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量定额是指不同的用水对象,在一定时期(设计年限)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并能达到的用水水平。它是确定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给水系统相应设施的规模、工程投资、工程扩建,所以必须慎重考虑确定。用水量定额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根据全国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综合确定。用水定额按地域分区和城市规模划分。地域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3—1993)做相应规定。城市规模分类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将城市居民生活日用水量按区域划分为6个区间,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在给水工程设计时,如何合理地选择设计时采用的用水定额,却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这是因为用水定额的选择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水资源紧缺问题严重。因此,在选定用水定额时,必须以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影响因素,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现有资料和类似地区或工业企业的经验,确定适宜的用水定额。
1.3.1.1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与室内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及形式、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收费标准及办法、管理水平、水质和水压等因素有关。一般说来,我国东南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由于水资源丰富、水质好、经济比较发达,用水量普遍高于水资源短缺、气候寒冷的西北地区;生活水平高、水质好、居民收入水平高、收费标准低,城市居民用水量较大;按人计费大于按表计费(约为按表计费的1.4~1.8倍);同类给水设备一般型高于节水型等。设计选用时,必须全面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
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均以L/(人·d)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城市中居民每人每天的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量;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指城市居民每人每天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量两部分的总水量。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城市给水工程设计时,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4)的规定选用,参见表1.3.1和表1.3.2。设计选用时,应以现行设计规范为依据,按照设计用水单位所在分区和城市规模,确定用水定额的幅度范围,然后综合考虑足以影响生活用水量的因素,选择设计采用的具体定额数值。如果涉及现行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数字或其实际生活用水定额与现行设计规范规定有较大出入时,用水定额应参照类似生活用水定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做适当增减。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生活用水,因暂住及流动人口较多,他们的用水定额较高,有的要高出所在用水分区和同等规模城市用水定额的1~2倍,故建议根据该城市的用水实际情况,其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表1.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表1.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2)村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近年来,我国村镇经济发展较快,给水工程发展迅速,村镇居民用水定额日趋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村镇居民用水定额。目前我国村镇用水量的行业规范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分别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0月实施的《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水利部于2014年4月实施的《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78—2014)。我国县级或以上行政区的城市供水系统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的村镇供水系统主要由水利部负责,但城郊的村镇有自建的独立供水系统或者由城市管网延伸。村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行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镇(乡)村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可按当地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规范中进行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居民用水定额见表1.3.3,水利部的《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78—2014)居民用水定额见表1.3.4。
表1.3.3 镇(乡)村生活用水定额
注 分散式给水系统生活用水定额:干旱地区10~20L/(人·d);半干旱地区20~30L/(人·d);半湿润或湿润地区30~50L/(人·d)。
表1.3.4 村镇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注 1.表中定时供水系指每天供水时间累计小于6h的供水方式,基本全日供水系指每天能连续供水14h以上的供水方式;卫生设施系指洗衣机、水冲厕所和沐浴装置等。
2.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高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的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和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和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和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云南南部。
3.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定额
(1)城市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参照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的规定,参见附录1。
(2)村镇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村镇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可参照当地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认可的现行行业规范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水利部的《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78—2014)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村庄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可只考虑学校和幼儿园的用水,可根据师生数、是否寄宿以及表1.3.5中用水定额确定。
表1.3.5 农村学校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注 综合考虑气温、水龙头布设方式及数量、冲厕方式等取值,南方取较高值、北方取较低值。(www.xing528.com)
2)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按GB50015—2010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25%估算,其中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可为10%~15%,建制镇为15%~25%。
1.3.1.2 工业企业用水定额
工业企业用水包括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在城市给水中,工业用水占很大比例。
1.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定额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与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车间工人生活用水和淋浴用水。工业企业建筑与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2.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定额
(1)城市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生产用水一般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冷却、空调、制造、加工、净化和洗涤方面的用水。在城市给水中,工业用水占很大比例。生产用水中,冷却用水是大量的,特别是火力发电、冶金和化工等工业。空调用水则以纺织、电子仪表和精密机床生产等工业用得较多。工矿企业门类很多,生产工艺多种多样,用水量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业企业规划、工艺的改革和设备的更新等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工业用水调查以获得可靠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工业产品万元产值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型的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不同。如果城市中用水单耗指标较大的工业多,则万元产值的用水量也高;即使同类工业部门,由于管理水平提高、工艺条件改革和产品结构的变化,尤其是工业产值的增长,单耗指标会逐年降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重视节约用水等可以降低工业用水单耗。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用水量也随之增长,但用水量增长速度比不上产值的增长速度。工业用水的单耗指标由于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而有逐年下降趋势。由于高产值、低单耗的工业发展迅速,因此万元产值的用水量指标在很多城市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按单位产品耗水量计算。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量标准,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的要求确定或是按单位产品计算用水量,如每生产1t普通钢需193~360m3水。
3)按每组(台)设备单位时间耗水量计算,可参照有关工业用水定额。如1台10t(以小时蒸发量计)锅炉每小时需10m3水。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通常由企业的工艺部门提供,在缺乏资料时可参考同类型企业用水指标。在在估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时,应按当地水源条件、工业发展情况、工业生产水平,预估将来可能达到的重复利用率。
(2)村镇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定额。村镇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生产条件及要求、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用水定额标准等确定。
村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温度、劳动条件、卫生要求等确定,无淋浴的可为20~30L/(人·班);有淋浴的可为40~50L/(人·班)
农村畜禽饲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逐步改变过去由每户少量饲养,正在转变为集中饲养,规模逐渐扩大,畜禽饲养所需的用水量属于村镇供水量的一部分。集体或专业户畜禽饲养用水定额,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畜禽饲养用水定额,可按表1.3.6选用。
表1.3.6 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注 1.本表是在圈养时的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2.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1.3.1.3 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只在火灾时使用,历史短暂,但从数量上说,在城市用水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中小城市,所占比例甚大。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执行。村镇消防用水允许间断供水或完全具备消防用水蓄水条件的,在计算供水能力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附录2的规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同时发生火灾的次数和一次灭火的用水量确定,见附录3和附录4。
1.3.1.4 市政及其他用水定额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面积、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设计时综合考虑影响因素,可在下列幅度范围内选用: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m2·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m2·d)计算。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其余镇、村可不计此项。
管网漏损水量系指给水管网中未经使用而漏掉的水量,包括管道接口不严、管道腐蚀穿孔、水管爆裂、闸门封水圈不严以及消火栓等用水设备的漏水。城市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三部分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未预见用水量是指在给水设计中对难以预见的因素(如规划的变化及流动人口用水等)而预留的水量。城市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四部分水量之和的8%~12%。村镇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的15%~25%取值,村庄取较低值、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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