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封建统治者将国防的重点放在了北部边疆,在塞上布防近80万官军。为此,在“九边”甘肃、固原、宁夏、延绥、大同、宣府、蓟州、辽东、山西(太原)各镇及其附近大搞农垦,分别以军屯等方式加强边地粮食生产,以解决军粮问题,减轻国家负担,进一步充实边防力量。
《明史·兵志》言:“元人北归,屡谋复兴。”因而明朝初期,边防危机迭起,故卫所兵力较多地集中于九边,全力捍卫疆土。为保障军队供给和长期屯驻,明政府采取的最主要措施是发展屯垦,开荒实边,积粮增谷。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南京称吴王时就曾明确提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若其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朱元璋称帝后,于洪武四年(1371)下达屯田令,令于山北口外东胜、蔚、朔、安丰、云、应等州极边沙漠之地,设千百户,收抚边民,无事则耕,有事则战。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卫,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以五之四”,几年后,又“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守城”。开展军屯的重点是在北部“九边”,在那里从事屯种的官兵人数最多,垦殖范围也最广。山西大同镇4万多军士,垦种200多万亩土地,为常规军屯垦。
明廷对山西边塞的军事屯务十分重视,在部署晋北大同数万常规驻军进行屯垦的同时,又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正月命令山西省内的26600多名马兵和步兵撤出营地,开往塞北,立屯耕种,自给兵饷,并相应输粮于边仓。驻山西的晋王和代王两藩府也受命实行军事屯田。晋王朱棡多次督率大军到长城脚下开展屯垦,垦种面积数十万亩。代王朱桂,从南京前往山西大同就藩,朝廷因其“粮饷艰远,令立卫屯田以省转运。”于是,代王命大部分藩兵离开王府,在雁门关外进行声势浩大的军垦,屯田规模超过晋王的藩屯,每年皆有大量的屯粮入仓。其中,山西行都司的管辖范围在山西北部的长城内外地区,涵盖朔州地区,面积约达五六万平方公里,分别为大同卫、威远卫、天成卫、高山卫、阳和卫、镇虏卫、玉林卫、东胜卫、云川卫、安东中屯卫屯垦。山西都司军屯包括多种类型,屯垦区也主要在内外长城之间。屯垦的地域相当于现在的朔州市平鲁区、应县、朔县、山阴、灵丘、天镇、阳高、怀仁等山西雁北各县,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乌拉特各旗、达拉特、包头、清水河、呼和浩特、丰镇、和林格尔、托克托等。主要集中在应州、朔州、大同、浑源、阳和、东胜和偏头关、雁门关、倒马关一线。除军屯外,还出现了军管民屯。洪武二十五年(1932),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冯胜、傅友德同开国公常升等前往山西,巡察太原、平阳(今临汾)一带民户,凡遇有四丁以上的农家,即抽其一丁,免其徭役,征调到塞外大同等地,责其入军屯种。当年从太原、平阳二地共征调10万多人开赴边关,他们被安排在大同、朔州、东胜等屯区,分别编入16个卫进行垦种。
按照规定,朔州地区每个军士耕种50亩土地,在一些边远地区,每个军士可以屯耕70亩—100亩土地。每名军士所种土地称为1分田,每分田要定例征收18石粮食,其中12石作为月粮供屯耕者(士兵)本人,剩余的6石上缴军仓,充作杂项军费开支之用。当然,50亩—100亩土地靠正军一人是难以耕种的,明代实行军户世袭制,政府规定,正军要携带妻子、父母、余丁等家属,一同耕种份地,以资军用。这些外省籍的戍军及家属后来大都留寓下来,成为当地农民。
通过朝廷的鼓励和各级军官的督促与全体官兵的努力,明初的军屯得到较大的发展。洪武末年到永乐初年,全国直接参加屯垦的军队达到120万人,垦地8930万亩,每年收归政府的屯粮高达2345万石,有力地支持了国库和军仓的运转。其中北部边疆的驻军有60多万人(后来增加到80多万人),每年获屯粮有600多万石。朔州境内卫所的屯田成绩也很大,马邑守御千户所,屯垦土地256顷,岁纳夏秋粮1536石,草2560束。朔州卫,屯垦土地1515顷,岁纳夏秋粮9090石,草15150束。卫所周围地区都是屯垦的土地,过去许多无人耕种的土地得到开发。(www.xing528.com)
但军屯的兴旺时间不太长,从洪熙元年(1425)开始,屯政逐渐废弛,军士弃耕现象不断发生,屯田荒芜,屯粮减少。到宣德元年(1426),所收屯粮不足原来的三分之一,每年仅收得720万石粟谷。延及正统二年(1437)时,只获屯粮270万余石,仅达旧额的九分之一。导致军库空虚、兵食不给,需从外地运来的饷粮越来越多,百姓负担增大了。《宣宗实录》宣德五年六月条记载:“行在兵部尚书张本奏,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粮饷,皆由民力运输,所费浩大……”《英宗实录》正统六月三日条记载的一段上谕称:“大同、宣府岁月甚侈,而屯田所入(专指军屯)不及十之一,余皆仰给予民。”
军屯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耕牛供给不足;破坏植被严重;权贵与军官非法侵占吞并军屯土地,将屯田变为私产,把官军变为家奴;征赋过重等。明政府规定:于每分屯地(肥者30亩,瘠者100亩)上征正粮12石(作为军士月粮),纳入屯仓候支,再征余粮12石(作为本卫军官俸粮),共24石。由于征榷过重,屯军难以完纳,遂将正粮、余粮额总数减为18石。这18石是每分良田所能承担的标准,一般性的屯田仍然难以完纳。许多屯田军士由于歉收或赋税负担过重而大量亏损,只好弃耕或逃亡。宣宗末年,北部各边屯军因欠粮而逃亡者几乎达到三分之一。对此,朝廷各部尤为关注。正统初年(1436),朝廷再次修正了田赋政策,免征军屯田正粮,每分田只征6石余粮。此法还算是适宜,只可惜为时过晚了,它的全面施行,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军屯的衰落之势已难以扭转。
但总的来说屯田是比较成功的,它既减轻了人民负担,又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军饷的供应,解决了财政困难,并对恢复和发展朔州地区农业生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后来虽然有的土地易主,有的荒芜,但为以后开垦创造了条件。当然负面影响也不能低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