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双方的策略及其差异
原告最初占据主动权,向官府出示雍正间控案文约,及时禀报清明扫墓受世仆抵制之事,争取到官府的同情。并且抓住被告“不敢直称世居永宁,而诡称挂居永定”的漏洞,占据道德高地指责被告为逃避劳役而不认嫡祖。然而,原告伪造禀文让被告抓到口实,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信度,且没有否认被告“勒索生银百两”的指控。最糟糕的是没有掌握卖身服役文契,无法证明被告一定属于本族世仆。被告也坦言:“李和中们也没指说监生们为他家祖上仆人后裔的事。”可见在经济上没有任何联系。
被告的诉讼反应慢了一拍,但反击力度较大。其一是请潘报颂呈文澄清,以示原告之欺瞒官长;其二划清与世仆李珠宝的界限,认为“因姓与生同,遂指鹿为马”;其三指责原告动机险恶,“旧藉七李修祠为题,勒索生银百两”,敲诈未遂而上控。与此同时,动用大量人际关系,姻亲翟端本、潘百祥、吴世尧、吴汝器、王继成、查元庆等“列宫庠”“有宦业”“授职衔”的士绅,纷纷呈送甘结,其中潘氏姻亲与河道总督潘锡恩同宗。[278]这对官方判断起到的引导作用,泾县令称:“查卑县潘、吴、翟、王、查各姓,均系大族,既与联姻,自无身家不清之事。”安徽巡抚也说:“尔等果与大族联姻,自非身家不清。”
被告不服知县判决,向宁国府申诉未果,转而上控至安徽布政使,杜撰出“蠹差章锦、章文升、朱宣、赵林等公然嚇诈生钱”之事。后来在供词中承认:“监生们情急,就添砌差役嚇诈的话,希图耸准,作词到藩宪衙门呈控……监生们上控词内所称差役串嚇勒诈的话,实是图准添砌的。”其目的即在于引起官方重视,其中可能有讼师参与谋划。[279]名吏汪辉祖有“无慌不成状”[280]之说,寺田浩明曾专门探讨此现象,诉讼当事人经常将轻微纠纷捏称为重大案情,以期引起承审官员的重视。[281]滋贺秀三也认为官方对民间词讼的制度设计上本身具有缺陷,为“缠讼”提供了客观条件。[282]当然,这为消解民怨提供回旋的余地,某种意义上体现出民众的权利意识。[283]考虑到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伪造邻右和中证供词的门槛甚低,在本案审理时仅仅当作辅助性证据,断案的主要依据是谱牒和赋役。原告上诉时伪造供词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显示其诉讼水平之低级。与之相对比的是,被告动员了大量的人脉,似乎还邀讼师参与其中,显得有张有弛,应该对祖先的诉讼遗产作过总结。
2.作为核心证据的谱牒
谱牒具备双重性功能,既是宗族认同的根本,也是维护权益的重要凭据。清代法律对谱牒、墓碑和契约作为依据的使用作了限定,但地方官仍按照民间习惯判案。[284]在本案中,原告最初提出调查纳税科册,考虑到官府可能没有掌握人口、土地的具体情况,在纳税证据缺失的前提下,只能以谱牒作为审判凭据。安徽巡抚的批示为本案定下基调:“人之世系,全以宗谱为凭。”翻检相关材料,可以明显感受到谱牒在固定产权与维护权益方面的习惯法功能不容小觑。
被告为摆脱贱民身份的束缚,选择了攀附南容李氏的捷径,“于道光十七年私买李含长们宗谱”,冒称南容李氏某支后裔。被官府识破后,在供词中表达了侥幸心理:“见有禄和公一支,并没刊载后代,也没注写绝支字样,因监生们始祖乾昌生子耀祥们,只道就是禄和子孙,因迁居别都,日久失载,当认为禄和后裔。”泾县知县核对谱牒时质问被告:“如李兰生为其子孙,何以乾隆元年及嘉庆十九年两次修谱,伊之祖父何以概不刊载?”李氏谱牒初修于万历十七年,其后有康熙、乾隆、咸丰和民国等续修本,所谓嘉庆谱是子虚乌有。被告很快知晓此事,上控时以此为突破口,指责知县“反任棍等冒捏修谱未刊,竟断生祖禄和公无出绝支”。这里出现家谱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出卖谱牒的李含长等人故意透露错误的信息;二是南容李氏意在恐吓,官方也没有掌握该族谱牒的实际编撰情况;三是与支派差异有关,被告购买的顷田支谱与原告所属的南容支派有所不同。
谱牒保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一直是宗族控制能力的晴雨表,大族往往担心宗族信息外泄而发生外姓乱宗之事。原告对此有很深的顾虑:“监生们因李兰生们向在永宁都八甲当差,永宁都系仆户居住都分,疑系监生们祖上契买仆人李珠宝后裔,恐怕乱宗,因李兰生捐纳监生,就以世仆冒捐等情赴县呈控。”出于对乱宗的怀疑和担忧,在没有直接掌握核心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决定诉诸讼端。至于私卖谱牒的李含长,先是在甘结中坚称“实系生族分支,同宗共谱”,然后又迅速翻案,“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这些行为都没有受到宗族制裁。(www.xing528.com)
对于那些试图跻身大族行列的小姓而言,私买谱牒窜入大族世系,应该是重塑身份之最经济、有效的手段。谱牒本身与族姓的身份等级息息相关,尤其与主仆关系搅合在一起时更凸显其意义。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具备世仆身份的人群居然试图混入主家的世系,这成为世仆出户方式的特殊类型。在谱牒买卖的背后,透露出地域竞争的强化,表明了大姓宗族控制能力的弱化,以及对族姓凝聚力和纯洁性即将丧失的焦虑。
3.官方的审理与态度转换
本案第一阶段由泾县知县承审,对双方的要求各有取舍,既满足原告不准被告改投的愿望,同时也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身份认定。本案第二阶段由宁国知府审训,首先肯定县令的判决出发点,认为“该县所断为均赋后起见,非为该生身家未清”,进一步重申官方的利益。同时,也从情理的角度考虑,认为被告迁居永定都已久,改投之因是隔都应差不便和消弭世仆名目,断令改拨至永定都,既满足被告的愿望,也避免因改投十二都而触犯南容李氏的心理底线。
本案的上诉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上级不轻易翻案,反复指示下级查核,案情第二阶段的法律运作尽量维持原判,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被告最初上控安徽布政使时,宣称“即服役一款,生监亦应在优免,何仍以规避差役,不准拨入原籍之十二都”,该话容易让官府产生规避差役的猜测,所以在递给安徽巡抚的禀文中被删除。安徽巡抚确认并无此事后,又担心另有隐情:“惟该县永宁都各甲应当何项差役,李兰生等因何必欲拨入十二都,其中有何规避,仰宁国府饬县查明。”直到知府审理方知是为“规避仆户之名”,于是在被告提出倩人代役的赋役补偿方案后,立即作出折衷的裁定。官方原以为被告转投之目的是为规避差役,在被告接二连三的上诉中,官方逐渐摸清其真实意图。
官方在审理中对被告身份的认定非常小心,若径直将其视作世仆,则会牵涉一批已经与被告联姻的大族,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更倾向于将之当作封口和驳斥的审判技巧。针对被告的缠讼行为,知府首先肯定永宁都的特殊性,“先既住居永宁都,其为仆户固属可知”,直接戳穿被告的面具以示警告。同时又认为被告“自食其力,已历多代”,符合官方认定的出户条件,抹杀了原告的企图。
综上所述,诉讼双方都动员大量的人际关系,但邻右和中证的供词仅是辅助证据,断案主要依据是谱牒。家谱本身与身份等级息息相关,在谱牒买卖的背后,表明大姓宗族控制能力的弱化,以及对族姓凝聚力和纯洁性即将丧失的担忧。官府不仅要协调民众间的关系,还要考虑自身对于赋役制度的利益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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