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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处罚规定-消防安全技术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处罚规定-消防安全技术

考点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共10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该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考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考点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www.xing528.com)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考点九:立案标准

1.失火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1公顷=10000平方米,下同)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2.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3.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共同立案标准

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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