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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博残碑与元始《乐经》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残碑不是熹平石经,但是联系其他有关《乐经》传世文献,我们更倾向于认为,河南省博物馆残碑很可能与元始《乐经》有关。两相对比,益发使人相信贾公彦《疏》《三礼图》所引《乐经》与豫博残碑密切相关,把豫博残碑视为元始《乐经》还是很有道理的。姑且不论残碑是否《乐经》,即以碑文内容而言,亦应与汉代宫廷雅乐有关。豫博残碑与周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编钟乐悬对于“周不用商”规律的公然违背。

豫博残碑与元始《乐经》的研究成果

尽管如此,此残碑的重要性仍然不容低估。虽然残碑不是熹平石经,但是联系其他有关《乐经》传世文献,我们更倾向于认为,河南省博物馆残碑很可能与元始《乐经》有关。《周礼疏》《三礼图》所引元始《乐经》也是讨论乐悬之制的,其所载与残碑讨论的内容相似。两相对比,益发使人相信贾公彦《疏》《三礼图》所引《乐经》与豫博残碑密切相关,把豫博残碑视为元始《乐经》还是很有道理的。《汉书·王莽传上》元始四年:“立《乐经》,益博士员,经各五人。”《论衡·对作》:“阳成子张作《乐》,杨子云造《玄》,二经发于台下,读于阙掖。”既立有《乐经》博士,诵读传习自需官方定本,残碑之立或亦同于熹平石经之例,意在是正文字,定于一尊。

王锦生另外指出,“豫二”文字的“三”(第三),当是指编钟在编钟架上的位置。湖北曾侯乙墓中的编钟即是分为3层布列:最上一排布列小的“纽钟”,中间一排布列稍大些的“甬钟”,最下也就是第3排则布列大型的“镈钟”。“豫一”文字中:“编钟”已经很清楚,“小”字应是指“小的纽钟”;“下”字,或是指此编钟悬挂于此排“小编钟”的“下面”。“变徵”“徵”“羽”“变宫”则是乐音名,即音阶序列之4(变徵)、5(徵)、6(羽)、7(变宫)。[61]其说甚是,只是应断读为“编钟,小,变徵[均]”“编钟,小,徵均”“编钟,小,羽均”“编钟,下,变宫[均]”。

王锦生认为“商均南吕”“角均应钟”“徵均泰簇”“羽均姑洗”是将“商(宫调)”定位于“南吕”,“角(宫调)”定位于“应钟”,“徵(宫调)”定位为“泰簇”,“羽(宫调)”定位为“姑洗”,与《晋书·律历志》之“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太簇为变宫”意义应该是相同的。[62]其说甚是。姑且不论残碑是否《乐经》,即以碑文内容而言,亦应与汉代宫廷雅乐有关。根据雅乐传统,“商均南吕”“角均应钟”“徵均泰簇”“羽均姑洗”等均都可以根据雅乐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七声音阶旋宫转调加以理论复原:

商均:南吕宫、应钟商、大吕角、夹钟变徵、姑洗徵、蕤宾羽、夷则变宫。

角均:应钟宫、大吕商、夹钟角、中吕变徵、蕤宾徵、夷则羽、无射变宫。

徵均:泰簇宫、姑洗商、蕤宾角、夷则变徵、南吕徵、应钟羽、大吕变宫。

羽均:姑洗宫、蕤宾商、夷则角、无射变徵、应钟徵、大吕羽、夹钟变宫。

虽然“宫均”已残,但是根据商均、角均、徵均、羽均等已经完全可以复原为:“宫均[林钟]”,这样的话,“商均南吕”“角均应钟”“徵均泰簇”“羽均姑洗”“宫均[林钟]”同样可以形成以宫调为主的一个五声音阶:林钟宫(宫均)、南吕宫(商均)、应钟宫(角均)、泰簇宫(徵均)、姑洗宫(羽均)。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五均三十五调旋宫转调理论体系

宫均:林钟宫、南吕商、应钟角、大吕变徵、泰簇徵、姑洗羽、蕤宾变宫。

商均:南吕宫、应钟商、大吕角、夹钟变徵、姑洗徵、蕤宾羽、夷则变宫。

角均:应钟宫、大吕商、夹钟角、中吕变徵、蕤宾徵、夷则羽、无射变宫。

徵均:泰簇宫、姑洗商、蕤宾角、夷则变徵、南吕徵、应钟羽、大吕变宫。

羽均:姑洗宫、蕤宾商、夷则角、无射变徵、应钟徵、大吕羽、夹钟变宫。

汉代京房所定六十律制曰:“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京房旋宫所用七律,实际包括五声二变。但声气之元,只标五音,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所言相同。[63]

值得注意的是,残碑编钟以林钟宫(G1)而非黄钟宫(C1)作为宫均主音,恰好符合黄翔鹏先生“同均三宫”的理论,[64]褚历进一步发展为“同均七宫”理论。[65]按照这种观点,黄钟均的新音阶(下徵音阶)宫音正为林钟,但是黄钟均新音阶(下徵音阶)的均主(第一级音)却是“和”(变徵),黄翔鹏先生“同均三宫”之说,可如下表所示:[66](www.xing528.com)

《汉书·律历志》云:“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故太簇为人统,律长八寸……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正。……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簇律长皆全寸而亡余分也。”已有学者指出,“所谓三统、三正、三始,是为黄钟一均之三宫。三宫在于一均,则势必为黄钟正声,林钟下徵,太簇清商。”[67]至于《晋书·律历志》所载晋荀勖笛上三调:“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下徵调法,林钟为宫。”作为“同均三宫”之例,则早已众所周知矣。而从考古实物来看,山东章丘洛庄汉墓出土编钟的音列可以构成“同均三宫”,分别为b A均b A宫正声音阶(古音阶)、b A均b E宫下徵音阶(新音阶)、b A均b B宫清商音阶(俗乐音阶)。[68]洛庄编钟铸于西汉初期,而荀勖为400余年之后的西晋人。洛庄编钟音列、荀勖笛律等汉晋乐制出现的这种“同均三宫”现象,与残碑编钟之“黄钟均”林钟宫有无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豫博残碑与周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编钟乐悬对于“周不用商”规律的公然违背。历史上对于“周不用商”误解颇多,我们认为所言最近情理者为明代的朱载堉,其《乐律全书》卷十五《律吕精义外篇五·论周乐忌商其谱异常第五》云:

江夏刘绩撰《六乐图说》曰:“周不用商起调者,避殷所尚也,犹亡国之社屋之意。故杀而祭肺可也,以乐克之不可也。”然凡乐皆文之以五声,缺一不可,非去商也,但不以起调耳。故荀卿以“审诗商”为大师之职,则乐章亦无商音矣。先儒不知此言起调,故误释。今皆不取。佩玉左徵角,右宫羽,非徒避商,而璜亦止四也。

从考古资料来看,西周编钟大多不见商音,其正鼓音与侧鼓音构成的音列,基本由羽、宫、角、徵四声组成,与古人记载“周不用商”若合符节。对于西周时期的编钟禁用商音的问题,王清雷已经作了详尽研究。[69]只有“礼崩乐坏”的东周时期才会出现列国用商音甚至商调的情形。如山东长清仙人台邿国墓地6号墓所出编纽钟(1~5号钟)的音列可在一个八度内构成完整的俗乐(清商)七声音阶,[70]可见东周时期邿人对于“周王”之态度。因此有学者指出: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西周不用商音确曾推行实施,但在很短的时间里就被乐工轻松化解,以不易被觉察的二度、三度迭置的三件编镈间杂其中,奏以变声与商音。但无论如何,在商调上演奏是自曝其短,享乐者就算不懂音乐也会觉察到镈成为反复敲击的主音,这是坚决不能触及的。所以,严格地说西周时期不用商音或许只是短暂现象,而不奏商调确为史实。[71]

但是豫博残碑编钟有“商均”,显然以商调为主,这是对于“周不用商”的公然违背。如果认为豫博残碑就是记载周制的先秦古《乐经》,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不忌商调只有在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之后才会出现。如果这是作为定制的成文经典,更像是元始《乐经》的某种孑遗。

不难看出,豫博残碑是有关古代音乐史研究的重要数据,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见的新知。以西汉“四王墓”编钟为例,山东章丘洛庄汉墓出土编钟一套19件(其中纽钟14件、甬钟5件);编磬六套107件;广州象岗山南越王墓出土编钟一套19件(其中纽钟14件、甬钟5件),编磬二套18件;江苏盱眙大云山汉墓出土编钟一套19件(其中纽钟14件、甬钟5件),编磬二套21件;而海昏侯墓编钟乐悬规格则是两堵,一堵为14件纽钟;另一堵为10件甬钟,乐悬制度最为特殊。[72]由于海昏侯墓编钟测音数据尚未公布,研究汉代编钟的音乐考古学者已经根据考古实物,指出汉代其他诸侯三王墓葬所出实用编钟的形制、数量及组合、悬列方式基本相同,音列亦为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七声构成的正声音阶;西汉前期皇室的用乐规范,从音列与音阶来看,都是对先秦礼乐制度的继承。[73]

王锦生认为,“豫二”残石各行顶端文字残缺较多,但笔画依稀可辨,参考“豫一”文字,其各行顶端均应为“第”字,即各行均为“第三,重编钟……”[74]。按:王文句读不确,理解有误。此处应读为量词“重(chóng)”。作者可能是觉得“豫一”有“编钟小”,与此对应,故有“重(zhòng)编钟”之类。如果与“编钟,小”对应,亦应说“编钟,大”或者“编钟,重(zhòng)”,不应颠倒刻石顺序说“重(zhòng)编钟”。海昏侯墓编钟铭文有“东道羽重百一十斤第三”“东道第二(三)宫重百五斤”“东道第三商重八六斤”“西道角重(一十)五斤”“西道第一角重□斤”等字样,[75]“重”与重量单位“斤”连用,确实应该读为“重量”之“重(zhòng)”,与残碑此处读法不同。所以即便残石所缺正为“第”字,亦应读为“[第]三重,编钟”。所谓“[第]三重,编钟”云云,实为古代乐悬之制。“乐县(悬)”即今所说的编钟、编磬,《周礼·春官·大司乐》郑注:“乐悬,钟磬之属悬于笋簴者。”贾公彦疏:“乐悬,谓钟磬之属悬于笋簴者。凡悬者,通有鼓镈,亦悬之。”《周礼·春官·大司乐》:“正乐悬之位,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辨其声。”郑玄注:“郑司农云:‘宫悬四面悬,轩悬去其一面,判悬又去其一面,特悬由去其一面。四面象宫室四面有墙,故谓之宫悬;轩悬三面其形曲,故《春秋传》曰:请曲悬,繁缨以朝,诸侯礼也’。”

对于古代乐悬之制的考察,宋代陈旸《乐书》卷四十五《周礼·小胥训议》曾以为:“乐悬之制,自夏商而上未有闻焉,自夏商而下,其略见于《尚书·大传》,其详备于《周礼·春官》,以《书·大传》推之。”虽然文献语焉不详,但是辅以考古数据,仍然可以得其仿佛。西周时期乐悬制度的考古学研究,已有学者作过系统考察。[76]春秋战国时期的乐悬制度则以曾侯乙墓编钟为仪则,自李纯一起,[77]有关研究已经蔚为大观,可堪借鉴。其中曾侯乙墓编钟则分上中下3层共65枚,上层为3组纽钟,19件;中层为3组甬钟,33件;下层为2组大型甬钟,12件;另有镈1件。据李纯一研究,曾侯乙墓编钟是把原来的2层5组编钟硬凑成3层8组的。[78]据悉,九连墩1号楚墓也出土了一套34件编钟,共分3层排列。[79]可惜有关报告尚未正式公布,“乐悬”复原情况不详。据上述出土文物不难理解,“三重”毫无疑问是指类似曾侯乙墓编钟的上中下3层“乐悬”,而“[第]三重,编钟”则特指3层“乐悬”的最下一层编钟耳。

从考古发现来看,西汉乐悬之制略有不同。西汉南越王墓编钟仅悬挂纽钟14件,甬钟5件未见悬挂;而洛庄汉墓编钟则分上下2层悬挂,上层悬挂纽钟14件,下层悬挂钟5件;江苏盱眙大云山汉墓编钟也分上下2层,上层14个钮钟,下层5个甬钟。不难发现,西汉诸侯王“乐悬”之制多为上下2层,与残石之“[第]三重,编钟”无法相应。而西汉宫廷乐悬仅发现了珠海收藏家郭汉东收集的西汉晚期宗庙编磬,[80]可惜的是,汉代帝王编钟之制则仍付阙如。所以,仅从有关“乐悬”的考古资料上,是无法判断出残碑内容究竟是先秦《乐经》抑或元始《乐经》的,还必须结合其他律制数据等综合判断。

“相文(?)祠中口”,王锦生认为“中间的这行文字内容明显与左右文字内容有别,应为篇章题目”[81]。我们认为有可能是指汉代郊祀音乐。西汉晚期宗庙编磬有“嘉至”“四时”“永安”“五行”“安世”“武德”等字样,均见于《汉书·礼乐志》[82],性质与此类似。惜乎碑石已残,无从进一步推定。

曾有学者指出,《国语·周语》有“大不逾宫,细不过羽”的说法,从考古发现来看,周代编钟音列看不到有“起于宫、止于羽”这一明显的规律存在,而西汉编纽钟却全部符合这一特点。可见汉代青铜乐悬的音乐表现能力更加屈从于王权一统的势力,以宫为君的观念强大而盛行。更重要的是,汉代编钟正鼓音与侧鼓音的关系已非曾侯乙编钟为代表的䩉曾体系,具有鲜明的汉代特点,即严格限制在同一调式之内。这些表明,汉代的编钟铸造是依据一套严格而明确的标准施行的。在规范的标准之后,制约因素是强大的礼制力量。[83]

汉代俗乐则与雅乐传统不同。汉代俗乐多承楚制。我们曾经指出,上博楚简《采风曲目》采用的或许是不同于雅乐正声的某种“楚声”标调方式。《采风曲目》当是采自各国民间,经过楚国乐人整理使用的乐曲。从调式结构来看,整理者称之为“郢曲”[84],还是很有道理的。[85]而“楚之钟律不用周名号,自成一系统”[86]。但是汉代雅乐却与楚制不同,从音列和音阶以及正侧鼓音的关系来看,汉代编钟更接近周制而非楚制。从编钟组合方式来看,有学者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南方楚地的镈钟多以8件成组,而5件镈钟成组的做法主要盛行于中原、山东及东方的吴国(受晋制影响),表明在宫廷乐制系统上,西汉皇室更可能舍楚制而取北方“诸夏”礼制。[87]从乐律制度来看,与其说是继承了“诸夏”礼制,倒不如更准确地说是继承了周制。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制实际未能遵循。真正到了汉代,强调纲常伦理,周制才得以复兴。曾有学者疑惑,两周编钟不合周制反而西汉编钟与周制相符,[88]其实是先秦乐制理论空想与汉代乐制实践力行的不同。因此,即使先秦亦有黄钟九寸律管的记载,只是理论上的构想,真正加以贯彻实行的汉代才是理想的忠实传人。豫博残碑也好,元始《乐经》也罢,都像是乐制仪轨,铭于金石,著于竹帛的目的在于确保乐制的统一,强调的是整齐划一的一面。定于一尊,归于一律,这只有在大一统的背景下才能做到。从这个角度考察,与其说元始《乐经》、豫博《乐经》是一承古制的“复古”,倒不如说是借鉴古制的“开新”——有破有立,推陈出新。前引《乐经》残碑与先秦古代雅乐的某些根本不同也能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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