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二次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
“要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的技防、物防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推行居民供用水合同制度,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二)西安市二次供水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
1.《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就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第四条规定:“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三)西安市二次供水管理主要技术依据
(1)《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
(2)《二次供水技术规范》DB6101/T3011-2018。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749。
(7)《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范》DB6101/T3050-2019。
主要技术依据中的《二次供水技术规范》(DB6101/T3011-2018)是西安市首部二次供水地方标准,于2018年5月21日由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8年6月5日起实施。
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将结合后面的章节内容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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