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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老义务为民众办事,三十年的发展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瑶老办事是不计报酬的,办事中即使能够得到一点点报酬,也是极为微薄的。瑶族老人即便是子孙满堂,也不愿坐享其成,仍然参加生产劳动,直到丧失劳力为止。所有这些,反映了瑶老制具有原始民主制的性质。当时瑶族社会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现象,没有出现政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南岗排瑶族社会已经受到封建瑶长制的影响,但其瑶老制仍保持若干氏族酋长制的民主因素。

瑶老义务为民众办事,三十年的发展

瑶老办事是不计报酬的,办事中即使能够得到一点点报酬,也是极为微薄的。他们的生活主要来源是靠自己劳动。至于“剥削”,那是极个别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南岗排“天长公”任职期间所得的报酬,也只是每户给其二斤包米,这点“报酬”跟瑶老们长期付出的劳动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与封建官府所任命的瑶长、瑶练的月饷相比,更是不能同日而语。

恩格斯说:“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5]瑶老们所尽的正是这样“纯粹道德性质的”义务。当时,排瑶社会没有形成国家,没有任何国库收入,无所谓俸禄,自食其力是整个社会的风气。直到今天,这个传统习惯仍保存下来。瑶族老人即便是子孙满堂,也不愿坐享其成,仍然参加生产劳动,直到丧失劳力为止。

从以上分析的南岗排瑶老制的特点,可以看到:瑶老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社会生产、抗御外侮的社会政治组织;瑶老是办事公道、有丰富生产经验、德高望重的老人,他们由排内各姓氏全体成年男女民主推举产生,按习惯法办事,无高薪厚禄,是人们的公仆。所有这些,反映了瑶老制具有原始民主制的性质。当时瑶族社会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现象,没有出现政权组织。恩格斯在谈到这种没有进入文明门槛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时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6]恩格斯在这里所指的氏族制与瑶老制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南岗排瑶族社会已经受到封建瑶长制的影响,但其瑶老制仍保持若干氏族酋长制的民主因素。(www.xing528.com)

然瑶老是从同一村寨的若干姓氏中选举出来,它已经超越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界限,不再是血缘氏族组织,已经打破了以往“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社会组织[7],基本形成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村社民主制的政治组织的雏形。农村公社是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种社会形态,它与氏族公社的区别在于以地域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南岗排瑶老制既有以地域为单位推举的瑶老,也保留有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单位推举的“头人”。充分显示了它是建立在一个具有氏族公社与农村公社二重性的社会里,这正是农村公社的初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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