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与日渐削弱的计划不同,规划日益受到关注,这要求对规划的本质进行重新审视。广义的规划指针对特定目标的行动进行思考和组织的过程,与私领域规划(如职业规划、产品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不同,作为行政法规的城市规划(以及其他空间规划)具有价值判断和强制性;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特定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具有规范约束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法定效力。换言之,规划不仅预期未来应会怎样(what should to be),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今后应当如何行动(what should to be done)。由于这些特征,城市规划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要求社会全体遵从城市规划的理由(why)或城市规划的合理性(reasonability)或法理基础何在。
规划的法理基础可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即城市规划在社会实践层面的价值取向和权力来源,其核心是涉及利益主体(for who)以及权力(by who)的规划决策。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即关于城市规划客体的理论知识——规划为何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总需要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作为支撑。城市规划法理基础两方面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畛域分野显著:前者研究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侧重价值判断和权力博弈的应然性问题;而后者从规划客体的知识理论方面研究规划,关注客观趋势的实然性研究。为区别起见,常将前者称为规划的知识(knowledge of planning),而将后者称为规划中的知识(knowledge in planning)。
城市规划的法理基础与正义理论也相互契合。规划本质是对未来发展目标和行动达成共识的过程,正义(justice)不可避免地成为共识的基石。正义的两个范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与城市的法理基础相对应,分别关注城市规划实践的合法性和城市规划知识理论的合理性。程序正义规范了应由谁来进行决策以及如何决策,能够保证程序公正,但对于决策内容及其合理性尚须从实质正义角度提供解释:导致公众服从城市规划的核心价值观,即公正,应如何判别?(www.xing528.com)
规划长期将公共利益作为公正标准,但公共利益的主要问题在于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导致规划实践中集团利益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作为价值理性的公共利益无法界定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城市规划实质正义转向求助于工具理性。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众多个体的合力作用并非杂乱无章的,而是具有“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这种自发秩序或自然规律“经历了数代人的尝试和实践而达成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如果……则”(if…then)的问题,从而形成规划的合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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