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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会的组织及演变:从账册里揭示的客家历史田野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调查期间曾收集到一本“七圣庙”的账册记录,对于研究该庙的庙产管理以及庙会组织和它的历史演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账册记录的内容包括田产情况、庙会收支账目、重要事项、借贷、契约等,属于流水账的形式,不同性质的内容相互混杂在一起,但有一定的时间顺序。据账册所记的资料统计,这时期“七圣庙”共有田产162.5石。庙会收入的结余则属于溪背三姓管庙人共有,并不时有共同议定的规矩。

庙会的组织及演变:从账册里揭示的客家历史田野

“七圣”庙会作为夏坊一个重要的传统活动,它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怎样的变化?代表着怎样的社会意义?这些都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在调查期间曾收集到一本“七圣庙”的账册记录,对于研究该庙的庙产管理以及庙会组织和它的历史演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本账册名为《夏坊七圣祖师庙总簿》,立于民国十九年(1930)正月,而最早的资料可追溯到光绪十年(1884),因此可以视为清末建庙以来有关“七圣庙”的最原始记录。据账册保管人回忆,原来“七圣庙”共立有三本相同的账册,可是“文革”期间有两本毁失了,这是仅存的一本。在清末以至民国时期,“七圣庙”的管理和庙会组织主要都由溪背的吴、夏、赖三姓负责。他们为此设立了“和”“顺”两班,每班都有吴姓人参加,其中“和”班还结合了赖姓,“顺”班结合了夏姓,每班各主持一年。这本账册就是原来参与“和”班一个姓赖的后代保留下来的(全文见文末附录1)。

该账册记录的内容包括田产情况、庙会收支账目、重要事项、借贷、契约等,属于流水账的形式,不同性质的内容相互混杂在一起,但有一定的时间顺序。根据账册记载,我们可以从中捡出“七圣庙”的田产共计30笔,见表4。

表4 夏坊七圣祖师庙产一览表

(续上表)

备注:1.土地面积当地习惯以稻谷收割量“石”计算,1石=1挑,4石=1亩。2.“租谷”一栏,有的田地是每三年收租两年,但表上数字已换算成每年的收租量。3.“民米”指官府征收的田赋。

这些田产是不同时期逐步积累下来的,至1930年整理庙产时已基本形成。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以上田产可视为1930—1940年间“七圣庙”最兴盛时期的田产总和。据账册所记的资料统计,这时期“七圣庙”共有田产162.5石。当时宁化县各地计算田地面积的单位是“石”,即以每块田所产稻谷的数量为计算标准,如果折成现在面积,4石=1亩,亦即相当于今天的40亩。这些田地每年所收租谷至少38石,合6000多斤。如果考虑到还有不少田地没有记载租谷数量,其实际年收租谷量肯定远不止这些。

这些田地有一些是当地村民捐献的。如账册载:“路背,光绪十年正月廿四日明养死溪里[喜溪里]田契存元招手。光各契一纸存元招手,田产计如下(略)。”上述喜溪里的田产就是光绪十年(1884)由路背人夏明养献给庙里的,当时连田契也一起移交,另有夏光各亦捐了田产,情况相同。又据账册记载:“光绪二十六年正月十三日,七圣祖师台前赖运夫弟子助冬田一处,地名狗尾塘,割谷3石正,递年帮点灯人耕作管业轮转,民米小边1只。”[22]这处由信徒赖运夫捐献的田产,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正月十三日举办庙会时捐献出来的,每年可收割稻谷3石,须交纳田赋小洋(即“小边”)1角,该田供住庙点灯人耕种收益。我们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大约在民国时期,还有不少路背夏姓族人也向“七圣庙”捐献了田地。如夏姓三十三世祖夏芳文据说曾捐田6石给“七圣庙”。1915—1916年,另一个夏姓三十二世祖也向“七圣庙”捐田并参与了修庙。

除了村民和信徒的捐献之外,有的田产是庙方向私人购买的,我们在账册中看到这样一条记载:“溪背社公前冬早田9石,契存春林手,捡。三股内买得二股,三年内收租谷贰年,收实租骨租谷2.7石,风净。破月谷三年收二年,上灱谷2.4石。民米2升。每年份收得1.8石,折灱谷1.62石。”这处在溪背社公前的冬早田,即是庙方向私人购买的,“三股内买得二股”,正常年份每年共可收田骨租2.7石,“七圣庙”得其中2/3,因此每年实收租谷1.8石,晒干以后折合1.62石。账册又载:“新坑排早田,光钦卖,民米3.2升,上纳灱谷2.5石。”这也是“七圣庙”向私人购买土地的另一个例子,引文中提到的“光钦”姓夏,即属夏姓益郎公的后代。当然,“七圣庙”向私人购买土地肯定还不止这一些。在传统社会里,庙宇作为投资土地的一方,也参与了土地买卖的过程,只是账册中有关田产来源的记录大都语焉不详,很难辨识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田产不管是个人捐献或向私人购买的,它们的所有权都转移到庙方手中,因此账册对每笔田产的契约在何人手里都作了明确记录,如前面提到的“契存元招手”“契存春林手”,以及“契存启进手”“契存绪发手”“契存立和手”等。这些人名,经过调查完全可以确定都属于溪背吴、夏、赖三姓,亦即“七圣庙”的核心管理层。如元招又作“言招”,属溪背夏姓;绪发、立和都姓吴;启进、春林都是姓赖。至今当地人仍能说出这些人的血缘亲属关系,并能说出他们是属于“和”班或者“顺”班的。比如吴绪发是吴立和的父亲,吴立和还有一个弟弟叫吴立寿,他们与夏元招及其两个儿子夏立朋、夏立保一起,均属“顺”班。而吴立和还有几个堂兄弟立根、立荣、立华,他们与赖启进、赖春林同属“和”班,赖启进的儿子赖嘉恒、孙子赖水廷自然也都是“和”班,而且都在账册里出现过。

这些早期掌管契约的人物,从他们的生活年代看都在清朝末年。换句话说,如果联系到建庙年代以及田产的积累过程,可以看出光绪九年(1883)建庙,次年就开始有了田产的记录,溪背三姓设立“和”“顺”两班进行管理也必定在此时。这些事件相互连接,说明夏坊“七圣”崇拜作为各姓参与的集体性活动,是在长期小范围祀奉的基础上至清末才扩大和发展起来的。

“七圣庙”的庙产除了田产之外,还有历年庙会的香火钱和还愿鸡的收入。该庙由溪背的“和”“顺”两班轮流管理。轮到某班由某人充当值首,值首人就负责耕种庙田,收入租谷,并操办次年的庙会。庙会收入的结余则属于溪背三姓管庙人共有,并不时有共同议定的规矩。如账册记载:“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众议:三姓有股分[份]者,每分[份]只得秤鸡3斤,如有多者作银即付,银众用。”也就是说,对于庙会收入的鸡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就作出规定,凡是有股份的每股只能得鸡三斤,其余全部作为公共收入,不得随便占有。而且值得注意的,这三姓人也是以股份的形式进入庙产管理的,有投资者才有份。民间庙宇就像一个经济实体,投资与收益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民国十八年(1929),溪背三姓人又一次作出规定,主要是针对庙会收入和值首的租谷如何开支食米等情况。据账册记载:

民国十八年正月十八日为式当众面议定:无论何人值首,照出入数目经算,递年除消用后,剩银十八日即交,不得延约,此据。

一议,递年值首食米对谷除捌石正,并前一年收谷食米在内。

这里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规定每年庙会结束以后,值首人必须将收入结余银两及时交公;二是值首人每年收入的租谷扣除八石用于庙会伙食,包括上年收租的饭食开支在内。如果对照次年(1930)的庙会出入账则可知道,这八石谷实际上是作为庙会的收入入账的[23],反过来就是说,庙田的租谷收入扣除这八石之外都归值首人所有。因此“七圣庙”的田产管理必须在有份的三姓人中间轮流,上年负责耕种收租的值首人同时也是次年庙会的操办者,待庙会过后账目结算清楚(正月十八日)才移交给下“班”值首去负责管理。

由于“七圣庙”的庙会每年都有一笔结余存储下来,因此对这些财产的保管经营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七圣庙”的账册记载,我们可以知道他们的积蓄曾经用于修理戏台,但平时一般是借给溪背人使用的,典借者用自己的田产作抵押,每年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干租”。下举一例:

赖朝兴干租2.5石正,价银23.76两,小礼1.664两,契存立和手,捡。此契捡回,民国十九年正月廿六日当众劝和调处消清,众眼生放,余后誊民国十九年编据内。

这里反映的是赖朝兴将自己的田典给“七圣庙”,价银23.76两,小礼银1.664两,因此赖朝兴耕种这块田每年须交纳租谷2.5石,称作“干租”。此田赖朝兴一直没有赎回,直至民国十九年(1930)才在众人调解下赎回田产,庙方收回典价及小礼银,并当众予以“生放”收息。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一些,如赖嘉恒曾“立票一纸,大边4元”。吴立和每年交纳干租4石,其田的典价是“大边40元,伸银28.8两,小礼银2两正”,这些价银和小礼银直至民国四年(1915)庙方才当众收回。“吴立保、立荣纳干租2石正,价大边叁拾元,小礼14只,立契二纸,存土苟手”等。

在光绪以至民国初年,在“七圣庙”掌管账目的一直是吴立和父子(属“顺”班)和赖水廷父子(属“和”班)。吴绪发、吴立和父子直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才当众将以前所管账目结算清楚,移交他人掌管,并申明“诸数一体算明,一足出清明白,俱各不得异说,此照”。赖嘉恒、赖水廷父子可能是接续的管账人,至民国十九年(1930)正月才将大小数目当众一体结清,同时立下了相同的字据存照。在传统社会里,普通民众绝大多数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因此粗通文墨有条件管账的人很少。这些人凭借掌握知识的优势,不仅在乡村社会里居于较高地位,同时也最有条件接近公共财富,或优先使用(或“借用”)这些财富。事实上,我们在这本账册里可以发现,历年庙会收入的结余款经常是被几个管账人留在手中或在他们的亲属之间转来转去,有时某个人“自存”的结余款就达到小洋300余角。

至民国十九年(1930),夏坊主要姓氏夏姓益郎公的后代就开始介入对庙产的管理。这一方面是由于路背等地的益郎公后代有不少人向“七圣庙”捐田并参与建庙,他们自然也关注到这座庙宇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是“七圣庙”的管理似乎也有一些问题成为引人注目的借口。该账册载:“七圣祖师位下立有老簿壹本,不知何年为失破烂簿据壹页,今民国十九年正月廿六日查明以上田产所少田名叁处,添补于后。”于是,路背等地的夏姓族人就趁机介入,不仅重立《夏坊七圣祖师庙总簿》,即我们今天看到的这本;而且对庙内的田产契约逐一进行登录,当时负责验收田契者正是益郎公派下的三十四世孙夏由荣。与此同时,对以前由赖水廷父子经管的账目也进行清理结算,包括对该年庙会的出入账直接进行结算。这一年的出入账目是:

民国十九年正月出入消用数目:

零星用小洋陆百贰十角正(www.xing528.com)

猪肉共小洋壹仟叁百捌十柒合半正

戏资小洋共小洋壹仟陆百贰十角正

以上大共消用小洋叁仟陆百叁十角正

入,十叁日箱内外共小洋贰仟贰百四十角正

入,十四日现鸡小洋伍百玖十壹角正

入,十四日鸡认余小洋捌百四十玖角正

入谷除旧年收谷食米粉干并食米1.5斗,今食米捌石,又租米除后,该谷8.1石,扣毛叁百贰十四角正

总共结除消用后,剩小洋叁百柒拾角正。十八日即交现毛贰百角,由源手领。

这条记载最引人注意的是此次庙会结余370角小洋(实计为376.5角),其中有200角小洋交给夏由源保管,另有170角仍存赖水廷手。夏由源与夏由荣同辈,住夏逸垣,均属益郎公后代。而在此之前庙产及庙会收入均是溪背人掌管的,现在很清楚,路背等地的夏姓也参与进来了。

路背等地的夏姓介入账目管理,最主要的是监督这些庙会结余款的使用与去向。在这以后,“七圣庙”的账册每年都记载了庙产公款在不同人手中的移交和轮转情况,特别是开头几年最为详细。如:“民国十八年正月十八日,赖水廷领得夏立保代夏金水赎回干租价并小礼共小洋柒拾伍合[角]正。民国十九年正月十九日当众还清,即生放,吴立和手领吃[讫]”;“民国十九年正月十九日,吴立和领得赖水廷还小洋柒拾伍角正,于民国廿年正月廿八日还清,即交吴立华手领吃[讫]”;“吴立华,民国廿年正月廿八日领得吴立和交小洋柒拾伍角正”。这是一笔由庙方在民国十八年(1929)收回的干租价和小礼银,共计小洋75角,经赖水廷、吴立和、吴立华三人之手,每人领管一年。

又一例:“民国十八年立和领得周文球还装香租谷正并小礼共小洋伍拾捌角,又铜片12介[个],于民国十九年正月廿五日即交赖水廷手领吃[讫]”;“民国十九年正月廿五日,赖水廷领得立和交小洋伍拾捌角,又铜片12介[个],于民国贰拾年正月廿八日即交吴立和手领吃[讫]”;“吴立和民国贰拾年正月廿八日领得赖水廷交小洋伍拾捌角零,铜片拾贰介[个]正”。这是另一笔于民国十八年(1929)收回的公款,共有小洋58角、铜钱12个,也是在吴立和、赖水廷之间轮流保管,每人一年。

这些由不同人轮流保管的公款,主要目的是准备用于公共事务,如买田、修理庙宇等。民国十九年(1930)庙会结束以后,夏由源领得结余的公款小洋200角,次年益郎公后代即发起整修戏台,夏由源即将此款交出,并记载了溪背人手中还存有较大笔的公款,如下:

由源领来之小洋,民国十九、二十年本利小洋,交出修整戏台,用吃[讫]。水廷自手存剩小洋壹百柒拾角,誊后。

立和自存剩小洋叁百陆十角正。此小洋本年交出整戏台,本年无息算。倘有未交,加三行息,长年照算。此据此钱于民国贰十年。

上述两条记载当记于民国二十年(1931)。这年夏由源将保管的小洋交出,并加上了利息;而赖水廷手上还存有上年庙会结余的小洋170角未用;吴立和手中则存有历年积累下来的小洋360角,特别注明如果交出可以不算利息,如果未交就要按每年30%的利率计息,“长年照算”。由此可见,路背等地的夏姓介入庙产管理,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这些公款的流转积累能够最终用于公共事务,而不致成为少数人手中的财富。

除了帮助算账、监督公款使用之外,民国十九(1930)、二十年(1931)路背等地夏姓还充当起官府在地方收税的角色,向“七圣庙”代为收缴牛寨下的田赋。据账册记载,当年益郎公的后代夏由荣就立有一张收钱粮的字据,引录于下:

立收钱粮字人夏由荣,今收到七圣祖师边收得一田牛寨下钱粮帮纳毫31只正,所收实[是]实,立收钱粮字为照。收得民国十九年、廿年,两年以前一体收清。

民国廿年正月十八日 立收钱粮字人夏由荣自笔

至民国二十八年(1939),路背等地夏姓更进一步就庙会演戏事宜专门作出决议,规定庙会值首人每年必须演戏六部,否则就要作出相应处罚等,表明当地这些大姓对庙会的干预权继续扩大。该决议云:

民国廿八年正月十八日,众议为式,为编定七圣祖师台前递年演戏事。自民国廿九年起,每年值年人定要演戏陆部,撰[赚]钱亏本归于值首人,他人不得干涉,不得减少。如有减少,由各屋董事于十三日还愿款内向值首人照戏价若干补出存众,不得违抗。倘有违抗,众议每日罚足喜爆乙万。倘有不能办理者,除举和、顺两班不能办理外,从来年冬收之日向各屋通知,再由各屋董事设法办理。空口无凭,立编定演戏六部字为据。

董事:夏仁德、夏腾桂、夏腾琴、夏腾云、夏芳标、夏腾惠、夏由林、夏福财、夏光辉、夏振文、夏由源 仝编 夏芳期笔编

这份决议很具有代表性。当时参与签名的均属益郎公后裔,而行文中提到的“各屋董事”即指益郎公派下的各个房派。从全文内容看,夏坊益郎公后裔仍然承认溪背三姓人对庙会的主导权,但对这些值首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束。如果值首人收入租谷但不能每年演戏六部,“各屋董事”就有权要求值首人当场补出戏价“存众”,甚至随时准备介入“设法办理”。因此,从“七圣”庙会的组织及其演变过程看,人数众多的路背等地夏姓在民国十九年(1930)以后越来越积极介入管理事务,并扮演着严厉的监视者的角色。

如今,夏坊“七圣”庙会的组织仍然保持着这种格局。1966年“七圣庙”的面具被焚,庙会停止。1984年以后开始筹备重修庙宇并新刻面具,当时参加理事会的有吴、夏、赖三姓,包括溪背和路背各地的夏姓代表。1998年庙宇整修一新,同年庙会恢复了。2003年又组成了新一届的“七圣庙”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15人含全村夏、吴、赖、周、叶各姓,并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常务理事会5人和监事会5人,其中常务理事会的成员即来自溪背三姓,与过去完全一样仍然负责管理庙宇并组织庙会;而监事会成员以夏姓益郎公后代为主,则是对庙宇管理及庙会活动进行监督(参见附录2)。我们在庙内还看到,庙会期间墙上挂的捐款箱锁着两把大锁,分别代表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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