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是我国各级政府推动相关工作的主要方式,这一做法可追溯到明朝张居正的考成法,后来由于考成法致使明朝各级官员大肆造假、瞒报绩效、鱼肉百姓而废除。笔者认为,虽然政府内部的绩效考核有可能导致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但现行的行政体制下,采取绩效考核也是推动政府相关工作的有效手段,能促进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装配式建筑这一新的生产方式,同时既面临着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又要完成国家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刚性要求,如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推动作用,又能尽量小地干预市场和企业行为是政府制定绩效考核指标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企业和项目建设要求过于具体,干预过多,则企业的自主性、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甚至抵触装配式建筑发展,应给予市场和企业接受的过程,并尽可能用市场的力量去调节和配置。因此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宜低不宜高、宜粗不宜细,注重对工作过程考核,而不宜唯结果论好坏,以市场结果为导向。同时在实施考核时应本着可量化、简单化、易操作的原则。对装配式建筑的政府绩效考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把握政府开展装配式建筑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而不是被考核部门的政绩,因此,必须把装配式建筑的三个效益目标作为考核的根本目的。从装配式建筑这三个效益出发,考核的重点就更加明确,考核指标要关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质量,而不是数量,重点考核在装配式建筑中创新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制定的政策措施执行落实等情况。(www.xing528.com)
2)绩效考核的内容要结合本地装配式建筑的实际情况分类来制定,避免考核指标制定得过高、过快,过于理想化。对中央政府来说,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点等方面的差异,比如有些地方适合发展钢结构,而有些城市适合混凝土结构等;对地方政府来说,要充分考虑本地建设规划和城区、郊区的差异,分类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要完整准确地体现装配式建筑的四个系统,而不单单关注结构系统,更应关注全装修等技术落实执行的情况。要加强对政府自身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比如对特定区域采用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但不建议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要求,特别是那些有可能对企业和项目干预过多的经济和技术指标要求,如各级政府必须完成多少个装配式建筑项目或面积的指标,宜改为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本区域内建筑的比例要求。
3)考核指标的制定要经过被考核部门同意,并具有可操作性,在征求被考核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绩效考核,让被考核部门意识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考核指标的制定应依据本地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逐步完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