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双方的实力升降
清代以降泾县的经商风气发育程度较高,茂林、铜山、南容等地的经商风气一直维持到民国。[285]互控案的双方居于泾县西南乡。《安徽省泾县地名录》[286]显示:原告所居南容乡南容村,有152户,634人;被告居住的荀村坑(或称荀冲坑)位于南容乡新景村,有27户,111人;顷田李氏支派居于陈村镇桃东村,有170户,816人。由20世纪80年代的人口基数逆推,可见南容李氏与顷田李氏的力量不相上下,被告一族则势单力薄。现在荀村坑的人口规模偏小,除了受战乱影响,还有两种可能:一是位于山地,生态压力较大而发生外迁行为;二是考虑到官府最后将被告田产改拨到南容李氏所在的永定都,可能继续受到原告的压制,造成人口的衰减。
南容李氏的明代始祖李春辉,在饶州做官时收买李珠宝为世仆。谱载李宗权“做官饶州府守备”[287],可能即为李春辉本人。李氏拥有世仆的规模应该不小,雍正六年李珠宝出户案得到官方认可,勒令世仆出具甘结认状。嘉庆十四年的李毛出户逃役案,立有认字可据。这两次出户事件的结果,都符合南容李氏的利益诉求。至民国间,尚有吕姓世仆数人。[288]
在道光年间捐修省志的名单中,李春辉户原定出银十两,结果为“不出”[289],显示该族在嘉、道间存在一定的实力衰退,可能与严酷的地域竞争环境有关。发轫于太平县的李氏宗族,因户大人稠,明代以来纷纷迁居外地,“族衍数郡,如太平之美溪、赐田,青之上章、徽埂,泾之竺田、顷田,贵池之源头诸族”[290],散居宁国、徽州、池州三府交界数县。该族将太平县的祖墓及产业托管于广仁寺,明万历间发生僧人盗卖给太平翟氏之案,清顺治间又发生翟氏侵入立碑事件。由于李氏的力量过于分散,与太平翟氏的斗争中没有占到优势。有人总结道:“此虽翟氏之枭贪可恨,亦李氏子姓有以开之也。”[291]这与李氏一族内部异见纷呈有关,族姓实力的内耗导致无法整合为强有力的联宗组织。
在道光间的这场官司中,顷田李氏与南容李氏似有不团结的迹象。其一,宁国府受理案件后,南容李氏试图借助联宗的力量加以斡旋,但咫尺之隔的顷田李氏没有给予支持,反而由远在太平县的李馥等人出面禀文,因审判完毕而被拒绝受理,没有发挥功效。其二,这场诉讼中出现受贿户首和私卖谱牒的顷田李氏族人,户首李大位不仅接纳被告改投税粮的请求,还直接帮助购买李氏谱牒,让被告得以诡称“与顷田同宗共谱”,对被告的攀附、改投行为起了关键作用。
与原告相比,被告的实力蒸蒸日上,拥有打官司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动员能力。被告解释转投是“因家道殷实”,暗示背景雄厚,“久与县中潘、翟、查、吴各大姓联姻”,显然并非一般穷苦世仆。在诉讼中“添砌差役嚇诈的话,希图耸准”,精于控案,除了可能得到讼师的帮助,还与“聚族两朝,丁男半百,农工商贾,各有专业”的实力分不开。陈柯云的研究表明,徽州佃仆的经济实力及其在控案中的诉讼策略,与其有机会外出佣工、经商有关。[292]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诉讼经验之增长,诉讼应对愈发周密,得以践行更多的出户方式。被告的举动刺激甚至鼓动了南容李氏其他世仆,道光十八年清明扫墓时,李珠宝后裔李淦等人“均效兰尤,唤不应使”,加剧了南容李氏的诉讼压力。
明清时期皖南宗族变迁呈现多元化的现象,在宗族组织总体趋于强化和扩大的大背景下,也有部分宗族在地域竞争中走向分化和衰微。地跨数县的李氏族群,在与太平翟氏的竞争中没有发展为严密的联宗组织,内部甚至存在争斗,为小姓摆脱其控制撬开一道闸口。李兰生一族历经多次失败后,依靠自身实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摆脱了控制,亦可见出户的门槛之高。
2.赋役、户籍与身份等级
前文已经指出,“户籍”是确认社会成员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拥有户籍的人在向政府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鉴于基层组织往往变成大族压迫小姓的工具,所以争取设置独立的都图保甲组织,成为摆脱大姓控制的斗争方式,是主仆斗争的焦点。早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泾县冠盖乡十二都的附丁向官府吁请立户,在震山乡增设下辖怀恩都,以帮助小姓独立纳税。[293]这种特定的都图可能是并无统一地理空间的户籍体系。类似的还有江西宁州、宜春和分宜等地为客民设置的新都图。[294](www.xing528.com)
被告李兰生一族入籍永宁都,应该与雍正十年(1732)泾县世仆葛遇等人京控一案直接相关。本章第五节已经指出,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为此增设了永盛都。在乾隆年间,永盛都改名为永宁都。[295]原告在禀文中指出,泾县设立永宁都是考虑“各巨姓都图不准仆户寄附”,表因是为仆户当差提供方便。换而言之,国家利用世仆出户这种“编户齐民”的政策,从大族手中夺取了享有世仆的部分权益。不过,世仆虽然获得直接向国家纳税服役的机会,未必立即摆脱大姓的控制,仍需要越过种种人为设置的障碍。严格按照身份等级划定的都图,可以预料仍然会继续遭受社会歧视。嘉庆间撰修府县志书的乐输题名,是一次各都图大族的集体展示,捐输银两成为良民身份的重要标志。泾县冠盖乡的永定、思齐、花林、茂林等四都参与捐输,唯独新设置的永宁都无捐输名单,除了经济实力较弱,更可能因遭到排挤而丧失了捐输资格。[296]前揭康熙间设置的怀恩都,到雍正时已经废弃二图,人口流失严重。该都居民或如被告一样,为逃避民众对有世仆标记之都图的歧视,把税粮转投到其他都图,导致里甲制的不稳定。
在本案中,为解释改拨粮税的原因,被告向官府直陈他们深深的顾虑:“因永宁都旧传是仆户都分,监生们祖上久经迁居出户,监生李兰生已经报捐,与小的李世遂们久与县中潘、翟、查、吴各大姓联姻,不甘仍担仆户名目。”官方对此表示同情,“李兰生等控词失实,本有不合,姑念因被李和中等指称世仆不甘,且恐仍归永宁立户,难免仆户名目,因而情急砌词上控”,最后放弃对其欺瞒行为的惩罚。由此可见,“相传皆系仆户”的舆论压力,给被告一族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采取联姻、捐监和购买谱牒的手段,锲而不舍地践行改投行为,皆为抹去原有的身份印迹,重塑族姓的社会身份。
3.地方纷争与身份制度之松动
对南容李氏主仆诉讼案的分析,还需结合国家政策的大背景与皖南地区之具体实践加以考察。以下将以宫藏档案为主,串联本案与周边区域相关事件的因果关系。雍正开豁世仆令颁布以来,逐渐形成两条判定世仆的标准:一是有无卖身文契;二为是否受到豢养,以是否“种田主之田,葬田主之山,居田主之屋”为准。乾隆三十四年,安徽按察使暻善奏文提出,主仆名分以卖身文契为断,至于葬山、佃田之人可以给价退佃,以缓和对立和诉讼。[297]在乾隆四十五年泾县翟氏与汪氏的主仆之争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审判标准之差异,表明政策实践的游移不定。汪进修的父亲汪浩与翟绳祖邻村居住,“翟祖乐等从前曾经把压良为仆,与我家结讼成仇”,两家因坟墓问题发生争执,汪氏房屋、财产被翟家焚烧抢掳,安徽官方先是重罚翟氏,但又受到主仆身份的影响予以从轻处理。在汪进修的持续控争下,中央政府对该案作了重新定性,并处罚一批地方官员。[298]
乾隆四十八年太平县盛尚令违例捐监一案,进一步表现出官方态度的慎重。盛姓原系胡姓仆人,在雍正五年“经县详准”予以开豁出户。乾隆四十四年,盛尚令为其子盛一品捐监。根据乾隆三十六年定例规定,“凡改业为良之人,下逮四世,始准报捐应试”,而盛氏是三世报捐,原主后裔胡鲲池遂与之争讼。审理结果是取消报捐,并将胡鲲池“革去生员,仍折责三十板”。[299]这反映出乾隆三十六年定例的政策影响力,给报捐设置了较高门槛,同时表明官方对此类争讼行为的厌恶,暗示身份等级的实际松弛。与之相似的是,嘉庆十四年宁国县柳姓捐监,有人以其曾为世仆为由上控,官方审理时提出“以有无身契、是否服役为断”[300]的新准则,成为清代世仆开豁史上的重大进步。不过其中“主家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捐考”等不合理规定,仍反映官方政策的模糊和折衷。[301]
嘉庆二十二年发生宁国县民俞祥松打死佃户何狗儿一案,佃主口供称:“监生家有田三亩,何狗儿与邵童儿、邵光元三人佃种,言定每年包还租谷三百一十斤。何狗儿们与监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官方即根据“查农民佃户素无主仆名分者例以凡人科断”的方式处理。[302]这里虽存在佃农与世仆之别,但表明身份等级依然是官方审理的重要考虑。
道光初年徽州祁门县世仆周容法殴死家主李应芳一案,对本案的审理应起到较重要的影响。该案双方并无卖身文契,按照嘉庆十四年条例皆为良民,但周容法在开豁令下达后仍然照常供役,给官方出了难题。安徽巡抚于道光五年奏称:“若无卖身文契,又非朝夕服役、受其豢养,虽佃大户之田,葬大户之山,住大户之屋,非实有主仆名分者,应请除其贱籍,一体开豁为良,彼此有犯,并同凡论。”[303]明确提出完全以卖身文契和朝夕服役为标准,为世仆出户提供最有利的政策,此后官方对相关诉讼的态度也逐渐明朗。
综而述之,贯穿以上各种案件中的主线,在反映人身依附关系松动的同时,表明国家对于这一现象的渐进性认知。在本案中,可见官方对身份等级并不小题大做,仅当作审判技巧的工具,更关心与官方利益切合的赋役问题。从力求维持身份等级的稳定,到倾向于维持赋役的均衡,折射国家政策的功利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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