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本学院学生毕业,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本学院学生自第三年级起,必须选定左列各系之一为主系,但须商得该系主任之同意。(二)物理学系。但以电机工程或化学工程为主系学程之学生,自第一年级起,即须按其固定课程学习。副系之范围不限于本学院各系。第八条选修学程共三十八学分,其中至少十八学分必须在本学院学程内选习。第十条本学则得由本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1935年2月)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毕业,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为十五学分,至多不得过二十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除电机工程、化学工程二系有固定之课程外,其余各系学生应修之学程,可分为下列四种:
(一)必修学程。
(二)主系学程。
(三)副系学程。
(四)选修学程。
第四条 必修学程如下:
(一)国文 六学分
(二)英文 十二学分
(三)第二外国语 十二学分
(四)文、商、经济学程 六学分(www.xing528.com)
第五条 主系学程至少为四十学分。本学院学生自第三年级起,必须选定左列各系之一为主系,但须商得该系主任之同意。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但以电机工程或化学工程为主系学程之学生,自第一年级起,即须按其固定课程学习。
第六条 学生分期修习主系各学程之次序,由各系自定之。
第七条 副系学程除必修者外,至少须十八学分。副系之范围不限于本学院各系。但学生选定副系时,必须得主、副两系主任之同意。
第八条 选修学程共三十八学分,其中至少十八学分必须在本学院学程内选习。
第九条 本学则自民国二十一年秋季一年级起实行。
第十条 本学则得由本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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