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无人机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其安全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内曾经发生过无人机违法飞行对民航客机产生影响的事件,也发生过无人机危及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在此情况下,民航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管理无人机的审定与运营工作,以保障航空安全。多旋翼无人机属于无人机的范畴,因此也必须遵守无人机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民用航空空域划分
空域是指根据飞行训练和飞行作业(作战)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空间,通常以明显地标或导航台为标志,它表明了各类航空器飞行的空间环境。
空域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事关国家主权,受到军队的严格控制、保护和管理。和平时期,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及提高运行效率,航空器运行的空间被划分成各类空域,用以规范航空器的运行及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管理与使用是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以保障空域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地运用。我国民用航空空域分为以下几类:
1)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大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而公海上空的飞行情报区,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航行协议划分的,并委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提供空中交通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飞行情报区与领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与防空识别区的含义也不尽相同。飞行情报区有不少跨越领空的案例,但在飞行管理上必须尊重各国领空主权。中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昆明、广州、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亚、香港和台北11个飞行情报区。
2)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是指规定范围的空域,在其规定区间内可进行特定种类的飞行,并为之规定了运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分为管制空域和非管制空域。
①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通常用字母予以标明,我国将管制空域分为A、B、C、D 4类。
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高度下限6 600 m(含),直至巡航高度层上限。A类空域只允许IFR(Instrument Flight Rules: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ATC(Air Traffic Control)服务。
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高度上限在6 600 m(不含)以下。B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Visual Flight Rules: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对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ATC。
C类空域:接近管制空域(终端管制区),通常设置在机场附近,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垂直高度在6 000 m(含)以下,水平范围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 km的空间。C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提供ATC。
D类空域:塔台管制空域(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地表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D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提供ATC,且ATC由塔台管制室负责。
②非管制空域
可以直接理解为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在该空域内不提供ATC服务。和管制空域相比较,非管制空域的管理相对宽松,飞行安全由飞行员本人负责。
3)特殊空域
特殊空域是指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试验需要,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区域,该区域通常限制或禁止民用航空器进入。主要包括以下3种类型:
①禁航空域(禁区)
禁区是禁止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通常是为了特殊用途和保护重要的国家和公众利益,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划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民用航空器在禁航空域内飞行。
②限制空域(限制区)
限制空域是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海上空根据某些规定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如飞行空域、炮射区、靶场等。
③危险空域(危险区)
危险空域是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此空域可能存在对航空器飞行有危险的活动。危险区应当公布危险期时段、高度范围和危险区的原因等。
4)航路与航线
①航路
在我国,航路的宽度(即航路保护区的宽度)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 km。
②航线
满足定期航班需求而尚未建立航路的航线称为固定航线;由于临时性的航空运输或通用航空飞行的需要在航路和固定航线之外飞行的航线称为临时航线。航线导航设备不能保证航空器进行IFR飞行时,应进行VFR飞行。
(2)低空空域划分
民用航空飞行高度一般在6 000 m以上,而低空空域则是指1 000 m以下的飞行区域。我国已经开放低空空域,给广大老百姓的私人飞行器(包括有人驾驶和无人机驾驶的飞行器)使用。我国低空空域分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3类。(www.xing528.com)
1)管制空域
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境地带等)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其准入条件包括:
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2)监视空域
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在此空域内的一切使用活动,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准入条件包括:
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航空器飞行空速≤450 km/h。
3)报告空域
划设在远离管制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准入条件包括: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航空器飞行空速≤450 km/h。
(3)无人机飞行空域划分和分类管理
1)飞行空域划分
包括多旋翼无人机在内的无人机飞行空域主要依靠完善的法规和制度、科学的空域划设、灵活的飞行程序、共享的信息平台、准确的通信和监视来进行管理。无人机飞行空域包括以下类型。
①视距内(Visual Line of Sight,VLOS)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 m,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 m的飞行区域内。
②超视距(Beyond VLOS,B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③融合空域:有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④隔离空域: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⑤人口稠密区: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⑥重点地区:指军事要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⑦机场净空区: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无人机飞行管理
①证照管理
民用无人机按运营管理划分为7类,参见表1.1。除视距内飞行的Ⅰ、Ⅱ类无人机和在室内或拦网内飞行的无人机无需证照管理外,超视距飞行的Ⅰ、Ⅱ类无人机和Ⅲ类及以上级别的无人机均需经过正规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后,方可合法飞行。
②无人机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
a.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的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并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b.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c.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d.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e.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
f.禁止酒驾: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 h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造成其工作能力下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g.控制能力要求: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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