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意见认为:有许多正义感的研究者都将正义感视为一种人所具有的积极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是对法律和正义规则的遵守,可以是移情等[57],那么笔者将正义感只处理为一种特定情境下主体被激发出来的一种反应或被动的能力,忽略了这种积极的一面,因此对正义感的把握是不完整的、片面的。
对此笔者的回应是:将正义感视为是一种积极的能力强调的是“没有人受到伤害或攻击”的情境下,正义感的能力促使人所达成的东西,比如正义感促使人遵守法律、主动做出帮助他人的行为等。将正义感视为是一种消极的、被动产生的能力或反应,强调的是正义感的发生必定联系着“伤害或攻击行为”发生的情境。笔者认为“伤害或攻击行为”的发生是正义感产生的前提。笔者赞同卡恩的说法,(不)正义感是人对于危险或攻击(attack)的反应(response)的一种描述[58],而正义正是阻止或者矫正那些会激发起正义感的积极的过程(active process)。[59]正义正是通过不正义感来定义的。笔者赞同卡恩对正义的这种理解,即正义是一个有着实践意味的词语,一个纠正或阻止的积极的程序。[60]也就是说,将伤害情境的发生视为是正义感发生的前提,进而以此定义正义将使“正义感使得正义成为可能”,“正义感在先,而正义在后”这样的判断成为可能。
如果抛弃“伤害或攻击”的情境来讨论正义感的发生,会产生许多理论上的困难。第一,它使得正义感很难与法律感、道德感等近似的概念相区分。比如把正义感视为是对遵守法律的意愿,很难将正义感与法律感相区分;把正义感视为是见义勇为等正义之事,则很难将正义感与道德感相区分。第二,它使正义感很难与法律产生内在的关联。一旦将伤害或攻击的发生视为是正义感发生的前提,那么很自然地就将法律与正义感发生联系了,因为伤害或者攻击的发生使得国家法律的干预成为必要。一旦抛弃了“伤害或攻击”的情境,正义感与法律的那种内在的连接就不存在了。第三,失去了“正义感优先于正义”的逻辑根基,降低了正义感的理论地位。比如,按照罗尔斯的正义感的概念,“正义感是按照正义原则来行为的能力和欲望”[61],正义感概念依赖于正义概念,先确定了正义是什么,才能确定正义感是什么。(www.xing528.com)
正是个体对不正义的各种经验才导致我们发展出来关于正义的认知框架,我们可以运用这种框架来推理(一般化)并且形成对其他情境和人的预期。从具体的对于不正义的经验中,我们才开始知道并发展出关于正义的观念。因此,对不正义的感觉是正义感的沉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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