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6月4日)[1]
一、本校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由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委任委员若干人,讲助会及学生会各推选委员二人组织之。
二、校委会为本校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左:
1.决定教务方针;
2.核定重要规章;
3.复决教员之聘请及职员之任用;
4.核定员工名额之分配;
5.核定院系之添设或裁并;
6.核定校内行政机构之调整;
7.核定预算及决算;
8.决定一切款项之分配及稽核收支;
9.保管与处理校产;
10.核定校舍之分配;
11.处理其他重要校务。
三、校委会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推定委员若干人、讲助会及学生会各推定委员一人组织之,常委会根据校委会之决议处理校务,对校委会负责。
四、校委会及常委会主席由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就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其职权如左:
1.对外代表本校;
2.召集并主持校委会及常委会;
3.推行校委会及常委会之决议并处理日常校务。
五、校委会、常委会合设秘书一人,由全体校务委员就常务委员中推选一人兼任,秘书负责整理校委会及常委会提案及纪录。
六、校委会每月开常会一次,常委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各该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时,得开临时会。
七、校委会及常委会议案之通过,原则上均采协议方式,不能获得协议时,始采表决方式。
八、校委会设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审核各系推荐并由院长提出之教员聘任、升等、晋级等事宜,其决议交校委会主席执行之。(www.xing528.com)
聘任委员会由委员十二人组织之,除校委会主席、教务长及各院院长为当然委员,校委会主席为主席外,另由各院教授、副教授互选一人及讲助、学生各一人为委员。任期一年。
九、职员之任免与迁调,经常委会核定后由校委会主席执行之。
十、校委会设财务委员会,由秘书长及各院院长组织之,互推一人为主席。财务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1.审议预算及决算;
2.核定临时款项之调度;
3.稽核收支;
4.保管与处理校产。
十一、必要时校委会及常委会得设特种委员会。
十二、本《规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经校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修改之。
附:就校务委员会成立报文化教育部函(1949年5月30日)
前奉钧部函示,本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业经军管会委定,并奉转颁委任状到校,饬即早日成立以利校务进行,等因。石先等遵于本月廿七日下午三时在本校南院举行第一次会议,并承部长莅会指导,同时本校校务委员会宣告成立,除改革机构及交接情形另文呈报外,请先将成立日期,陈报察核备案。此上
文化教育部
南开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兼主席 杨石先
委 员 邱崇彦 黄钰生 张克忠 冯文潜 袁贤能
吴大任 萧采瑜 陈荫榖 孟广喆 潘正涛
罗大刚 丁洪范 杨敬年 龙 吟
(讲助会代表)张世英 邓汉英
(学生会代表)刘祖才 张义和
中华民国卅八年五月卅日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
【注释】
[1]此为南开大学上报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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