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气候特点不同,发展装配式建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情况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通行的、典型的做法,应从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去探索和寻求相应的做法,而不是盲目照搬其他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在我国目前的多个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探索过程中,各个地方政府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向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试点城市政府都出台了许多支持和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及管理模式。有些城市政府进一步要求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和立项阶段须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还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以及BIM技术应用等。这一做法也是国内外政府推动和引导一项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通常做法。
(2)鼓励装配式建筑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广应用方面的做法,这也是装配式建筑能否市场化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这里面又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具体做法:
1)在土地出让环节,政府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出让时,即明确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要求项目整体预制装配化率、全装修、绿色建筑以及BIM应用、工程总承包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在出让时以契约形式明确并用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虽属于强制措施,但也是目前各个城市中推进最有效、符合市场经济理念的做法,沈阳市率先采用了这一做法,对推动装配式建筑从政府引导向市场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深圳、上海等城市也都出台了类似的办法。
2)在规划设计环节,给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开发项目面积奖励,其本质就是项目通过调整容积率给予奖励,一般是给予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之和的3%。这一做法是学习借鉴了香港的经验,但对国内的有些地区城市不一定适用,如很多地方城市在确定容积率时,为了多卖地、多收取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已经达到最高限制,许多开发单位能做到给定的容积率都非常困难,而且由于容积率受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较多,操作过程复杂且周期较长,从北京已操作的案例来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建议,将3%容积率奖励这一做法提前到土地出让环节,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对装配式建筑给予3%容积率奖励,即对承诺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直接给予高于未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3%的容积率奖励;或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或补贴,即一次性按3%比例减免土地出让金,也可按由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减少的容积率给予补贴,这样的做法更简单易行,也给开发企业减轻了相关审批负担。(www.xing528.com)
3)在建设环节,一是减免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相关费用,如建筑垃圾排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安全措施费、社保金等,这些费用随着我国政府的简政放权持续推进,大部分已取消或停收。二是装配式建筑项目开辟优先审批、优先评优评先等鼓励措施,使开发单位的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三是给予项目资金扶持,政府设立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扶持资金,对具有示范效应的、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直接给予资金补贴。应该说这一做法简单有效,是开发单位最愿意接受的做法。
4)在装配式建筑销售环节,给予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给予消费者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以及享受普通商品住宅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对全装修住宅应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有效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市场发展。
(3)鼓励装配式建筑的科技研发和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方面的做法,例如给予生产企业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其他金融支持,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做法最有效的是两个,一个是在土地出让环节加入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利用市场经济的合同约束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向市场化发展,这一做法应成为今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推动产业发展的主要做法;另一个就是要奖惩并举,政府一方面要对非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垃圾排放、环保和节能减排上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和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通过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优惠和资金补贴,降低开发企业装配式建筑建设成本,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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