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除于接待室会客外,寝室内不得招待及留宿外人。
(1947年)
一、学生就寝、起床均须按照规定时间:
起床——晨六时二十分打预备钟,六时半打起床钟。
就寝——晚十一时二十分打预备钟,十一时半打就寝钟,各室熄灯。
每晚十时半锁门。
二、熄灯后须一律宁静安眠,晨起前行动亦须安静,不得有扰乱睡眠或用功等事。
三、每日上课前必须将室内收拾整洁。
四、每晚七时至十时为自修时间,不得拉唱或高声谈笑。
五、除于接待室会客外,寝室内不得招待及留宿外人。
七、停电时燃点油灯须特别留神。
八、熄灯后及晨起前各室中不许燃点灯烛。(www.xing528.com)
九、凡住校学生每晚均须在校住宿,如有因事不能返校者,须于事前请假。如在津市有家,每星期六下午回家居住者,必须预先由家长或保证人具函盖章证明。
十、宿舍床次须依照编定次序,不得擅自迁移。
十一、每室公举正、副室长各一人为全室代表。
十二、不准在寝室用饭,无论包饭与否,均须在饭厅进餐。疾病者除外。
十三、贵重物品不得携入校内,钱钞亦应妥为存放,以免遗失。
十四、若遇有传染病及失盗等事,得施行临时检查。
十五、倘有毁损宿舍任何物品者,须负赔偿之责。
十六、自行车不得随意放置寝室及甬道内。
十七、本规则由训导委员会通过,训导处公布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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