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制构件
①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验收记录、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齐全。
②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2)预制构件安装与连接
①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②装配式建筑结构采用后浇混凝土连接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所有出口应出浆。
④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搭接连接用的灌浆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⑤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坐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⑦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焊缝的接头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
⑧预制构件采用型钢焊接连接时,型钢焊缝的接头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⑨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⑩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⑪ᣘᣢ外墙板接缝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部品安装
①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部品验收应分层分阶段开展。
②部品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A.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B.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C.施工安装记录。
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课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③部品验收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B.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划分为一个检验批。(www.xing528.com)
C.装配式公共建筑内装工程应按照功能区间进行分段验收,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D.对于异形、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工程规模,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工单位协商确定。
④外围护部品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A.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抗冲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B.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现场检测。
⑤外围护部品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A.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B.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C.现场隔声测试。
D.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⑥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A.预埋件。
B.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C.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D.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E.防雷装置。
F.防火构造。
⑦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进行验收。
⑧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⑨幕墙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进行验收。
⑩外围护系统的门窗涂饰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⑾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进行验收。
⑿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进行验收。
⒀内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⒁室内环境的质量验收应在内装工程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