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在发展初期,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引导,吸引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并使其走上良性竞争的发展道路。应该说,在一个新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引导作用非常显著,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引导企业时应避免追求高大上、铺大摊子、盲目投资等问题,要充分利用现有建筑或建材产业资源,引导现有建筑、建材企业走装配式建筑发展道路,提高产品的集成化、部品化水平,例如可利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条件,向制作混凝土预制构件方向引导,增加混凝土产品的集成度。现实中,我国也有许多构件企业如北京榆构公司、沈阳万融公司等都可追溯到其最初由混凝土搅拌站发展成为构件企业的经历。因此,政府的引导应把握好引导力度,不要用力过猛。笔者建议,政府在引导市场发展装配式建筑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相关措施:
1)与时俱进地提高和完善建筑标准,政府应制定强制性标准及其提升计划,强制性标准应重点包括建筑整个生命周期的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应纳入技术法规或法律范畴,作为政府依靠强制力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即政府守住建筑标准的底线。
2)对先行先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和补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给予项目资金补贴、优化审批及服务等政策,吸引其他企业进入装配式建筑领域进行市场竞争。
3)强化对装配式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保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4)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科普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提高对建筑品质和性能的追求,好比当前我国消费者对高端汽车的消费,愿意为品质和性能买单。
从我国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逐步放开的,政府也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对装配式建筑这一新的生产方式,原有的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内容已不适应,一些领域和管理环节应放开或改革,交给市场,由企业自主决策:(www.xing528.com)
1)放开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目前国家和许多地方政府已出台了最新政策,可不采用招标投标自行确定承包单位,这样就给开发建设单位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可以双方协商、自主选择,通过合同和契约明确权利义务并进行履约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应降低或减少对企业投标的限制,改革不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法律规章,以利于指导实际操作。
2)放开技术标准制定,推进标准化改革。从国家层面看,政府应做好强制性标准,并纳入技术法规或法律体系,保证其实施的强制力,政府负责守住标准的底线。其他如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逐步放开交给市场,即交给行业团体、企业制定相应标准的编制权,从而形成标准市场,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通过契约明确采用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以约束,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也更适合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力。
3)放开造价定额管理。原有建设方式对工程造价定额的管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色,所有工程都依据定额进行管理。而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价格来配置,工程材料和劳动力等市场价格瞬息万变,尤其是装配式建筑大量采用新方式、新技术、新材料,原有的造价定额管理根本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竞争。因此,政府应放开原有的造价定额管理,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作为其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而对其他工程,政府编制的定额仅起到参考作用,不能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同时,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适应BIM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向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的方向发展。
4)放开地区间的建筑市场准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制定了许多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设立准入门槛或限制与外埠企业合作等政策,特别是在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一些地方还没有形成专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队伍的情况下,把许多外埠有经验的企业拒之门外,往往不利于本地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因此必须坚决消除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在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这样通过市场配置相关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金向装配式建筑领域流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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