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官方表述中,既然能将宁国世仆与徽州伴当相提并论,显然是认为两者具备一定的共同特征,这应该是当时人的一般认识。结合上文对宁国世仆文献的梳理,可以相应地印证这种认知。与徽州伴当相比,宁国世仆亦有很强的延续性,其出户斗争也与徽州伴当存在相似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徽、宁两地世仆的斗争时间大体相当。雍正年间发布开豁贱民的谕旨,徽州地区的佃仆纷起反抗。如徽州村落文书《新安上溪源程氏乡局记》,记载了雍正八年至九年(1730—1731)世仆出户斗争的情况。[266]泾县潘氏的世仆王万老在雍正六年志欲出户,与主家展开争控。雍正十年泾县胡寰等人京控案,推动了国家对世仆开豁政策的调整。此后直至嘉庆、道光年间,两地世仆的出户斗争前仆后继,此起彼伏。
二是徽、宁两地世仆的斗争方式具有相似特征。徽商自传小说《我之小史》对世仆出户方式有相当生动的描绘,可与宁国世仆的出户斗争相互映衬。[267]就有实力的世仆而言,至少有三种常见的出户方式:试图单独设立乡约或将田产改拨投税,摆脱了税粮所在地大族的控制;与周边有社会地位的族姓通谱,获得跻身大姓的机会;通过捐纳功名和参加科考,拥有一定的政治身份,推动家族身份的重塑。
首先,“户籍”是确认社会成员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与社会地位和权利密切相关。明代中后期以来,“户”不再指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而是指一定田产或税额的集合体,这种转变促使析甲、分户现象增多。[268]徽州宗族文书中有许多资料反映赋役制度与宗族的密切关系[269],可与宁国府文献相互印证。泾县各都图设有乡约、保正、户首,负责领催钱粮、充当户役,散处各都的世仆们被大户转嫁负担,赋役、里甲制成为大族压迫小姓的工具。(www.xing528.com)
其次,世仆需要在谱牒上做足功夫,这也成为主仆矛盾的焦点之一。清代法律对谱牒、墓碑、契约作为审理依据的使用作了限定,但是地方官员仍然按照民间习惯判案。在契约等证据缺失的前提下,官方常常以谱牒作为断案凭据。翻检相关材料,可以明显感受到谱牒在固定产权与权益方面的功能不容小觑。安徽巡抚在泾县南容李氏主仆控案的批词中称:“人之世系,全以宗谱为凭。”世仆李兰生为获得出户资格,“私买李含长们宗谱”,冒称与李氏同宗,被官府识破后,在供词中表达出这种侥幸心理:“见有禄和公一支,并没刊载后代,也没注写绝支字样,因监生们始祖乾昌生子耀祥们,只道就是禄和子孙,因迁居别都,日久失载,当认为禄和后裔。”[270]最后被判定不许冒认李氏宗支,但已经达到为其出户张目的目的。
再次,通过捐纳功名或参加科考,充分利用所得政治身份,推动家族身份的重塑。《律例图说掌珍》中收录“奴仆捐纳”的案例,可见这种做法并不稀奇。[271]嘉庆十四年,宁国县柳姓“输粟入太学”,即有人以其曾为世仆为由,上控官府,高廷瑶与姚鸣岐经过认真审理,提出“以有无身契、是否服役为断”的新准则,是清代世仆开豁史上的重大进步。[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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