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应适当引导建立预制构件厂。
①提升原有预制构件厂生产能力或利用周边城市预制构件厂资源。在发展初期,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还不足或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和提升已有预制构件厂的生产能力来为本市提供构件生产,贸然建立构件厂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
在一些中小城市,还可依托该区域中心城市周边的已有构件厂,为本市提供构件服务,没有必要在本市新建构件厂。中小城市如果必须建设预制构件厂,也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厂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类别。
②鼓励预制混凝土搅拌站增加预制构件板块业务或向预制构件厂转型。由于混凝土搅拌站具备相应的混凝土搅拌技术、设备、场地等建设预制构件厂所需要的优势条件,因此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搅拌站增加预制构件业务或转型,达到利用现有资源的目的,减少社会重复投资及降低企业风险。国外由混凝土搅拌站转型为预制构件厂的案例也是非常多的。
③开展招商引资或引导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建设预制构件厂。
政府应注意处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应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通过政策措施,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市场应用规模(政策有滞后性,建设项目不会马上动工,会有时间跨度),打开消费市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企业投资建厂。这两者应并行推进,避免在发展初期就鼓励企业投资建设预制构件厂。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出现预制构件厂明显过剩的情况。
另外,政府不应盲目鼓励追求高大上的高标准自动化流水线,更不能把是否上预制构件流水线作为考核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必要条件和准入门槛。
2)加强监管,确保预制构件质量。政府应少介入企业市场竞争,应更多地关注和监管装配式建筑质量,具体措施如下:(www.xing528.com)
①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扩大工作范围,将构件制作工厂监管纳入到自己的监管体系中来。
②政府应出台政策,要求建设项目的预制构件,必须监理驻厂监管,对构件厂进行生产监管及资料查验,应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模具的保养周转次数、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必要时可要求构件厂提交产业工人的培训资料及视频、设备的年检证明等。同时,政府应要求影像及文字资料等作为验收的依据。另外,政府应对构件运输制定标准,解决构件运输对生产及安装的制约问题。
3)指导和支持建立预制构件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可以开展一些政府和企业不能或不应做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部品部件标准化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通过行业协会,集合大家的智慧和财力,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
三是通过行业协会,开展巡检巡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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