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恨是主体针对侵犯或伤害产生的一种反应性态度,它是主体为了自己向他人提出的要求。[34]反应性态度是主体对体现在其行为中的他人针对自己或善或恶的意志的反应(reaction)。[35]这些反应性态度有三种:愤恨、义愤、自责感。[36]每种类型的反映性态度都包含或表达了对人际关系(inter personal relationship)某方面的特定要求。[37]愤恨是为了自己而对别人提出的要求,义愤是为了他人对他人提出要求,自责感是为了他人而对自己提出要求。[38]只有愤恨适合作为在法律理论的框架下正义感所指的情感因素。有以下原因,第一,愤恨是最先体验到和基础性的反映性态度。愤恨、义愤和自责三种反应性态度从发生学上存在着先后顺序。最初产生的要求是:“为了自己而对别人提出的要求;与此相应,我们最先体验到的反应性态度是愤恨。只有在此之后,我们才学会为了他人而对自己提出要求(自责或内疚),并且为了他人对他人提出要求(义愤)。也就是说,自责感和义愤是继愤恨之后才产生的反应性态度。我们只有先感受自己的遭遇,然后才能体验到他人的不幸。”[39]愤恨的强度上往往高于义愤和自责感。[40]第二,愤恨与正义感所假定的合理利己主义动机相符合。人最固执的要求“仍然是我们为了自己而对别人提出的要求;与之相应,愤恨也是最容易被触发的情感。人天生偏爱自己,所以动辄就会因别人伤害了自己而感到愤恨”[41]。纯粹的利他主义(仁爱者)不会产生愤恨,比如以“宽恕你的敌人”、“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为原则的基督徒,就不会因为别人侵害了他,而心生愤恨。基督徒对于降临在身上的恶的典型态度是:“愿上帝宽恕他们吧,他们所做的他们不知道。”
第三,愤恨属于法律领域的讨论对象,而义愤和自责感是道德领域的讨论对象。愤恨源自个体的合理利己主义的动机,不用特殊的道德教化就会在人的日常交往中自然产生。合理的利己主义也正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动机的假设。人不是天使,不需要追求自我利益;人也不是魔鬼,需要不断地啃噬他人的鲜血和骨头才能生存。人是介于天使和魔鬼之间的存在,他不具神力,无论是这种强大的力量是用于恩典还是摧毁,他在世间只是个脆弱的存在。他最恐惧的是死亡,所希望的是自我保存,进而是舒适的自我保存,他需要安全、自由进而是财产。财产是舒适的自我保存所需的东西,他对集聚和保存财产永不满足,因为他觉得财产越多越能抵御未来不确定的恐怖,自己及其后代的生存会更安全。为了保护财产人们建立政府,制定法律,限制彼此在追逐财产的过程中对他人已有财产的剥夺和伤害。法律的本质上乃是保护对财产的占有,抑制侵夺和损害。因此法律其起源和本质乃是对个人的合理利己主义的确认。愤恨密切联系个人的这种合理利己主义的动机,愤恨就产生于法律所要抑制的那种侵夺和损害之中。愤恨因此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情感,或者说属于法律的情感(a sentiment belong to the law)。然而,与愤恨形成对比的是,义愤和自责感是长期道德教化的结果[42],法律只对人提出最低的要求,他不强求个体有高尚的品德。需要道德教化所达成的结果不是法律希冀之事。法律不会要求没有达成某种道德水准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这种道德水准需要经过努力和教化之后才能达到。义愤和自责是超出法律范围内的情感(not belong to law),它们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所产生的情感,法律无法评价和判断这种间接性。法律符合人之常情,并不苛求拔高的人性或品德。虽然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的目标乃是培养公民的德行”,而现代法律强调将私人领域的事交给个人,德性的修养、上帝的敬拜之类明显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再不能作为法律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它们因其模糊与无法证明更与法律的科学性要求不相容。
义愤不是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有一种观点认为,义愤也应该作为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对同一件伤害的事实,受害者会产生正义感(愤恨),第三人也可能会产生正义感(义愤),但可以确定的是受害者的正义感的强度是高于第三人的,有倾向去报复,惩罚侵害者的也是受害者,很少是第三人。假如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包括了(第三人的)义愤的话,那么它是“主体为了受害者而针对违法者所产生的情感”,它在强度上要弱于受害者的愤恨。就采取行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来说,只有受害一方适合。其一,因为受害方才有强烈的感情足以驱动自己去采取诉讼等报复行为;其二,只有受害者最关切自己的利益,最能感受到伤害所带来的深切痛苦,同时也最适合判断什么是最适当的回报。第三人的义愤所驱动的行为大部分停留在道德谴责、对受害者的声援、舆论支持的层面,它难以开启实质性的报复行为(比如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复仇等),法律也不会支持。因此,就正义感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对司法机器运转的驱动意义来说,它的情感因素是愤恨,而不包括义愤。就弥补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均衡来讲,第三人的义愤只是处在一个辅助的地位,它只能在道德的层面产生意义。将义愤也纳入正义感的情感因素的话,将使得正义感本身的法律意义产生混乱,更重要的是它将严重减弱正义感赋予主体的那种决然采取行动、为权利而斗争的力量。
(二)愤恨产生自人的报复欲
导致愤恨产生的事实是主体在相互关系中遭受侵害。个体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例如因为地震房屋及所有的财产被毁,因为海啸满船的货物葬身大海,自己被在台风中刮倒的树压伤,在这些情况中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是主体并不产生愤恨的情感,因为造成其损害的事实不是在社会交往中他人违反相互性所导致的。
人的行为是由欲望驱动着的,生活就是在对于种种欲望的追求和满足之中。人的欲望是多种多样的,饥的、渴的种种身体的欲望,还有心理的欲望,好奇的欲望,报复的欲望。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举了例子来描述了这些欲望。
“阿格莱翁之子勒翁提俄斯从比雷埃夫斯进城去,路过北城墙下,发现刑场上躺着几具尸体,他感到想要看看但又害怕而嫌恶它们,他暂时耐住了,把头蒙了起来,但终于屈服于欲望的力量,他张大眼睛冲到尸体跟前骂自己的眼睛说:“瞧吧,坏家伙,把这美景瞧个够吧!”[43]
“假如一个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他会怎么样呢?他的情感会激动而发怒,加入到他认为是正义的那方面作战,并且还会由于受到饥、寒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苦楚,而更坚决地争取胜利,他的高贵的灵魂不会平静下来,直至或者杀死对方或被对方杀死。”[44]
人的报复欲或复仇欲的根源在哪里?以至在报复欲的驱使下人会暂时放弃其他的欲望,像苏格拉底所说的那样“受到饥、寒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苦楚”,比如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著名复仇故事:越王勾践为复仇卧薪尝胆。如霍布斯所说,自我保存是人最基本的欲望,所有欲望中最大的是免于暴力死亡的恐惧。报复欲来源于人的这一自我保存的根本欲望。约翰·穆勒指出:“正义感的构成不仅包含一种理性的要素,而且也包含了一种动物性的要素即报复欲,这种报复欲所具有的强烈程度和道德合理性,都来自一种特别重要、极其动人的相关功利。这种所涉及的利益便是安全利益,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唯有安全,没有一个人能够缺少,我们要免除所有的祸害,要长久地获得一切善的价值,全靠安全。”[45]亚当·斯密说:“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46]对伤害自己的人进行有力的报复,能阻止他人继续对自己的侵害,能震慑潜在的敌人避免他们对自己施加伤害。有时个体为了报复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是因为他要保护的是自己的整个家族和后代的生存,使他们避免未来的侵害和死亡。在早期生存竞争比较严酷的时代,人们都是以亲属和家族结成单位来生存的,如果亲属不为家族成员的死亡向加害者复仇,那么这个亲属集团或家族会被其他团体视为是软弱的,其他团体会慢慢地抢夺掉他们的一切东西、财产、女人,将其他人变为奴隶。报复欲是人类在漫长的相互性的社会交往过程中所进化出来的生物性的本能,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47]为报复欲所驱动的愤恨也是人类进化和社会选择的结果。“正义的情感原本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望。”[48]
情感来源于欲望的满足或不满足。当欲望得到满足时,主体会有高兴、愉悦等积极的情绪,当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主体会有伤心、难过、沮丧等消极的情绪。报复的欲望满足之后会带来愉快感,愤恨是一种报复欲得不到满足时的消极情绪。它会推动着主体去采取行动,去满足欲望最终获得积极的情绪。
(三)愤恨是报复欲混合了法律评价
愤恨究竟是什么样的情感?人的情感有哪些?愤恨近于哪种情感?人们通常以“七情”来对人的情感进行分类。《礼记·礼运》以喜、怒、哀、惧、爱、恶、欲为七情,愤恨则属于其中的怒。而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情感可分为:恐惧、悲痛、愤怒、怜悯、希望。“恐惧包含了这样的想法:未来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可怕事情,而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去阻止它们;悲痛包含了这样的想法:某些极其重要的人或物已经离我而去;愤怒包含了这样的想法:他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自己认为有重大价值的某些东西;怜悯包含了这样的想法:由于不是他们自己的错误,或者由于他们错误之外的缘故而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希望则包含了这样的想法:未来的利益并没有完全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中。”[49]无论中西方对情感的理解在其他方面有着怎样的不同,对于愤怒是基本的情感种类这一点它们都是共同的,愤怒产生于他人对自己珍视的东西的侵害。
愤恨是近于愤怒的一种情感,它也产生自他人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但是愤恨与愤怒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是在于:愤恨具有对法律的认同的意识,愤怒没有。愤恨体现了对法律的道德敬重,别人伤害了我,我想直接地以我或者我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报复,但我对法律的尊重又阻止我实现这一欲望,我的报复欲就会潜入下意识,并以愤恨再现于意识。[50]对法律的敬重的意指“无论情愿与否都必须承受其枷锁”的对于法则的遵守与服从。愤恨给了正义感主体有一种优越性,使得主体的诉求体现了一种正当性或者正确性的宣称,在舆论和法律上,其他人都要支持我、满足主体的这种诉求。
正因为愤恨有着对直接的报复行为的抑制或延迟,使得愤恨与愤怒产生了另一个区别:愤恨和愤怒的外在表现不同,愤怒导致侵犯性的行为,用来避免或处理威胁,而愤恨的表现则不那么有侵犯性和公开性。愤恨的法律意义正在于对直接报复的抑制和法律制裁的坚守。
(四)愤恨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惩罚,它能激发其他较强意义上的惩罚
主体在愤恨时通常都会对愤恨对象表现出不满、厌恶、藐视、仇视、冷漠的态度,这种态度会表现在脸部表情(冷冷的眼神、瞪着对方、咬牙切齿、皱眉)、身体动作(不理睬对方、耸肩)或言语行为(大声说、言语攻击、散布对对方不利的消息、损害对方的形象和名声,将对方排斥在集体外、拒绝与对方合作),这种态度及其表现通常都会让对方感觉到不受尊重、不舒服、难受、情绪消极、心里压抑、悲伤,这就是对愤恨对象的惩罚,这种惩罚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惩罚,因为它并非造成对象的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因此它可被称为较弱意义上的惩罚。
有学者将愤恨所导致的这种较弱意义上的惩罚称为道义攻击(moralistic aggression),“它是针对他人违反相互性所表现的愤怒和报复。”道义攻击因其在较长的时间对环境的适应性价值成了被选择的行为,成了人的行为特征之一,它有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机能和程序支撑。[51]
愤恨所直接产生的较弱意义上的惩罚有时对于相互性关系中受损害的主体来说是不足够的,尤其是主体所受的损害比较大,单单心理上的惩罚无法平衡主体所受到损失,或者对象心理很强大,他无视主体的愤恨所直接施加的心理上的惩罚或道德攻击,主体就不能通过给对象施加愤恨使自己获得心理补偿。这时主体就会着手较强意义上的惩罚——通过法律制裁的报复。(www.xing528.com)
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的情况是在相互关系受到侵害的主体针对对象在施加心理惩罚或道义攻击的同时,诉求法律的惩罚,除非他受到的损害非常的小。法律惩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准备时间,它的发生晚于愤恨的发生。愤恨一旦发生就会直接产生对侵害者的道德攻击或心理惩罚,并且一旦主体所受到的伤害越大,愤恨的情感就越强烈,它越会不满足于心理上的惩罚,愤恨也会驱动着主体去诉求法律惩罚,甚至不惜付出很大的时间、金钱也要使对方受到法律惩罚。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犯错者或违法者不仅要收到受害者的道义攻击,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给犯错者或违法者设置了更高的实施侵害行为的成本,有利于阻慑侵害行为的发生。
(五)愤恨是法律制裁的心理基础
愤恨所驱动的法律惩罚有两重意义。第一,法律惩罚是“物质性的、行为性的,所以它比精神补偿更能弥补我的损失”[52]。主体在相互性关系中受到了损害,他急于受到补偿,这种补偿要由给对方施加物质上赔偿的义务或身体上的惩罚(比如剥夺自由,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特定的行为)来获得满足。个人放弃自己直接的报复,所希望的正是在法律惩罚的帮助下获得这种补偿。第二,法律惩罚给了个人的“报复欲以合法性”。[53]
法律惩罚由国家实施,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它将内心的报复欲、愤恨情感外化,这一外化得到了公共力量的承认,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认可。非经法律程序直接将他人的身体和财产以复仇之名进行制裁,即便要制裁之人是十足的坏蛋或恶人,直接进行这种制裁的人也要备受大众的怀疑、责难,正如好莱坞的经典电影《蝙蝠侠之黑暗骑士1》所揭示的。蝙蝠侠深知自己在众人的眼中并非什么光明之子、正义的使者,而是个“怪物”。在与无论是观念还是行为上都达到了罪恶之顶峰的“小丑”斗争时,“小丑”明确地提醒他,“一旦蝙蝠侠杀了他,而非把他送上法律的审判台,那么蝙蝠侠就和自己沦为一类了”。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无论蝙蝠侠所惩罚的人多么的罪有应得,他在人们的心中都是个异类,人们会和他保持距离、时刻警惕。蝙蝠侠不仅会被邪恶势力犯罪集团所不容,也会被警察和公共权力所不容,因为他直接侵害了前者的利益,而他那强大的不可测的力量则侵犯了专属于国家惩罚罪犯的权力。对国家之内的任何人实施身体强制和打击的暴力的行使只有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并且由国家垄断而非任何团体、组织或个人行使。蝙蝠侠以他的作为纠正、补充甚至讽刺了专属于国家的这种力量(尤其是当它迟钝、不及时、无力、败坏之时)。
普通大众对蝙蝠侠的态度是敬畏,他们敬畏的是蝙蝠侠那种超越于国家暴力机器之外的另一种力量。他们在深处苦难之时冀望于这种力量,而在和平时期又警惕于这种力量。不受法律控制的巨大力量,始终是个危险的存在。因为终究来说,蝙蝠侠的存在与民主法治的大众社会是不相容的,这也是蝙蝠侠身上始终弥漫着悲剧色彩的原因。英雄的时代已经过去,耶稣基督再次降临世间的事情最好也不发生,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那伟大的《宗教大法官的传说》所揭示的那样,“如果耶稣基督再次降临世间,大法官会把他当作一个异教徒在审判台上烧死”。我们不仅能在蝙蝠侠上看到英雄的影子,也能明显地看到耶稣基督的影子,他甘愿承担骂名、忍受侮辱,为了拯救众人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这点在他驾驶着装有核弹的飞行器远离哥谭市,随后在核弹爆炸的光芒中消失的场景达到了顶峰。我们不会认为哈维·丹特在得知自己的未婚妻瑞秋被罪犯计谋杀害之后的所作所为是一个具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做的,那时驱动他直接杀死参与害死瑞秋阴谋的每个人的情感不是愤恨,而是愤怒。他被愤怒攫取了心智,他的报复行为丧失了法律和道德的合法性,他由一个法律制裁的代言人变为一个破坏法律、随便剥夺他人生命的恶人。
我们在心里非常地认同蝙蝠侠,是因为电影做出了这样的安排:蝙蝠侠在努力地将自己的愤怒转变为愤恨,将自己变为法律制裁的协助者,而非独断的审判者。愤怒转变为愤恨是一种法律认同的过程。[54]蝙蝠侠是一个典型的具有正义感的人。要在民主法治的大众社会大地上站定脚跟,我们必须遵守它的生活逻辑和规则。更深的善良并非特立独行,而是避免大众的不必要的恐慌而委屈自己,潜藏自己。
(六)愤恨可以清楚地阐明自身
罗尔斯认为要把正义感的情感因素说清楚,要考察在描述它们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以及它们借以将自己表现出来的各种情感,在语言形式、行为象征、联系的情感、解除方式等方面做出说明。愤恨作为正义感的情感因素,要使得自己与其他情感相区别,使自己得到充分说明,也必须相应的在罗尔斯所指明的那些方面给出回答。愤恨是可以给出回应的:
(1)表达这种情感的语言形式是表明对方的行为错误、语言攻击并且要求赔偿和道歉,“你犯法了”、“你给我道歉”、“你赔我”、“你混蛋”是其在语言上的各种变化形式。(2)某人表现出这种情感的代表性方式是:当伤害已经造成时,主动要求对方补救、赔偿自己遭受的伤害。(3)和这种情感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的感觉和能动的情感可能是感到热、发抖、胸闷、语调颤巍、不自觉地使用某些手势或者其他紊乱的行为,他很愤怒,有急切的攻击和报复倾向。(4)这种情感和内疚、愤怒等其他情感的区别在于:解释这种情感所诉诸的原则和解释其他情感所诉诸的原则是不同的。对于愤恨要借助相互性原则来解释,其他情感借助的不是相互性原则,有可能是善的观念、其他道德原则或者某种心理的防卫机制。(5)体验愤恨的人特有的努力和倾向是:通过法律手段惩罚侵犯者,使自己的损失和被侵害的尊严得到恢复。在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后,倾向于直接报复。(6)具有愤恨感的人期待于他人的情感和反应是:他人认可自己报复行为或法律内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同情自己。(7)愤恨感的解除方式是: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被伤害的尊严和名誉得到恢复,自己的诉求得到社群的支持和肯定。
(七)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并不包含满足感
笔者认为复仇欲得到满足(看到作恶者被惩罚)所带来的满足感并不是正义感所指的那种感觉,不是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在这里我不同意慈继伟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在情感层次上,惩罚能够给受害者带来快感,是因为它有助于释放愤恨,使人恢复心理平衡。在道德层次上,惩罚的快感来自于密尔所谓的‘我们的公平感’(正义感)。它无非是这样的一种感觉,即遭到破坏的正义的条件性终于受到了合法的、恰如其分的恢复。”[55]我不赞同惩罚的快感或满足感属于正义感,原因是这种满足感或快感和其他的心理上的“满足感”或“快感”无法区分。我们看到喜欢人的人获取成功、讨厌的人失败,同样会产生“满足”和“快感”,这和据称是正义感的“满足”和“快感”实际上很难区分。
当我们要确定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时,最好我们寻找的答案是属于正义感所独有的情感。正义感也有权能要求属于自己的独有的情感,因为它是一种在特定的交往活动所产生的特殊情感,它自身的属性足以使得它与其他类似情感相区分。做出这种区分正是理论研究者的任务,而不适当地分析或界定这种情感因素只会将这个任务变得更为艰难。
正义感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但满足感是一种静止的状态。它是作为一种结果,比如惩罚的完成,破坏的状态得到恢复;正义感的情感因素(笔者所界定的愤恨)是一种跃动的、不安的、不满足的状态,一个被正义感所激动的人的典型的状态正如耶林所描述的,“他跃跃欲试,时刻准备着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正义感的情感因素会驱动着主体去斗争、去改变、去报复,远不是使主体安静、满足地停留在某一时刻。
满足感或快感等同于正义感的情感因素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相矛盾。看到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了,我们经常会说“我的正义感被激发了”;看到违法者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我们经常会说“我(激发起来)的正义感得到平复或满足了”,如果正义感本身就包含了“满足”的含义在内,后者在语言上就存在着矛盾,我们不能合乎常理地说“满足被满足了”。日常语言反映了一种常识性的逻辑,正义感的情感因素和满足感是不同的东西。更何况,复仇或报复之后不一定会给复仇者带来满足感或快感,因为复仇的过程实际上延长了不愉快、负面的情感体验[56],在正义感的激发下采取一系列行为最终给主体带来什么样的感觉,是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所无法涵盖的,正义感的研究最多只会关注到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是怎么激发主体去行为的,以及会激发哪些种类的行为。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指的仅仅是愤恨,而不是满足感或快感,即便后者很可能是愤恨的完全的表达最后导致的结果(如愤恨驱动着人报复,报复之后达到了想要的结果有了满足感或快感)。但愤恨和愤恨所导致的结果是两码事。正义感中的“感”和正义感驱动人采取一系列行为后达到了想要的结果所获得的那种“满足感”或“快感”也是两码事。
(八)情感因素的存在对法律来说并非是负面的
笔者的目标是在法律理论的框架内建立起一种正义感的理论,笔者必须回应这样一个问题:愤恨——正义感的情感因素——是否与法律理论是相容的?这个问题来自于这样一种认识:法律被认为是理性的,要去除盲目的冲动、任意和武断,“情感因素”因其模糊和不确定性,经常被认为与法律的严谨、逻辑和科学性是不相容的。对此笔者的回应是:法律理论的科学性可以容纳情感因素,甚至可以说情感因素是法律实现其理想的有益补充。
情感不可能是在和认知与判决隔绝的意义上的非理性。[57]情感因素已经纳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评价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普通法中的合理愤怒概念。处于合理激怒(一个正常人处在那样的环境中也会产生极端的愤怒,例如攻击你的孩子)而暴力犯罪的人会成为量刑的减轻情节,比如降低犯罪的等级,从谋杀降低为蓄意误杀。[58]对行为人的情感进行评估,考虑行为人的情感对他们的对象和环境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的,已不是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特例,而是已经成为刑法中的主流传统。许多情感感应似乎包含了对价值的正确观察,值得用来做审议的指引。哪个法官或者陪审员否认情感对于他们自身的影响,就是否认他们自身完整看待世界所必需的途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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