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8月1日)
一、本大学收支款项手续概依本办法行之。
二、凡应缴之公款,于缴款时应先填写缴款通知,连同应缴款额一并送交出纳组或指定银行核收,随时出具收据,发交款人备查,并由出纳组将缴款通知送会计室,编制收入传票记账。
本大学一切款项,除各组零用金外,应一律按其性质,以学校名义分别立户存储国家银行。
三、凡本大学应收之公款应随时填写收款通知,送交出纳组转知会计室登记,以备收款或扣除。
四、各项付款之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俸薪表等)除依照政府颁布之《修正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办理外,并应备具下列之手续:
(一)经办人员,检验人员,及点收人员之盖章。
(二)负责主管人(各组部室主任)之盖章。
(三)原始凭证在十万元以下者,由事务组主任核签,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者经秘书长核签,在五十万元以上者经呈校长核签。
(四)加盖经办处所之戳记。
五、遵照第四条所列手续齐备之原始凭证,填具报账单,送请秘书长核签,交会计室审核,编制支出传票,连同附件送请校长核签后,交由出纳组付款,其有应付外埠款项,于手续完毕后由出纳组汇往。(www.xing528.com)
六、各组零星之支出,得先请求预支零用金,其最高额不得超过二百万元(必要时得临时伸缩之)。
七、各组零星支出单据每五日结算一次,填具报账单,送请秘书长核签后,送交会计室审核,编制支出传票,连同单据送请校长核签后,交由出纳组付款。
八、凡因举办建筑设备及大量购置物品等之巨额付款应事前先与会计室接洽,查明预算余额,确定付款项目,再行送请校长核定。
九、经校长核定之应付各款关于合同契约等,应抄送副本交会计室登记存查,以备保留预算额。其未经登记者,付款时,如无预算余额,不负支付之责。
十、凡因建筑设备以及大量购置物品须预付款项或分期付款者,其预支单应由负责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盖章,其办法与第五条同。
十一、凡退还已收款,如学生退费、保证金等,应经负责主管人及经手人之证明方能付款。
十二、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提请校务委员会议决定之。
十三、本办法自行政会议决议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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