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凡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二两款规定入学者,得为本校正生。第三十节学生之费用第九十四条凡本校正生、未分班生,每学年应缴纳左列各费。第九十七条学生如有毁灭或损坏本校财产者,其损失应由普通预偿费内扣偿。第九十八条学生所习学程有试验者,应于开学前缴纳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第一百条第九十五条至九十八条之规定于旁听生均适用之。
第二十九节 学生之类别
第九十一条 正生。凡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二两款规定入学者,得为本校正生。
第九十二条 未分班生。
(一)凡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入学者,为未分班生。
(二)未分班生肄业满一年后考试及格者,得改为正生。
(三)未分班生改为正生时,其在他校所得之成绩经本校教务长及其所属学院院长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第九十三条 旁听生。
(一)学生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其国文、英文之程度经本校考验认为合格者,得为本校旁听生。
(二)本校旁听生经补应入学考试及格后,得改为正生。
第三十节 学生之费用
第九十四条 凡本校正生、未分班生,每学年应缴纳左列各费。
(一)学费,陆拾元。
(二)宿费,叁拾贰元。(www.xing528.com)
(三)体育费,叁元。
(四)印刷费,贰元。
(五)普通预偿费,拾元。
(六)膳费,每月约捌元。
第九十五条 前项各费分两期交付,每学期上课前各交半数,但膳费按月交付。
第九十六条 学生不寄宿者,免缴宿费,不用本校所备膳食者,免缴膳费。
第九十七条 学生如有毁灭或损坏本校财产者,其损失应由普通预偿费内扣偿。如有不足,仍应由该生补偿。
无前项情形者,普通预偿费于学期终了时原数退还,如经赔偿损失尚有剩余时,退还其剩余之部分。
第九十八条 学生所习学程有试验者,应于开学前缴纳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之金额临时公布之。前条规定于试验预偿费准用之。
第九十九条 旁听生每学年应缴之学费、宿费、试验费均照正生所缴数目加倍,其余各费与正生同。
第一百条 第九十五条至九十八条之规定于旁听生均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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