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学生除体育十二学分外,文、理及政治经济各学院学生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工学院学生须修满一百四十二学分,并修满各该院系所规定之必修课程方准毕业。
5.3 各课程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二小时至三小时为一学分。
5.4 除转学生及曾转系或休学之学生外,学生年级依其在校之年次编定,但自第四年起至毕业时止,一律编入四年级。
5.5 转学生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满二年始准毕业。
5.6 转学生入学时,由本大学相关各系按照各该系课程之标准及该生在原校已习学分之成绩,核定本大学应予承认之学分,并决定其年级。
5.7 学生成绩之计算采用百分法,以满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给学分。
5.8 学生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课程之学分数乘成绩之百分数为学分积。
(二)学生所选各课程学分之总和为学分总数。(www.xing528.com)
(三)各课程学分积之总和为总学分积。
(四)以学分总数除总学分积,为成绩总平均。
(五)总平均之计算,包括不及格课程在内。
5.9 各课程考试分平时及学期两种。平时考试次数及时间由各教师自行酌定,学期考试须在学校规定期间举行之。
5.10 学生于考试时作弊(如夹带、枪替、抄袭、传语等),一经查出,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并酌予记过或开除学籍之处分。
5.11 学生学分与成绩每学期核算一次。
5.12 丁类课程,在修完全年后,上、下两学期之成绩,各应按照两学期之平均成绩订正。其上学期不及格而平均及格者,上学期之学分应予补足;其上学期及格而平均不及格者,上学期之学分应予取消。乙、丙两类课程,上、下学期成绩概不平均。
5.13 学生成绩交注册组后,除根据5.12条所规定者外,无论任何情形,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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