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性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害交换关系”[1],以好处回报他人所给予的好处,以伤害回报他人所给的伤害[2]。相互性所描述的这种关系的特质是回报他人的先前的行为,并且是对等的回报。
相互性和伦理学中的黄金律(golden rule)——“无论何时,你愿意人家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很接近,但两者是不同的,黄金律是基督教的戒律,教人爱人如己,但是它只涉及了相互性的以“好处回报好处”(good for good)的面向,无法包含“以伤害回报伤害”的面向(evil for evil)。而以恶制恶与基督教的道德规范是相冲突的,“我要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相互性和互惠(mutual advantage)也是不同的,互惠只涵盖到回报恩惠与利益的一面,无法囊括回报以伤害和恶意的方面,也无法囊括某些“非功利”的内涵,比如友谊。
相互性不评价或者针对“孤立的个体”的行为,也不评价或针对“单独发生”的行为。相互性发生于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产生的关系,相互性不针对孤独生活、与世隔绝不与其他任何人发生交往的人。即使一个家庭(包括了父亲、母亲、儿子)与世隔绝,不与社会中的任何其他人产生联系,依然会产生相互性的问题。相互性不评价或针对单独的个体,但是会评价和针对单独的或与世隔绝的家庭。这意味着亲情、爱情、父母子女之情也属于相互性之一种。有许多人也持有相类似的观点,比如洛克的《政府论》上篇提到,如果父母对子女不肩负养育之责,那么子女对父母就没有赡养义务,这就是一种相互性关系;慈继伟也指出友谊和爱情中的一方只付出,只要求对方牺牲,那么这种关系也是无法长久的,这其中也有对相互性的期待。(www.xing528.com)
在相互性的语境下,存在着一个先前的行为,针对此先前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行为就满足了相互性的要求。先前别人给予了好处,当接受者给予同样的好处时,我们谈到了相互性;先前某人做出了伤害,当受害者要报复时,我们谈及了相互性。举个例子来说,相互性就好比第二性的法律行为,没有第一性的法律行为先发生,第二性的法律行为是无从产生的。相互性蕴含了一种责任和义务:“你应当回报他人的先前行为。”相互性和相互性的规范密不可分,相互性的规范就是“你应当以好处回报好处,补偿你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相互性是对概念本身的描述,而相互性的概念一旦在思维中发挥作用,就成了一种规范或义务,要求主体去满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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