认为:

“作歌一终”,语见《吕氏春秋·音初》:“有娀氏有二佚女,……二女作歌一终,曰《燕燕往飞》。”古时诗均入乐,演奏一次为一终,“作歌一终”便是作诗一首的意思。[110]

清华简整理者意见大致相同,只是注释更为简明。[111]

刘国忠教授《清华简九篇释文简注·耆夜》注释为:

一终:指一篇诗歌。古代的诗歌可以入乐,演奏一次叫做“一终”。[112]

《汉语大字典》就对作为音乐术语的“终”解释道:

古代称歌乐或奏乐一章为一终,歌唱和伴奏乐完成一章也称一终。每奏凡三终。《礼记·乡饮酒礼》:“工入,升歌三终,主人献之……间歌三终,合乐三终。”《吕氏春秋·音初》:“二女作歌,一终曰:‘燕燕往飞。’”《逸周书·世俘》:“奏《庸大享》三终。”[113]

需要指出的是,《汉语大字典》引用《吕氏春秋·音初》,其标点大致是依照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的,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已指出:“许氏《集释》读‘二女作歌’四字为句,非。”[114]

此外,清华简《芮良夫毖》还有“芮良夫乃作毖再终”的记载,对我们深入了解先秦的“毖”这种特殊文体,也具有启聩发蒙的作用。[115]对于《耆夜》中与音乐有关的术语“终”,我们已撰文作过详尽讨论。[116]建军与我们观点基本相同。[117]为避重复,本文不再详述。这里只把诗、乐中“终”与“章”之区别的有关结论列举出来。

《说文·音部》:“章,乐竟为一章。从音从十。十,数之终也。”段玉裁《注》:“歌所止曰章。”又:“竟,乐曲尽为竟。从音,从人。”段《注》:“曲之所止也。”徐锴《系传》:“竟,乐人曲所终也。”桂馥《义证》引《九经字样》:“竟,乐曲终也。”(www.xing528.com)

终、章、竟都有乐曲终了之义,它们是关系非常密切的同义词。但是终与章有什么不同呢?从清华简中我们知道,简诗《乐乐旨酒》《乘》《赑赑》《明明上帝》只有一章,也只有一终;从单一篇章来说,所谓“一终犹言一章”并没有错。可是简诗《蟋蟀》分为三章,却也仅有一终,说明“一终犹言一章”仅适用于单一篇章,而对于重奏复沓的多篇章来说,则不适用。

诚如顾颉刚所说,“乐章则因奏乐的关系,太短了觉得无味,一定要往复重沓的好几遍。”[118]对于乐诗来说,奏乐一遍就是一章。而无论是简诗《蟋蟀》还是传世的《唐风·蟋蟀》都是三章,也就是说,要复沓地奏乐三次;可是其基本的“曲折”(乐谱)却只有一套,次章、三章与首章并无区别,只需要重奏复沓三遍罢了。因此,严格说来,“一终”既不是指“一章”,也不是指“演奏一次”,而是指一篇“曲折”(乐谱),一套乐曲。

从乐诗角度来看,每一篇乐诗都有相应的“曲折”,即使有重奏复沓的许多章,其“曲折”(乐谱)仍然是贯穿始终的那个首章的旋律。所以无论是单一篇章还是重奏复沓的多篇章,其“曲折”(乐谱)都只有一篇。也就是说,无论篇章多寡,一首诗对应的都是一套大曲。从诗乐对应的角度来说,诗的一篇就是乐的一终。即使诗分三章,乐奏三次,仍然只能算作“一终”。

“九成”见于《书·益稷》:“箫韶九成,凤凰来仪。”孔《传》:“乐备九奏。”孔颖达疏:

郑云:成犹终也,每曲一终,必变更奏。故《经》言“九成”,《传》言“九奏”,《周礼》谓之“九变”,其实一也。

隋书·音乐志中》:“礼终三爵,乐奏九成。”又《周礼·春官·乐师》:“凡乐成则告备。”郑玄注:“成,谓所奏一竟。”贾公彦疏:“竟则终也,所奏八音俱作一曲,终则为一成。”[119]《玉篇·音部》:“竟,终也。”

明乎此,也就不会发生同一首歌演奏几次就算几终的误解了。因为,“每曲一终,必变更奏”,如果一首乐曲翻来覆去地演奏,其实还是同一个旋律,并没有产生变奏。只有改换乐曲,才能说“曲终变奏”。因此,一章一终的说法显见不能成立。清代黄以周《礼书通故》卷四十四《乐律通故二》云:

郑玄云:“《大射礼》‘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于讲道,略于劳苦与咨事。”敖继公云:“三终,谓《鹿鸣》之什三篇,篇各一终;如《春秋传》所谓‘工歌《鹿鸣》之三’是也。乡饮酒之礼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其义曰‘工歌三终’,则益科见矣。”褚寅亮、胡肇昕皆从郑,韦梦协、江筠、凌廷堪皆从敖。以周案:“《鹿鸣》之三”“《文王》之三”,以《诗》之篇数言。“升歌三终”“笙入三终”之类,以《乐》之节奏言。乐之节奏,或三终各歌一诗,或三终同歌一诗,惟其所宜,而节奏均于三而止也。故“《鹿鸣》之三”、“《文王》之三”可曰“三终”,而“三终”不可谓兼歌三篇。《乡射记》之“《驺虞》五终”,更非五篇。《燕礼记》之“下管《新宫》,笙入三成”,亦非《新宫》外别有二诗。褚、胡申郑,于义为长。[120]

按:黄以周分别诗乐,可谓有识,但仍然未达一间。《诗》的分章与《乐》的分章有所不同。《左传·宣公十二年》称《大武》“卒章”,其实是《大武》的第六篇,其与《左传·襄公十四年》“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及《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子产赋《隰桑》,赵孟曰:‘武请受其卒章。’”之“卒章”不同。《周礼·钟师》郑玄注所谓的“三章”实际上也是“三篇”;这里的“章”恐怕只能理解为“乐章”之“章”,而非篇章、章句之“章”。“乐章”篇幅大而“篇章”篇幅小,“乐章”之“一章”有时等同于多“章”之一篇。所以诗、乐虽然都称章,但内容实质不同。

作为音乐术语来说,终、章、竟、成都有乐曲完成、终了之意。有趣的是,它们的语音也很接近:终,章母冬部;章,章母阳部;竟,见母阳部;成,禅母耕部。按照最新的古音学说,可以构拟如下:[121]

终*kljuŋ

章*kljaŋ

竟**klaŋ>*kjaŋ

成*gljeŋ

从古音角度来说,它们也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同源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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