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8月28日)
二、一切课外活动以不妨碍学业为主。
三、凡本大学学生拟组织壁报社及一切会社等课外活动团体,无论为永久或临时性质,欲在本校内活动者,均应由发起人向训导处先行申请,并说明发起之意义,经许可后组织之。
四、各种会社社员不得有校外人参加。
五、课外活动团体组成后,应向训导处办理登记,取得登记证后开始活动。
六、办理登记时,应到训导处详填登记表,并注明左列事项:
1.团体名称,2.活动方式及性质,3.负责人姓名,4.组织大纲,5.赞助人姓名。
七、遇有人事异动或组织变更与登记各项不符时,应随时向训导处申请更正。
八、一切课外活动团体之负责人及赞助人总数不得少于十人,且不得同时作其他同性质课外活动团体之负责人或赞助人。
九、各种课外活动团体之负责人应代表团体对外负一切责任。
十、所有各项课外活动遇有张贴壁报、启事及出版刊物时,均应注明团体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登记证号、张贴开始日期。
十一、各壁报张贴时限为每期不得超过二周,期间逾期过一周者,即认作停刊。
十二、关于壁报之新闻稿件务宜翔实,评论态度务宜严正。
十三、各种课外活动遇有须借用校内院舍作会场时,必须先向训导处申请许可,取得借用证,然后使用。(www.xing528.com)
十四、壁报及各种启事不得随处张贴,以求整洁。兹指定张贴地点如左:
1.启事栏
(1)胜利楼北端。
(2)芝琴楼一层。
(3)北院膳厅前。
(4)东院楼下。
2.壁报栏
(1)胜利楼南端。
(2)北院膳厅前。
(3)东院二楼。
十五、凡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合上列各条规则之各项课外活动,一经查出,立即制止活动,或将张贴之启事及壁报拆除,其负责人应受学校之处分。
十六、本《规则》由训育委员会通过,交训导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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