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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性正义感理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感发生模式的逻辑表达是:规则一: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对比预期的情况和遭遇的情况一致时,他的正义感就产生了。作为对比模式的这一端是相对清楚,可以确定的。既然这里讨论的是一种合理的正义感的产生规则,并且主体已经设定为是个“合理的利己主义者”,那么所预期的只能是“个人的合理利益”。

相互性正义感理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正义感发生模式的逻辑表达是:

规则一: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对比预期的情况和遭遇的情况一致时,他的正义感就产生了。

这里预期的内容是:交往的对象遵守相互性规范,如果用相互性规范的遵守来替代与预期相符合,那么正义感产生的表达式就简化为下面的规则二

规则二:对于任意两个发生相互性关系的主体A、B 来说,如果A 遵守相互性规范,而B 不遵守,并且A 是个理性的利己主义者,那么A 的正义感就产生了。B 是否是理性利己主义者,不影响A 的正义感的产生,只影响他在正义感的触动后所采取的行为或者说为了平息正义感所采取的策略。这种定义是对正义感发生的简略的表达,它忽略了“预期和遭遇”的对比模式在表达式中的位置。

“预期和遭遇”的对比模式有何意义,对正义感这一概念的解释或说明的力量何在?有许多学者认为“人类在本性上倾向于通过预期或规则来评价社会行为,正是将遭遇与预期对比的那个过程产生了情感和认知判断,当与预期的规范偏离时,造成不正义的感受的那种情感就产生了”[171]。“预期—经验”的对比模式揭示或者强调了正义感产生的动态的过程,正是在那种对比的过程中,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和认知因素同时发挥作用。因此,在构造一种正义感的发生理论时,“对比模式”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否意味着规则—因为对于“对比模式的省略”从而有着严重的缺陷?

笔者不这样认为,这个省略的规则是合理的。考虑下对比模式的两端,一端是在具体的经验或情景中我们所遭遇到的事情(events),事情是实在发生了的,发生了的事情不仅为我所认知,也能让因这一事情所影响的其他人认知它。作为对比模式的这一端是相对清楚,可以确定的。然而,另一端也是如此吗?当我们谈起“预期”(expectations)时,我们究竟指的是什么?

笔者认为是规范(norms)和规则(rules)。有人会说,“预期”自然是“个人的利益”,这个笔者不否认。但是这并不清楚,因为有许多个人利益它超出了人与人持续交往的限度,从而是不合理的利益。既然这里讨论的是一种合理的正义感的产生规则,并且主体已经设定为是个“合理的利己主义者”,那么所预期的只能是“个人的合理利益”。然而究竟什么是“个人的合理利益”呢?决定个人所追求的利益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标准在哪里呢?是什么使得个人的利益称得上是合理的利益呢?正如前面所说的,它是一些规则或规范,更准确地说是相互性的规范或规则。相互性规范决定了人与人相互交往中利益追求的合理界限,促进社会在整体上的平衡。因此,用规则二的逻辑表达代替规则一具有合理性。

【注释】

[1]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0 页。

[2]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73.

[3]规范性侧重正义规范的内容,探讨最合理的内容是什么,解释性的探讨建立和遵守正义规范的动机,正如后面所提及的,相互性的解释侧重于分析人行为的动机。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33 页。

[4]“相互性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观的概念,包括以公道为定义的正义观,也包括以互利为定义的正义观,以及许多其他的可能性。”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34 页。

[5]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268.

[6]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7、13、19、46、157、170、172 页。

[7][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9 页。

[8]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39 页。

[9][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46 页。

[10]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47 页。

[1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46 页。

[12]可以看出:某人受相互性关系的约束,是他从事正义行为的一个条件。

[13]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8-60 页。

[1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60 页。

[15]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7-58 页。

[16]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7 页。

[17]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33页。

[18]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420-422 页。

[19]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0 页。

[2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4 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6 页。

[22]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4 页。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4 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5 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40 页。

[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7 页。

[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8 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8 页。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9 页。

[30]正如矫正的正义的核心在于找到中间,从相互性的角度来解释法官的目标在于根据具体的情景找到回报的恰当的度。

[3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42 页。

[32]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上帝并非受约的约束,而是他采取了人所最最能接受和理解或认同的心理,相互性,把上帝也纳入约的框架中,以使得未来或不可测的力量也具有预期性,从而可以安排自己的行为。可见相互性的框架在人的行为或心理方面是最为根本的。

[33]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64 页。

[34]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225 页。

[35]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226 页。

[36]Michael T.Mcguire,“Moralistic Aggression, Processing Mechanisms, and the Brain: The Biological Foundations of the Sense of Justice”, in Roger D. Masters and Margaret Gruter editors, The Sense of Justice: Biological Foundations of Law,California:GAGE Publications,inc. p32.

[3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5 页。

[38]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82.

[39]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82.

[40]Michael T.Mcguire,“Moralistic Aggression, Processing Mechanisms, and the Brain: The Biological Foundations of the Sense of Justice”, in Roger D. Masters and Margaret Gruter editors, The Sense of Justice: Biological Foundations of Law,California:GAGE Publications,inc. p32.

[41][美]乔纳森·海特:《象与骑象人》,李静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8 页。

[42]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2 页。

[43]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3 页。

[44]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级,第133 页。

[45]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9 页。

[46]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9 页。

[4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45 页。

[48]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3.

[49]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3.

[50]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3.

[51]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5.

[52]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55 页。

[53]参见刘春兴《法律的起源:一个强互惠者联盟假说》,《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 年第5 期。

[54]参见刘春兴《法律的起源:一个强互惠者联盟假说》,《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 年第5 期。

[55]韦倩:《增强惩罚能力的若干社会机制与群体合作秩序的维持》,《经济研究》2009 年第10 期。

[56]参见韦倩《增强惩罚能力的若干社会机制与群体合作秩序的维持》,《经济研究》2009 年第10 期。

[57]参见韦倩《增强惩罚能力的若干社会机制与群体合作秩序的维持》,《经济研究》2009 年第10 期。

[58]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60 页。

[59]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初探——兼与传统的“同态复仇”原始残余说商榷》,《世界历史》1997 年第6 期。

[60]朱承思、董为奋:《〈乌尔纳姆法典〉和乌尔第三王朝早期社会》,《历史研究》1984 年第5 期。

[61]郑玉波:《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 年版,第113 页。

[62]林纪东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3 年版,第19 页。

[63]参见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学研究》2005 年第6 期。

[64]参见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学研究》2005 年第6 期。

[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37 页。

[66][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 年版,第87 页。

[67]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学研究》2005 年第6 期。

[68]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法学研究》2006 年第3 期。

[69]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1-54 页。

[7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66 页。

[71]刘承韪:《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原则之功能分析》,《中外法学杂志》2006 年第5 期。

[7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75 页。

[73]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79 页。

[74]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82.

[75]孙向晨:《马丁·布伯的“关系本体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 年第4 期。

[76]参见黄瑜《列维纳斯他者伦理思想研究》,东南大学2008 年博士论文。

[77]王恒:《再论列维纳斯的现象学》,《南京社会科学》2007 年第8 期。

[78]参见黄瑜《列维纳斯他者伦理思想研究》,东南大学2008 年博士论文。

[79]顾红亮:《另一种主体性——列维纳斯的我他之辩与伦理学》,《天津社会科学》2005 年第4 期。

[80]参见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解读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33 页。

[81]参见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上),《政法论坛》2008 年第5 期。

[82]参见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上),《政法论坛》2008 年第5 期。(www.xing528.com)

[83]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1 页。

[84]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上),《政法论坛》2008 年第5 期。

[85]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3 页。

[86]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s, trans.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0, P.48.

[8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29 页。

[88]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83 页。

[89]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47 页。

[9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年版,第526 页。

[91]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46 页。

[9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年版,第522 页。

[9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年版,第522 页。

[94]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141 页。

[9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年版,第519 页。

[96]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3 页。

[97]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0 页。

[9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60 页。

[99]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254.

[100]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53 页。

[10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60 页。

[10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60 页。

[10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61 页。

[10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3 页。

[105]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270.

[106]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272.

[107]这里的受害者是无辜的或者他们的行为不应该招致那样的伤害或损失,是否无辜或应得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正义感的强度。

[108]将某人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也对这个人造成了伤害,即便这种伤害是间接的。

[109]非理性主体就不会产生正义感了吗,当然会,但是本书首先是对正义感在理论上的“规范”探讨,而非具体化的、实证的探讨。所以就非理性主体的正义感问题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但是依照本书呈现的理论,可以初步做出这样的断定:非理性主体会产生正义感,但他们产生的正义感经常是“不合理”的,不足以产生法律意义,并带来法律效果。

[110][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5 页。

[11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01 页。

[11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02 页。

[1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4 页。

[114][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82、112 页。

[115]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2 页

[116]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84 页。

[11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3 页。

[11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3 页。

[11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3 页。

[120]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3 页。

[121][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 页。

[122]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5 页。

[12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4 页。

[1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7 页。

[12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5 页。

[12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2 页。

[12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3 页。

[12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5 页。

[129]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4 页。

[130]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6 页。

[131]“不抵抗强力的允诺在任何信约中都不能转让任何权利,而且也没有约束力。……进行抵抗而死的危险是小害;不进行抵抗目前就肯定地要死是大害,人类根据天性会‘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一条真理。”[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1 页。

[132][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120、121 页。

[133][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122 页。

[134]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2 页。

[13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5 页。

[136]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58 页。

[137]参见[英]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32 页。

[13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0 页。

[13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2 页。

[140][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18 页。

[14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19 页。

[142]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 年版,第22-24 页。

[14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3 页。

[14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3 页。

[145]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124 页。

[14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3-104 页。

[147]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5 页。

[14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05 页。

[14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0 页。

[150]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0 页。

[15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1 页。

[15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4 页。

[15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0 页。

[154]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6.

[155]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2 页。

[15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14 页。

[157]Lawrence C.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8.

[158]判断标准只提供大多数情况下理性的主体都会接受的规则或指引,但是在具体的案例或情境中,该标准怎样运用是否有例外则要具体判断,这需要实践智慧。实践智慧就是在实际情景下具体的指引人该怎么做的标准和规则。

[159]Lawrence C.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12.

[160]Lawrence C.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7.

[161]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07.

[162]Lawrence C .Becker, Reciproci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 1986, p.112.

[16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7 页。

[164]事实上,洛克意识到了一旦他将惩罚纳入到了对侵害人的回报中,使得侵害人是适当恶伤害行为的成本明显高于其获益,他就将自然状态的惩罚等同于了公民社会的惩罚了。他也意识到了这样做的后果是:人们会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这一点凸显了自然状态的弊端。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8 页。

[165]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2 页。

[166]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年版,第155-156 页。

[167]参见[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5 页。

[16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24 页。

[169]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1-14 页。

[17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13 页。

[171]Roger D.Masters,“Toward a More Coherent Theory of Justice”, Roger D.Masters, Margaret Gruter ed. The Sense of Justice:Biological Foundation of Law. California: GAGE Publications,inc. p.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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