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伯尔对正义感的解释
像罗尔斯一样,杜伯尔也认为正义感在根本上是人所具有的能力,但他认为这种能力的关键是移情。杜伯尔从移情的角度对正义感做出解释,并且就正义感的特征做出了细致的分析,他的研究推进了整个正义感理论,非常具有价值。就杜伯尔所欲达到的目的——通过清楚构建正义感概念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甚至极大地影响法律实践来说,杜伯尔对正义感的解释是不充分的,这源于他的正义感概念的一些缺陷。
1. 杜伯尔的正义感概念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他的正义感概念很难和道德概念区分开来。继承卢梭和亚当·斯密对移情的观点,杜伯尔从移情的角度解释正义感概念。在他的理论中,移情的能力更多的是对道德主体身份上的要求,“将他人认同为自治的主体”,“他人应该获得同等的公平对待”,这和康德的道德律令的根本法则是一致的,“你应当任何时候把人看作是目的,而非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24],人之所以不能作为工具,原因正在于人是自我立法的[25],人是自治的主体,有着独一无二的个性和完整的尊严。[26]
杜伯尔对正义感解释与道德领域有着一种亲缘性,相应地,他的正义感理论和法律领域便存在一种距离。在法律中(除了少数情况),很少会发生将他人视作低于人、不是视为平等和理性的主体来对待的情况。[27]杜伯尔对正义感的提供的分析和司法判决的范畴所设定的含义没什么联系。从杜伯尔的正义感概念无法产生任何实质性内容可以具体地对法律制度产生意义。基本上没有法律制度(死刑可能是例外)的运用者会缺乏移情的能力,或者将人类当作非人。[28]
2. 杜伯尔的正义感概念有着“形式”与“内容”间的内在矛盾(www.xing528.com)
杜伯尔宣称他的正义感观念是形式的——正义感不决定案件或决定行为,它设定了一个框架:正义感在其中是可能的。他希望将移情的能力视为是完全独立于规范性原则内容的某种东西,然而一旦在具体的情景下移情要发挥作用,又离不开这些具体的规范性原则,我们需要规范性原则以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对谁移情,以及为什么。只有规范性原则才能告诉我们:当我们以此种方式回应时,刚发生的事情是否能触发了移情的能力。[29]
(二)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与之对比
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认同杜伯尔对正义感特征的刻画,赞同“正义感是反思的非反身的”、“正义感是个体的非集体的”、“正义感是普遍的非排他性的”。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虽然强调自我保存的冲动(即反身性的那面)对于正义感的根本性,但是它指出自我保存或者说人之本能的部分是正义感的驱动,但是正义感并不停留于此,正义感还需要有对于相互性规范的认知,对于长远或未来的利益的测度,这种能力远远超出了本能。
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不存在杜伯尔理论中存在的那两个问题,其一,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概念内在的与法律理论有着一种紧密关联,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愤恨)本身就指向着借助法律手段的解决使内在的情感紧张获得释放,它是一种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才能平复或实现的情感;其二,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一方面是形式的,它落脚于回报的对等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又是关涉于内容的,它要求回报在质和量方面的适当性。这种特征使得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解释能够避免在形式与内容方面产生的张力或矛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