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建招〔2011〕5号)中所规定的标准、法律法规和有关实施办法,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评标办法如下:项目分值、评分内容及评分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初步评审一项未通过者不参加下阶段评审;重大偏差审查一项未通过者不参加下阶段评审。
注:①评委对各投标人同一评分内容量化打分时,如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25%(含25%)以上,应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予计分;②技术标评标时凡被评标委员会明确为明示和暗示的,应在技术标总得分(乘以权重后)中扣除(明示扣5分,暗示扣3分)。
另注:经济标明示、暗示扣分办法,经济标评标时凡被评标委员会明确为明示和暗示的,应在经济标总得分(乘以权重后)中扣除(明示扣8分,暗示扣5分)。
技术标、经济标、权重取值范围:K 1=30%,K 2=70%,K 1+K 2=1(调整权重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1)评标前会议;
(2)初步评审;
(3)清标;
(4)重大偏差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证;
(6)详细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三)评标前会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评标委员会主任从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专家中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提供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补充,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1)形式评审因素:
①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②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的注册人员,或者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
③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④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⑥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的;
⑦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⑧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2)资格评审因素(本条适用于资格后审):
①营业执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资质等级;
④财务状况;
⑤类似项目业绩;
⑥信誉;
⑦项目负责人;
⑧其他要求。
2.清标
清标应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用询评标系统软件实施,清标数据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1)结构性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电子档)在格式上的响应性(详见询评标提示框)。
(2)规费税金检查。是否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新建标〔2016〕2号)计取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费检查。是否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新建标〔2016〕2号)计取费用。
(4)清单符合性检查。按照GB50500-2013规范要求“五统一”的内容进行检查。
(5)主材符合性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电子档)对招标文件要求在主要材料内容上的响应性。
3.问题澄清
评标委员会按照清标整理形成成果决定是否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证,若需要形成质疑问卷,则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投标人针对评委会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澄清说明补证。
4.重大偏差审查
重大偏差的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带领全体评委共同完成。审查内容包括:
(1)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
(2)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的改动);(www.xing528.com)
(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5)将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招标投标竞争性费用的;
(6)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7)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8)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详细评审标准
(1)技术标评审。技术组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暗评,评标报告由评委会技术组组长拟稿,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确认,对出现明示暗示涉嫌串标围标的情形给予定论。
(2)经济标评审。经济组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暗评,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组成分析、主要材料厂家品牌响应性、措施性费用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比例部分的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组长带领全体评委共同完成。评标报告由评委会经济组组长拟稿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出现明示暗示涉嫌串标围标的情形给以定论。
6.评标结果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办法以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出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初步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资格后审)、重大偏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4)投标报价文件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8)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六)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将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等资料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开标截止日期7日前公布。投标人接到招标控制价通知后,应认真研究,并将其是否接受招标控制价的意见以回函形式递交于招标人,回函必须在收到招标控制价72小时之内递交于招标人。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不能接受的,招标人应及时组织造价机构复核招标控制价,并重新调整和确认招标控制价。重新调整和确认的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期48小时前也将以招标文件补充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投标人认为响应该招标文件补充时间不充分,应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负。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超出本工程规定招标控制价,按重大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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