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义感的“相互性解释”的意思是他人违反相互性规范的行为会激发主体的正义感。因为发生了先前行为,相互性联系着一种责任、义务或期待,回报所接受的好处或补偿所施加的伤害,违反了这种责任、义务或期待就会促使另一方产生愤恨情感。相互性解释指向正义感的触发的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在何种情境下会触发主体的正义感。相互性的解释针对的是人的行为,而非其他,比如意念、思想、物体。它设定社会交往中人与人的行为模式,按照这种模式来要求和评价具体情境下社会成员的行为。相互性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之所以是如此内容而非其他,是社会进化的结果,也是社会维持自身存在的要求。
相互性解释强调的是它对正义感的解释,而非是对正义感的定义或论断。这意味着对正义感的解释有多种可能。但只要本研究能论证相互性的解释是所有可能的解释中最合理、最有优势的,便不妨碍相互性解释的力量。由于正义感的概念本身非常复杂,它既有理性的因素,也有情感性的因素,它极易受文化背景、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对它提出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然而尽可能地用各种理论对它进行解释是可能的,正如正义感的许多理论家所做的,他们都尽其可能,提供一种对正义感的解释理论,而不是提出一种教条,宣称它是唯一的对正义感的界定或把握。(www.xing528.com)
相互性本身也适合作为一种解释,如慈继伟所说,它是解释性的,而非规范性的[3],“相互性概念是解释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不指明具体的规范内容,但是不管有关正义之规范性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相互性都是不可或缺的。相互性作为一种解释,是形式性的解释,相互性的规范是“你要回报他人先前所做出的行为X”,X 具体是什么内容,相互性是不管的,相互性在意的是先前行为实施者和接受者的对等互动关系。无论正义观如何,人与人的相互性关系是不变的,以至于相互性可以被称为“最低限度的相互性”[4],或者说它是不同正义观背后的公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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