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
第二条 兼任教师统称为兼任讲师。
第三条 本大学教授须具有下列四项资格之一:
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二、具有副教授(三)款资格,及在大学授课或在研究机关研究二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三、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创作或发明者。
四、大学毕业执行专门职业十二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第四条 本大学副教授须具有下列五项资格之一:
一、任讲师三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二、具有讲师(二)款资格,并在研究机关研究两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三、得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之证件而成绩特优者。
四、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学术贡献者。
五、大学毕业执行专门职业九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第五条 本大学专任讲师须具有下列四项资格之一:
一、任教员二年以上或助教六年以上,对于其所任学科确有研究者。
二、得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之证件而成绩特优者。
三、于所任学科有学术贡献者。
四、大学毕业任专门职业六年以上,有特殊经验者。(www.xing528.com)
第六条 本大学教员须具有下列四项资格之一:
一、任助教四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二、得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之证件而成绩优良者。
三、大学毕业任专门职业四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四、于所任学科有专门知识或授课有成绩者。
第七条 本大学助教须大学毕业成绩优良者。
第八条 本大学兼任讲师须具有第三、四、五条资格之一者。
第九条 本大学教授、副教授之聘约,首二次每次限期一年,以后每次二年。
第十条 本大学兼任讲师、教员及助教之聘约,每年致送一次,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十一条 本大学专任教师之续聘聘约,应于每年 月 日以前致送。
第十二条 本大学专任教师之薪俸,每年自八月起至次年七月止。兼任讲师每年自九月起至次年六月止。
第十三条 本大学新聘之教师自八月起薪,但于学年始业后到校者,自到校之月起薪。
第十四条 本大学教师于聘约期内离职者,其薪俸至离职之月止。
第十五条 本大学专任教师月薪之最低及最高额如下:
第十六条 本大学兼任讲师之薪额办法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大学教授、副教授及专任讲师之授课钟点以每周九至十二小时为原则(实习钟点以二小时作一小时计算)。惟兼有行政职务者,得酌减授课之钟点。
第十八条 本大学教授、副教授不得在外兼事。其在他校兼课者,须先征得本校同意,其所兼课之学校,须先函商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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