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由多种多样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组成。如何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千古难题。难就难在各种群体虽有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更多的是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对此方有利的事,对彼方则有害,反之亦然。公正就是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理论上的公正被设想为一种平衡的状态,现实中的公正则永远在不平衡中寻求暂时的近似的平衡。比如公正的价格始终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之间摆动。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人们设计出的种种公正举措,都会向一些利益群体倾斜,势必损害另外一些群体的利益。这就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对推行的公正举措产生不满和反抗。我们常常看到经济落后地区为了急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在工业企业造成空气水源污染,影响当地人们的生活时,当地政府会不顾群众的抗议,以种种方式竭力保护企业利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污染也更为严重时,政府就开始制定和执行较严格的环保要求,以保护受害群众的利益。企业要么关停,要么投入很大的资金来建设环保设施,利益明显受损,所以千方百计反对、逃避环保法规的监管、制裁。
从原理上说,任何公正举措都有潜在的利益受损对象,因而都会产生反对的力量。但由于一些公正举措的受损对象隐蔽,利益受损轻微,反对力量很小,不易发现。另一些公正举措虽然严厉,但受损对象数量极少,所以引起的反对力量也较少。例如,禁毒的法规,受损者只是生产、销售毒品的少数人群,绝大多数人的健康受到保护,是受益者,所以反抗的力量不大。(www.xing528.com)
公正遭遇反对的强弱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这一公正举措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如何。“公正”这个概念在学理上被天然赋予了合理性,公正的就是合理的。但任何具体的公正举措由于受到决策者立场和认识的局限,并不都具有天然合理性,即使合理也不一定可行。凡是合理可行的公正举措,反对的力量小,不合理、不可行的必然反对力大。第二,公正举措的利益受损对象多少、受损程度大小。如果公正举措的受损对象少,且利益只受轻微损害,那反对的力量就小。公正举措如果严重损害了一大批人的利益,就会引发众怒,激起强烈的反抗。林肯下令解放黑奴,触犯了南方奴隶主的根本利益,引发了美国的南北战争。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颁布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取消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个举措只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为数不多的一夫多妻者的利益,受损对象很少,所以没有遇到什么大的阻力。第三,受损对象的能量大小。有些公正举措的利益受损对象人数可能不多,但能量很大,会产生强大的反对力量。当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要取代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时,利益受损的只是极少数君主与贵族,但他们掌握政权、军队、警察等暴力工具,会激烈地反对变革,结果引起了大规模的战争、暴力革命,使全社会付出惨重代价。在经济发展、市场竞争中,任何代表新产业、新技术发展趋势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出台,都会损害落后地区、落后企业的利益,使它们面临兼并、破产。但这些受损对象能量很小,通常不会形成什么大的反对力量。
人类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永恒存在的,所以任何具体的公正举措永远会遇到利益受损群体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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