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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治理理论与实证:提升监督制度路径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城市空间治理工作作为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政府工作的核心问题,对政府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监督在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因此,人大常委会自上而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应当积极发挥其监督权,不定期地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以加强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

城市空间治理理论与实证:提升监督制度路径

5.4.3.1 常态化人大等机关的外部权力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相关条款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而城市空间治理工作作为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政府工作的核心问题,对政府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监督在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之内。由于城市空间增长的控制需要多部门的综合协调管理,平行监督难以发挥效用。因此,人大常委会自上而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应当积极发挥其监督权,不定期地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以加强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

要实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常态化,首先要解决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其从事的职业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实际上,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中,有相当比例的兼职委员。兼职委员比重偏大给常委会正常工作开展和有效行使职权带来诸多问题。首先,兼职委员带来履行委员职务和社会职务的矛盾,兼职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代表工作,这导致代表活动质量下降,代表权力弱化。其次,兼职委员导致“代表意识”弱化。在从事兼职代表工作时,代表工作纯粹是义务的,其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受到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影响;当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利益的驱动下,兼职委员行为的取向往往倾向于前者。而专职委员是经济独立、身份独立的社会个体,相比兼职委员更具有“代表意识”。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只有专职人大常委会委员制的建立才能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功能,人大常委会对于城市空间治理的常态化监督才能实现。

5.4.3.2 完善社会舆论自下而上的外部权利监督

对城市空间增长的管理,在完善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的同时,自下而上的外部权利监督制度的完善也极为重要。自下而上的外部权利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及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款,社会公众及舆论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基本权利是通过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的,然而政务公开是这些权利有效使用的基本前提。(www.xing528.com)

解决政府与市民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健全规划决策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空间治理部门应结合规划工作的特点,编制规划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的工作,从而为公众行使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奠定基础。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范畴、阶段以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如包括哪些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各类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查程序、申报要件、办理时限等,以便普通市民全面深入地了解规划工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说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规划信息的范围,针对规划部门的职能、组织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体系和业务事项的构成等五个方面,列出相关信息的具体条目,并按照统一形式对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编码,以便市民查询。再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建立发布制度,尽可能地拓宽接受和发布信息的渠道,简化发布环节,方便市民获取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规划决策[21]

5.4.3.3 加强事前及事中的救济性监督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念的城市空间增长控制规划,重点在于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由于生态资源的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城市空间治理对于其保护更应体现前瞻性。因此,事后监督对于这些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意义不大,应该加强事前及事中监督,以保证城市空间治理行政过程的合理性。要加强事前及事中监督,即要加强对城市空间治理决策及实施的过程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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