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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感的发生条件及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感是理性主体将实际所发生的与预期的进行比对,发现了不一致和违反预期时所产生的一种情感。既然无从预期,交往的对象也不会受自己的预期的约束或影响,就无预期的违反,正义感从而无发生的可能。

正义感的发生条件及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正义感的发生模式是:理性主体将现实中发生的事和预期的情况(与我交往的对方会遵守相互性的要求)进行对比,如果现实情景或案例中,主体所经历的事情违反了预期(对方违犯相互性的要求),那么主体的正义感就会被激发出来。这个对比过程是主体认知判断的过程,显示了正义感的理性因素。比如,在双方的交易关系中,对方违反了契约;对方打伤我,拒绝赔偿;小偷偷窃了我的2 头牛等等。个体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预期的是增加、促进或保持个人利益,如果他追求不是这个目的,比如说自伤或自损、现实中发生的事与预期不符,并不会触犯正义感。比如某人一心求死,站在行驶的火车中间,希望火车撞死他,但火车在他面前停下来了,他的预期落空了,此时激发出来的也许是失望,但不是正义感。如果某人不具有对未来预期的能力,比如一个精神病人,未来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触犯他的正义感。有人也许会说,一个理性主体并非时刻都有所预期,当他没有处在“预期什么”的时刻,现实中发生了的事情会激发起他的正义感吗?依然会的。即便某个人在没有“预期”或“有意识的追求某物”的时刻,自己的生命、财产、自由不被任何人侵害依然是他所预期的。在日常生活中,情景的变化,他人对自己平静生活的干扰,都会使人深陷一种处境,他在这种处境中不得不主动的“预期”,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在生存竞争中取得有利的位置和获得安全感。在人类社会中生活的个体,不得不时时刻刻或主动或被动对未来有所“预期”,这是人的本能。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个体预期的促进和个人利益的增加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增加,他预期的只能是在合理限度内自己利益的增加。期望无限制的增加个人利益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将自己置于纷争和冲突中,从长远看来并不利于个人利益。所以理性主体的含义是不仅能看到眼前的利益,还能看到长远的利益。预期的合理利益不是无限度的利益,这和主体所抱有的不是无限的利己主义而是合理的利己主义是同样的意思。个体所能预期的合理利益必是“依据相互性规范所能保障的利益”,于是在与他人的交易中,“增加、促进和维持个人利益的预期”就转变成了“他人能够遵守相互性的规范”的预期。之所以相互性规范所保障的利益是合理利益,是由相互性规范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相互性规范能在双方的利益诉求中达致一种平衡,它能使得相互性关系的双方不损及任意一方的利益,与此同时促进双方利益的增长。它对双方的利益调整能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双方具有可持续性的继续交往的能力。在一次交往完成之后,双方都愿意在同等情况下进行第二次交易。

如何判断某人的遭遇违反了相互性的预期?标准就是前面所阐释的“判断行为是否违反相互性的标准”,即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实在法和自然法。对相互性要求的违反,就是对个体所预期的利益的侵害,在所遭遇的伤害和预期的对比和激动之中,正义感就被激发了。必须强调的是,正义感是依赖于主体的,无法抛开主体的智力和意愿情况来讨论正义感。正义感是理性主体将实际所发生的与预期的进行比对,发现了不一致和违反预期时所产生的一种情感。理性主体一方面强调了主体具有正常的认知和推理能力,另一方面强调了他具有利己的动机。如果某人理智健全,他深思熟虑后决定奉献于慈善活动,他行为的动机是利他,而非利己,这样一个人算作这里的理性主体吗?如果和他交往的对象是慈善或仁爱行为针对的对象,那么对方违反相互性的要求,那么该主体的正义感不会被触犯。如果不是,那么他的正义感依然会被触犯。比如他从事交易活动挣来的钱用于救济穷人,但是与他交易的对象违约,他的正义感还是会被触犯。假如某个人以耶稣基督为榜样,对一切人施行仁爱,“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不会对罪人仇恨,反而会替他祷告。真正以耶稣基督为榜样的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因为他人违犯相互性的行为而触犯正义感。他们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他们能称为是理性主体吗?如果说理性是能认识自己的物质利益并且能采取适当的手段来获得的话,仁爱主义者不能算作是理性的主体。然而并非物质利益或者世俗利益就明显优越于精神利益或者来世的幸福。没有人敢肯定地说慈善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愉悦就一定低于物质欲望的满足,也不能说一个只寄希望于来世幸福的虔诚信徒比不失时机地积累黄金的人就愚蠢。一个仁爱主义者也会是一个理性的主体,他很清楚地明白自己要追求的是什么,以及什么是达成它最合适的手段。这样一种类型的理性主体不会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被触犯正义感。那么他在与上帝的相互性关系中会被触犯正义感吗?不会。这时个体不会产生正义感的原因并不是信仰者不是理性主体,而是相互性的对象无法产生可预期性。你无法预见到上帝接下来会做出什么行为。上帝的意志深不可测,是唯一者和至高者,个体无法预期到针对自己的行为上帝会给出怎样的“确定性”回应?既然无从预期,交往的对象也不会受自己的预期的约束或影响,就无预期的违反,正义感从而无发生的可能。利他主义者的行为也追求利益,这里的利益更多的是精神性的利益或者主观性的利益,它无法从客观上加以评价和估计。相互性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交换,指的是客观利益的交换,再加上法律所欲调整的利益也是大多数人在同等情况下所欲保护或追求的利益,是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推断和估计的利益,所以利他主义者的自身利益的方面不在本书的讨论之列。(www.xing528.com)

完全的利己主义者就不会产生正义感吗?会,但他产生的很有可能不是合理的正义感。但是也不能否认他被激发出的情感有着合理的正义感的成分,法官也只会支持其中这一部分。在促使正义感的发生的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与合理的利己主义者相比,他只有在与合理的利己主义者的预期相等的范围内因为对预期的违反所产生的才是正义感,而因对“超出预期的违反”所产生的情感不是合理的正义感,虽然他本人认为是正义感,并且大声疾呼、为之奔走辩护。这里笔者不把它称之为“正义感”,而称之为“愤怒”。因为正义感这个称呼本身就蕴含着某种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宣称,说存在着某种“不合理的正义感”本身就存在着矛盾。笔者之所以有“合理的正义感”这样的说法,是为了针对这样的现象做出澄清:有很多人以为自己在特定情境下激发的情感是正义感,其实不是。“自以为的正义感”并非“真正的正义感”。“合理的正义感”的说法旨在从法官的角度就正义感是什么提供一种标准,这种标准来源于其合理性。法官的角度能促使我们在声称是“正义感”所支撑的,但相互反对的诉求中有所判断、有所取舍。完全的利己主义者的问题是,在社会交往中,他们只预期到利益,而看不到规范。从正义感发生的角度来看,他们扩大了自己“预期的范围”,扩大的原因是他们对自己利益的“预期”摆脱了“他人的合理利益”的限制,在他们的眼中,任何时候都只有自己的利益,哪怕牺牲他人的利益。显然完全的利己主义者是“理性主体”,就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想方设法地达到它们而言,完全的利己主义的“理性”尤为突出。

可见,正义感的主体和理性主体并非重合,有的理性主体并不会成为正义感的主体,比如利他主义者,比如完全的利己主义者。正义感的主体是在行为中抱有合理的利己主义动机的理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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