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氏谱牒所收《案卷》[276]记载,道光十七年(1837)末的腊月十八日,黄山余脉下的泾县永定都一图十甲生员李廷栋,与李和中等几位有功名的南容李氏族人一同署名递交诉状,将居住在永定都荀村坑的李兰生等人告上县衙。据说其祖李春辉购买的世仆李珠宝,在雍正六年志欲出户,被安徽巡抚批驳“已受豢养之仆例不出户”,立有归户甘结文书。被告李兰生一族系李珠宝后裔,当年保举李兰生捐纳九品职衔,又花重金贿赂十二都二图一甲户首李大位,将该族九十三户在永宁都八甲的粮税改拨,试图出户,强烈要求官府处置。
1.一审阶段(道光十七年十二月至十八年四月)
诉状递交五天后的二十三日,泾县知县正式受理,命令茹麻巡检司调查。巡检司林坤[277]于春节休假后传讯两造人等,但被告拒不到场。原告称发现转投行为后,“鸣乡党公正论处”,但被告和受贿户首避不出面,地方乡约、宗族无法调解。此外,林坤于道光十八年(1838)正月二十八日收到监生潘报颂等人禀文,以乡邻身份证明被告李兰生等是李氏世仆,现尚在服役。三月初三日,林坤将禀文转呈知县,在报告中认为此案事关重大,涉及控告世仆冒捐一事。
知县于三月初九日出具传票,勒令原被双方、户首、中证等人赴县接受质讯。各方接到传讯后皆有反应,以中证潘报颂的态度转变最大。他表示与原告“曾未谋面”,前份呈文乃系“盗名禀覆”。并进一步指出,其族监生潘百祥和周边的吴、翟等大姓,都与被告结为姻亲。差相同时,被告也呈文称,始祖李禄和是泾县十二都顷田李洧源的元孙,明代万历间“挂居”永定都荀村坑,与顷田李氏同宗共谱,有自置田宅、坟山和谱牒,附有顷田李含长和姻亲们的甘结为证。同时指责原告借口修祠勒索白银,未得逞而怀恨在心,将世仆之名张冠李戴以陷害,并盗名捏造禀文诓骗官方。
被告使用“挂居”而非“定居”,引起原告的警惕,随即于四月初八日禀文,详细介绍被告与永宁都的关系,希望调查永宁都纳税科册。知县于四月十三日再次出具差票,以措辞严厉的口气要求差役协同约保提拘被告和中证。四月下旬开审,原告称被告私买顷田李含长的宗谱,冒称李禄和支派,把户粮拨归十二都一甲输差。被告的口供完全不同,称祖上原住永定都,因永宁都买有产业而“轮充乡约当差”,查知祖籍在十二都而拨归输差,这得到其姻亲们的佐证。不过李含长却显得底气不足:“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
排比原被双方和中证的口供可知,导火索是被告改拨粮税并冒称顷田李氏支派,由于纳税科册无法核对,谱牒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知县查阅后发现,李禄和乃绝支,乾、嘉间两次修谱都没有记载,是为冒认无疑。不过,他认为雍正控案甘结不能作为世仆证据,何况与被告联姻的均为大族。从纳税平衡角度来说,永宁都八甲户口不多,若允许被告拨入十二都,则差务难以支撑,断令被告拨回输差。该判决对原告有利,挫败了被告的意图。(www.xing528.com)
2.二审阶段(道光十八年五月至十九年十一月)
受贿户首称,被告钱粮册已经办齐并造册,恳求宽限到九月份。原告害怕他们翻供反悔,建议暂扣被告李兰生的宗谱和监照,待拨归原甲后发还。这为李兰生的缠讼埋下伏笔,案情随即进入第二阶段。
五月十八日,李兰生先后赴宁国府和安徽布政使上控,认为南容李氏嘉庆间并未修谱,知县断案并无实据,并举报县差嚇诈之事。道光十九年(1839),李兰生将禀文略加删改后投给安徽巡抚,终于获得有利的批示。安徽巡抚七月初四日批文称,李兰生质疑谱牒的证据不足,书差嚇诈亦是危言耸听,但“李兰生等因何必欲拨入十二都,其中有何规避”值得注意,要求属下查明。
宁国知府正式受理此案,下文要求泾县令汇报审理情况,并查明永宁都各甲差役和被告转拨之因。在被告转拨粮税时,同甲徐成章一族也在转拨,八甲即将沦为空甲,这引起了永宁都其他九个甲的恐慌,上控要求将被告“押归原都”应役。对于这横出一招,李兰生、徐成章两族联手“出贴费用”,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于十一月十三日递给官府。知府讯问时,被告终于吐露实情,转拨粮税“实系规避仆户之名”。知府随即对被告的良民身份作了认定,但禁止冒称南容李氏,同时批驳了原告的要求。从赋役和情理的角度考虑,被告久经迁居永定都,不便隔都应差纳粮,且为免除仆户名目,断令将田产改拨永定都。顺利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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