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业标准JGJ 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1.1.4条规定,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值不宜大于表2-6规定的数值。表2-6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1.房屋高度
CECS 230∶2008《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第4.1.2条规定,乙类和丙类高层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高层建筑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 (单位:m)
注:1.当混合框架中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或钢框架中采用支撑框架时,在有可靠依据时高度限值可适当放宽。
2.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
3.双重抗侧力体系和非双重抗侧力体系应符合CECS230∶2008《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第4.1.3条的规定。
4.混合框架和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中的型钢或钢管的延伸高度,不应小于结构总高度的60%。(www.xing528.com)
5.非双重抗侧力体系7度时的最大适用高度仅适用于0.1g。
6.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2.房屋高宽比
(1)钢(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混合结构体系高层建筑,其主要抗侧力构件仍然是钢筋混凝土筒体,因此其高宽比的限值和层间位移限值均取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同一数值。而筒中筒体系混合结构,外围筒体抗侧刚度较大,承担水平力也较多,钢筋混凝土内筒分担的水平力相应减小,且外筒体延性相对较好,因此高宽比值可适当放宽。
(2)行业标准JGJ 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1.1.4条规定,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值不宜大于表2-6规定的数值。
表2-6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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