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七条副系学程至少十八学分,本学院学生在第二、三、四学年时,受主系教授之指导,分期修习之,但第八条分期选习四学程之一得为其副系学程之一(六学分)。第九条选修学程共三十学分,学生于第二、三、四学年中,在其主系学程之外,分期选习下列七学程之四:经济学学程之一哲学学程之一普通心理学政治学程之一历史学程之一英文学学程之一第十条本学则自民国廿一年秋季施行。第十一条本学则得由文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1935年2月)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始得毕业。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十五学分,至多十八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学程分为(一)必修学程,(二)主系学程,(三)副系学程,(四)选修学程。
第四条 必修学程共四十八学分,其分配如左:
第一学年
国文一——二 六学分
英语一——二 六学分
生物、物理、化学三者之一 六学分
历史三——四(西洋通史) 六学分
日文一——二或德文一——二或法文一——二 六学分
(入学试验成绩特优者始得选习)
第二学年
国文(国文学程之一) 六学分
英文三——四 六学分
第二外国语(德文或法文为英文系学生必修学程) 六学分
第五条 主系学程至少三十六学分,学生自第二学年起,即选定左列各系之一为其主系:(www.xing528.com)
政治系
英文系
哲学教育系
第六条 本学院学生分期修习主系各学程之次序,由各系自定之。
第七条 副系学程至少十八学分,本学院学生在第二、三、四学年时,受主系教授之指导,分期修习之,但第八条分期选习四学程之一得为其副系学程之一(六学分)。
第八条 副系学程不限于文学院之各系,但学生决定其副系时,须得其主系教授之许可。
第九条 选修学程共三十学分,学生于第二、三、四学年中,在其主系学程之外,分期选习下列七学程之四:
经济学学程之一
哲学学程之一
政治学程之一
历史学程之一
英文学学程之一
第十条 本学则自民国廿一年秋季施行。
第十一条 本学则得由文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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