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现代化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调节和发展国防机制,充分发挥国防威力和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防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的国防是否具备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国防法规是以国家宪法为基础,由国家制定的有关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证国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
依法进行国防建设和依法治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国非常重视军事法治建设,始终把加强军事法治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称《国防法》)
《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国防法》是我国第一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整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在国防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防法》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国防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防职权。
《国防法》对武装力量作出了全面规范。第三章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建设目标、建设方针、基本要求、组成体制、规模、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国防法》第四章到第八章对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等领域的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这些规范把国家在上述相关活动中的方针政策予以法律化,保证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国防法》第九章到第十一章对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做了具体规定。
《国防法》的公布实施,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
《兵役法》是在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兵役法》是根据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一部兵役方面的基本法律。
(1)兵役制度。(www.xing528.com)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2)兵员的平时征集。
《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兵役法》还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3)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兵役法》第五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此外,《兵役法》规定了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组成与训练,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军事训练也有明确的规定。《兵役法》的内容还包括:战时兵员动员制度,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实行安置,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公民的处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称《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
《国防教育法》在总则中对国防教育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国防教育的地位、内容、方针、原则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有关机构职责,国防教育的表彰奖励等做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法》第二章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此外,《国防教育法》还对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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