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宗族在历史上设立了许多神明会,至今尚能查到有文献依据的至少有20个。这些神明会有的是用于祭祖,有的则用于敬神。以下先将这些神明会的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列成表(见表1)。
这些神明会,有的明显是由特定的人群组合而成的,如联琳会、冠裳会、长兴会等,显然都是文人组织,他们所祭祀的对象也是儒家知识分子崇敬的文武两帝,即文昌帝君和关帝。然而,其他神明会尽管没有如此严格的阶层限定,但也都有明确的祭祀对象。换言之,他们都是在共同的崇祀目标之下组合起来的。每个神明会都有自己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在各自限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陈氏的神明会所祀奉的大多是本地神明,有的则是祖先,但也有的神明会是两者都祀奉的。如冠裳会,每年五月十三日祭祀关帝,但三月和八月又都有祭祀祠堂的活动。其实,不仅冠裳会如此,很多神明会都有类似现象,特别是在每年正月陈氏宗族举行大规模的祭祀临水夫人活动时,许多神明会都会去参与祭献,有关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以后还会谈到。
表1 东坑陈氏神明会一览表
从设立的时间看,东坑陈氏最早成立的神明会当属群英会。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冬月,已移居泉州时任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的十五世裔孙陈用宾,曾应族人之请撰写了《群英会碑记》。该碑文云:嘉靖末年,东坑村口因“洪水变迁而形象颇有内阙之憾,有群英会一十二人仿其旧势重而增砂,以成‘插地官星’之象。置塘建亭,亭匾曰‘奎聚’,内祀关圣帝君。置田数亩,轮收以为递年祭资。递年正月十五分祭本乡祀神,五月十三专祭本亭帝君。肇工于万历乙巳年(1605),越丙午(1606)秋而落成。以余源本,故征余文以志不朽”。[9]可见东坑陈氏设立的群英会至少在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就已经存在了。当时会内共有成员12人,主要是祭祀关圣帝君,另外每年正月十五还会“分祭”参与本乡的敬神活动。
入清以后,陈氏设立的神明会明显增多。康熙五十六年(1717)三月订立的《冠裳会老簿原序》云:万历年间,族人重修始祖祠堂,并祀子美公以配享。“迄今历祀数百年,子孙不啻千亿,类多克以诗礼,衍其家声……爰集在庠子孙议立一会,名曰‘冠裳’,各出分金,储积续置祀田,递年轮值头首收租,以备牲醴,俾以孝以享之诚,行乎春祀秋尝之祭。继起之在庠太学以及宾兴者,各出分金入名登簿,绵绵无已”。[10]可见,冠裳会的设立继承了明代以来族人祭祀祖祠的传统,而参与立会的都是读书人,这些“在庠子孙”在陈氏宗族的祭祀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冠裳会之外,在清初设立的还有祠堂会、群贤会、贵子会等。
乾嘉年间,陈氏宗族进入了鼎盛阶段。此时族内人口众多,全村“数百余家,人丁数千口”[11],因此陈氏族人设立神明会也进入了高潮。如今我们尚能查到的各种会社,有许多都是这个时期设立的,如大冢地会、社公会、庆丰会、遐福会、五谷仙会等。有的神明会在早期设立,此时又重新订立会簿,或重作组合。成立于清朝初年的祠堂会,数十年后又重新组织,订立新规。该《祠堂会簿序》云:“斯会创自国初,吾先人与族内之志同者,邀集数人敛赀生放,爰置祀田轮收办祭,行之数十余载。今年春,因先年祭毕均分各携以退,碍全族之情,欠外观之雅,于是议立新规,限三八之月办粢盛之仪,祭奠于祖祠而燕饮于私室,上以敬祖宗,下以睦族人,皆兼之矣。”[12]作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的《群英会序》也有类似的记载:“吾乡神会不一,我会名曰‘群英’者,创自有宗,依然其旧。但规模条例前人虽已大备,世久年湮,簿书多为剥蚀,于以将本会田塘、租米、苗粮、津贴,以及正月、五月庆诞规条,一一笔之以备参考。则百世后感夫子之节烈忠义,而合会戴帝君之德,而并永也云耳。”[13]可见乾隆年间,一些早期设立的神明会都纷纷重新作了调整,或者设立了新的会簿。
乾嘉年间,陈氏宗族人口发展到最高峰。由于人口众多,宗族内部的祭祀组织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般而言,当宗族人口不多时,族内祭祀活动通常是以“房”为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参与。而当宗族人口逐渐增多,各种神明会组织便纷纷设立起来。这些神明会的设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共同的祭祀目标,邀集志同道合者数人,各捐分金,购置祀田,采取轮收轮祭的形式开展活动,祭祀之后饮宴于私室。亦是说,这种神明会完全打破了“房”的界限,而是以“自愿”为原则在宗族内部组合人群。能否成为会员要视有没有捐资而定,有出钱的有份,没有出钱的无份,出钱入会等于是一种投资。以往许多人类学家所观察到的,以及本文已经列举的实例,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东坑陈氏的众多神明会中,还有一些神明会并不是以自愿为原则的,而是与“房”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了适应性的调整。这类神明会主要用于全宗族的祭祀活动中。以下先以大冢地会为例。
大冢地会是为祭扫一至六世祖祖坟而设立的。据乾隆五十八年(1793)《第九班大冢地会序》云:(www.xing528.com)
人本乎祖亦犹夫物之本乎天也,较格物而灵者。如唯人值春露秋霜之际,而竟不登坟祭祖以遂其怵惕凄怆之心,得无下等于物乎?为子若孙者何敢出此!吾乡自载鳌公始迁此土,迄今数百余家,人丁数千口,非祖德宗功默相于九泉之下,必不能如此之繁盛也。自公至念十公,其世六,正派以及旁枝为墓十穴。旧分十班,按次登坟祭扫。此班第九班内复分小班,以“天、地、人、和”为号。而此班次又居一,得“地”字号,内旧有私蓄,将银若干数年前置米几斗,递年备办祭仪登坟祭扫。亦可见推物本乎人之情以不忘人本乎祖之意,合族之父兄子弟有同心也。兹因旧簿朽坏,特换新簿,故略言之而志其田片于左。
时乾隆五十八年岁在辛亥春二月吉旦[14]
由此可见,东坑陈氏的大冢地会是在“旧分十班”的基础上逐渐演化而来的。我们尚不清楚原有的十班具体是怎么划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参加者并不是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而是全体族人均有义务参加。换句话说,陈氏宗族原来为了祭扫前六世的祖坟,将宗族成员划分成十班。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多,有的班次又划分为小班,每个小班内逐渐有了“私蓄”的田产,用于“递年备办祭仪”之需,这样原有的宗亲组织就变成了类似的神明会。这种神明会的出现,完全是宗族组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的结果。我们在东坑作调查时听当地老人说,民国时期陈氏族人祭扫始祖坟墓,仍然按照七世的分房轮流祭扫。由于木房已经无人,就由水、土两房人共同承担,每房一年。但由于水房人口众多,内部又按照十一世的分房分出许多小班,因而往往要好几年才能轮到一次。可见,陈氏原来的十班划分很可能是以宗族内部的分房为基础的,而大冢地会正是在这种“房”的架构下发展起来。
如果说陈氏的大冢地会与“房”有着某种关联,那么社公会的设立则与“五屋”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作于乾隆四十年(1775)的《吾乡社公会康字第三班序》是一份重要的文献,现将全文引录于下:
夫社者,五土之神、五谷之神也。昔自夏后建立以来,至于今祀典久矣。无论乡村市镇州县府城,莫不有焉。而吾乡数百人烟,一门共祖,原立社坛于境中,岂无深高之设议?观其风水,龙脉端严,四水聚堂,三峰鼎峙,则神之所栖,人民共仰,有不自求而多福也。所立祭田,岁时春秋祀祭,五屋轮归,当年地保或耕或典,以承祭祀。至二社之期,值祭之人务宜登坛祭扫,牵猪备肴,洁牲醴以告虔,整衣冠而祭拜,上古血食之神未有愈于我之社主也。维时祭毕,颁分祭肉,使屋屋各领其神需,人人共沾其福惠。虽百世之后,犹且相续,岂仅今日而已哉。总之,效神农虞夏之遗风,足以播民间之百谷耳。伟谨承遵命,特记其事望垂不朽之序云云。时乾隆四十年岁次乙未季春吉旦。
通乡五屋者,木、土与水位也。而水位人烟盛众,又分为三屋,井边、新屋、山下,合为五屋也。递年乡中地保亦照此轮焉。今将值祭年分开,如我山下屋坊,祖屋有二:一春和坊,一龙山坊。有春和坊有分名卅二分,龙山坊有分名卅四分。春和坊春季分领熟肉三斤十三两,秋季领肉三斤四两。龙山坊春季领熟肉三斤十八两,秋季领肉三斤九两。龙山坊原有老分者卅四名,后陆续添入名者卅名,今合成六十四名,分为四班,每班共十六名,立为“福、寿、康、宁”四班。[15]
以上这篇《社公会序》实际上是陈氏“五屋”当中属山下屋龙山坊之下的康字号会序。陈氏祭祀社公大致从其迁往东坑以后就开始,社坛就设在宗祠的附近,正当陈氏早期聚居地的“境中”。明代中叶以后,随着陈氏“五屋”的建立,祭祀社公便改为“五屋”轮流,每屋一年,全村人均分享祭肉。迄乾隆年间,由于宗族人口逐渐增多,因此发展较快的“屋”又按照聚居地划分成“坊”,再在“坊”内分成若干班。如龙山坊在乾隆四十年(1775)已有64户,下分4班,平均每班16户。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班”已与宗族内部各血亲小房没有直接的关联,而是按照坊内的户数平均分配。
东坑陈氏在历史上划分成多少个坊现在已没有人能够完全说出来,不过,根据当地老人的反复回忆,尚能说出其中的绝大部分,而且大多都是属于人口众多的新屋和山下屋。如属于新屋的有新屋坊、土堡坊、下坪坊、巷高坊;属于山下屋的有春和坊、龙山坊;属于新屋、山下共居的有上坪坊、社前坊、魁星坊。另外,岸上坊属于井边屋,上园坊(现已无人)、崇仁坊究竟属于哪一屋已不清楚。从以上这12坊来看,有的显然仍与“屋”有着密切关系,有的则成了“插花地”,尽管它的起源是按“祖屋”来划分的,但在地缘与血缘相结合的过程中,地缘的因素却日益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坊内成员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组合人群,参与轮祀社公,就更加淡化了宗族内部的房派关系。宗族日益成为当地居民“同宗共祖”的一个文化象征和符号而已。
陈氏宗族设立的神明会绝大部分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合而成,但社公会和大冢地会,由于祭祀对象关系到全体族人的福祉,因此从一开始就是按房派轮流值祭,族人均有义务参加,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演变成另外一种类型的神明会。这种神明会的出现,不仅让我们看到在宗族内部并不是所有的会社都是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分析使我们看到宗族作为一个血缘群体,随着人口发展其内部运作方式的历史演变趋势。这种演变趋势并不以某些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在人们的日常实践中作出来的自然选择,它不仅体现在组织结构方面,而且体现在年复一年的经常性的神明祭祀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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