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正义感的解释或界定
正义感的研究者们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正义感进行解释或界定,例如以commitment strategy(承诺策略)来解释正义感,认为正义感是一种个体表示出的一个能带来长期利益而非短期利益的反应(Robert Frank, 1992)[38];针对行为或事件违反预期的社会规范、期待或规则的情感和认知的反应(Roger D.Masters, 1992)[39];判断事情是正义或不正义的技能(Peter Strahlendorf,1992)[40];适应性的回应资源问题的意识(William R. Charlesworth, 1992);移情的角色承担的能力(Markus Dirk Dubber, 2006);人们的是非观念,一般来自于人们所在社会的正义规范(慈继伟,2014);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情绪,是针对某一案件事实而接触到法律的构成要件时,被激发的一种感觉(吴从周,2014)。
2.正义感的激发条件(情境)
学者们探讨了不同的激发正义感的情景或条件:个人的自由被侵犯、个人参与决策的期望被拒绝或驳斥(Robert Folger, 1984);未能回报他人先前的帮助(Michael T.Mcguire, 1992);将正在发生的与先前形成的行为模型相匹配,当匹配时,某人感到高兴,正义感就产生了,不匹配时,某人感到沮丧或愤怒,不正义感就产生了(Margaret Gruter, 1992)[41];当行为偏离了预期(William H.Rodgers, 1992)[42];未将他人作为平等和理性的个体来对待(Markus Dirk Dubber, 2006)。
3.正义感的表现
关于正义感的表现,代表性的观点有:正义感表现为沮丧( distressed )(Robert Folger,1984)[43];道义攻击(Moralistic aggression)(Michael T.Mcguire,1992)[44];看到正义被实现时的满足(satisfaction),看到不正义发生时的愤怒(anger)(Karen Cook and Karen Hegtvedt, 1992)[45];对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愤怒感(outraged feeling)和内疚感(sense of guilt)(Herbert Helmrich,1992)[46];对资源分配的公平程度的意识,未得到应得的不满足的情感表达(例如愤怒)或得到应得的满足的情感表达(例如高兴)(William R. Charlesworth,1992)[47]。
4.正义感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
有些学者认为正义感是后天的,例如:耶林认为不存在天生的正义感,正义感是历史的,是法律产生了正义感。按照家庭和文化对这些用语的规定,天生的正义感并不存在。正义感是可以培育和鼓励的,集体的压力、有着紧密私人联系的环境都可以鼓励和支持正义感(Robert Frank, 1992);罗尔斯认为正义感并非从来就有,它的发展经历了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三个发展阶段(Rawls, 1971),科尔伯格以海因茨困境为例子解释了正义感是后天的,发展它的经过了六个阶段(科尔伯格,2004)。
有学者认为正义感是先天的,例如:Rümelin 认为正义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秩序本能(吴从周,2000);哈奇森认为正义感是人心灵中天然存在的能力[48]。
5.个人的正义感和集体的正义感
认为存在集体的正义感的观点有:在每种文化内存在着许多相似性,这影响了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具有相似的正义感或不正义感,作为对特殊事件的回应,以相似的感觉为基础,个体经常形成了正义感的概念来约束所有的集体成员(Margaret Gruter, 1992)。(www.xing528.com)
认为只存在个体的正义感的观点:情感更为自然的是被个体体验而非被机构、团体(Robert Frank, 1992);集体正义感只是个模糊的概念,假如在现代法律中正义感要发挥任何创建性的作用,那么它必须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的能力,而不是一种集体的行为(Markus Dirk Dubber, 2006)。
6.正义感的功能
正义感是我们判断什么是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被表达在我们的情感中并且作为一个我们思考事件的方式的向导(Margaret Gruter, 1992);个体的正义感和所属群体的正义感引导个体的法律行为,引导个体对行为公正性的感觉和对事件的解释(Margaret Gruter, 1992);在基本的层面,正义感可以判断被观察到的行为是否是正义的,在一个更加认知的或抽象的层面,正义感可以判断具体的正义观念是公正还是不公正( Peter Strahlendorf, 1992);正义感不仅引导陪审团的决定,也引导了法官的决定(Markus Dirk Dubber, 2006);正义感是一种积极、自动的法律源泉,它影响着司法工作、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Edmond N. Cahn, 1949)。
某人具有正义感的能力是使他有资格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原初位置,以至我们在和他打交道时我们被要求使自己的行为与原初状态所要求的原则相一致的充分和必要条件(John Rawls, 1963);代表了共同体共享的正义感的中立的第三方可以调解和解决争端(Roger D. Masters, 1992)。
7.正义感的研究方法
进化论的研究认为正义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人类适应它在自然中的地位的结果(罗尔斯,1971);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侧重于从正义行为的动机入手探讨正义感的形成(Robert Folger, 1984);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将个体表现出的正义感视为是个体追求自身长远利益的一个策略(Robert Frank, 1992 );生物学方法的研究表明个体的正义感被一套多种多样的大脑机制所支持,人机体中胺多酚和脑芬氨的分泌和活动增加影响了人的正义感觉(Margaret Gruter,1992);人类学视角的研究探讨了黑猩猩对群体规则的感觉与人类正义感的关系(Frans B.M. De Waal, 1992);人类行为学的研究方法关注于个体观察和加工环境与社会暗示的能力是如何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的,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正义作为群体规范的标准与获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在人类社会经验中的关系,尤其是资源和正义感的关系(William R. Charlesworth,1992);法学方面的研究侧重于正义感与法律规则的关系(Riezler, 1921)[49],正义感与法律关注的价值评价(Bihler, 1979)[50]。
8.正义感研究的意义
关于正义感研究的意义,代表性的观点有:当代的法律和社会理论面临一个危机,即它缺乏一个坚实的,有说服力的基础,无论新自然法学派、法经济学派、还是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人的理论都有这样那样的缺陷而无法解决这个危机。正义感的研究可以作为针对这一危机的解决方案,为当代法律与社会理论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Roger D. Masters, 1992)[51];对不正义的感觉的关注对于正义的法律概念来说是基本的行为学上的奠基石(Judith Shklar, 1990)[52];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它反映了一般共同体的正义感(Markus Dirk Dubber,2006)[53];正义感对于保证社会基本机构的正义方面的稳定是必要的(Rawls,1971)[54]。
9.正义感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研究
廖运生的《大中学生正义感培育的困境和出路》[55]从大中学生道德实践中认识其正义感的现状。作者指出:部分大中学生对正义、正义感缺乏应有的基本认识;正义情感的激发受到抑制;在行为选择中正当原则的要求被忽视;正义评价的方法和内容较少理性化,因此应该从家庭环境、社区生活,社会保障和社会控制,网络虚拟环境等方面培育大中学生的正义感。付进、黎玉兰的《大学生社会正义感的促进策略:服务学习的作用及其机制》一文探讨了服务学习在促进大学生社会正义感的作用及其机制,并提出采用服务学习提升学生社会正义感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能为高校有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依据。[56]郑湘萍的《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当代大学生社会正义感及其培育》一文指出社会正义感是指社会成员对正义理念、正义原则、正义制度的尊重及其采取正义行为时的情感体验和能力。当代大学生群体虽不乏社会正义感,但仍需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当代大学生社会正义感的培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其需要从微观层面的个人维度和宏观层面的社会维度同时展开。[57]蒋洋洋、洪明的《正义感生成机制及大学生正义感培育的基本思路探析》一文指出正义感培育是大学生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大学生正义感的培育应当以激发情感为起点,以理性约束能力的增强为重点,重视理性和情感、理论和实践的“对话”,从而实现培育德才兼备的人才目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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