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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园林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算例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013版园林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算例

(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上述条款强调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总之,新版计价规范将措施项目明确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单价项目应按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项目采用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www.xing528.com)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上述第3.4.1条表明了新版计价规范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新版计价规范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由此可见,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新版计价规范进一步强化与明确了人工费调整的处理原则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处理原则,加强了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风险。

从第3.4.2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工费调整的原则是:不利于承包商原则。

1)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调整方法:调价差=新人工成本信息-旧人工成本信息。

2)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第3.4.3条表明了新版计价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2008版计价规范对风险分担的规定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

3)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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