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入学资格
第六十四条 男女学生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入本校各学院一年级肄业。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生,应本校入学考试及格者。
(二)本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合于免试条件者。
(三)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学生,依照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本校入学考试及格者。
第六十五条 入学考试章程另订之。
第二十五节 入学手续
第六十六条 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入学考试者,须于应考前交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
第六十七条 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入学者得免去入学考试,惟须事先报名,其报名之手续与应入学考试者同。
第六十八条 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入学者须将其所习各学程之成绩送验后始得报名。
第六十九条 依照第七十五条规定,应本校入学考试者,须于报名应考前由该校校长或教务长将其所习各学程成绩直接送交本校审查。
第七十条 学生依照第六十四条各款之规定,已取得入学资格者,须于入学前经本校校医检验身体,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入学。
第七十一条 学生入学前须得在天津之有职业之成年为保证人,照式填写保证书,并署名、盖章交本校存查。
第七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日为报到期,学生于此期内须亲自来校报到,报到手续临时公布之。
第七十三条 学生逾期报到,在开学后第一星期内者,交迟到费壹元;第二星期内者,交迟到费伍元;第三星期内者,交迟到费拾伍元。若迟至三星期后仍不报到,即认为退学。
第七十四条 自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旧生在开学时报到者适用之。
第二十六节 转学规则
第七十五条 曾在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大学各学院修业一年以上之学生,应本校入学考试及格者,得转入本校肄业。
第七十六条 由他校革除之学生不得转学,其已入学者,一经查出,即令退学。
第七十七条 转学学生至少须在本校肄业二年始能毕业。
第二十七节 修业通则
第七十八条 院系之改修,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学生就其所入学院各学系中选定一系为专修学系。
(二)学生欲中途改入他学院者,须经该学院院长之许可。
(三)学生中途改入他学院者,须于每年之第一学期开学前行之。
(四)学生甫入学校即改入他学院者,该学院入学考试之特试科目须行补习。
(五)学生中途改入他学院者,该学院之必修学程须行补习。
(六)学生中途改入他学院者,其改修前所得成绩经该学院院长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七)学生中途改入同一学院之其他学系者,须得该学系主任之许可,并须补习该学系之必修学程。
第七十九条 学程之改选及增减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习学程至多不得超过二十学分。
(二)学生在开学后三星期内如欲改选或增减学程者,须至注册课填写改课单,并须得其本学院院长及有关系教授之许可。
(三)学生于开学三星期后不得改选或增加学程,但得于开学后六星期内减少已选之学程。
(四)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减少学程者,须于前款期限内报告注册课。
(五)学生于开学六星期后减少学程者,其减去之学程成绩认为戊等。
第八十条 关于学生考试之限制如左:
(一)正生、未分班生及旁听生概须应学期学年考试。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于某学程之缺席时间超过第八十七条第一、三两款之限制者,不得参与该学程之学期考试。
第八十一条 每学程每学期之成绩分为左列五等。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丙等,六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丁等,五十分至五十九分。
(五)戊等,五十分以下。
第八十二条 考试成绩之评定方法如左:
(一)学程成绩在丙等以上者为及格。(www.xing528.com)
(二)学程成绩在丁等者为不及格。
(三)学程成绩在戊等者为不及格。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得戊者,第二学期即不能继续学习。
(四)凡不及格之学程无学分。
第八十三条 补考及重习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正生所习学程成绩列丁等者,得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如列丙等以上,即认为合格。
(二)旁听生学程成绩列丁等者不得补考。
(三)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列丁等,第二学期列丙等或丙等以上时,第一学期之丁等即作为及格,勿庸补考。
(四)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列丙等或丙等以上者,第二学期列丁等或戊等者,该全年学程须全部补考或重习。
(五)各学院及各学系之必修学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重习之。
(六)学生按照本校告假规则,经注册课准假,因而未能参与学期或学年考试者,其未参与考试之各学程得各补考一次。
第八十四条 学程学分之计算方法除临时有特别规定者外,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学程在一学期内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自习二小时者为一学分。
(二)试验或实习每星期三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八十五条 每学程成绩之优劣,另以名誉学分表明之,其计算方法如左:
(一)考试成绩列甲等者,每一学分得三名誉学分。
(二)考试成绩列乙等者,每一学分得二名誉学分。
(三)考试成绩列丙等者,每一学分得一名誉学分。
(四)考试成绩列丁等者,无名誉学分,虽经补考及格者亦同。
(五)考试成绩列戊等者,每一学分扣除一名誉学分。
第八十六条 学业之奖励。
(一)各学院学生于一学年内其学业成绩在各该学院中最优者,免除其下学年之学宿费。
(二)凡家境清寒、天资优秀,有志深造之学生,经本校特种入学考试及格后,得领受特种奖学金。其章程另订之。
(三)凡以有奖学科为主修学程之学生,其成绩经该学科奖[学]金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得领受该学科之奖学金。其章程另订之。
第八十七条 旷课及告假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学生于一学期内每学程之旷课时间不得超过三星期。
(二)旷课时间不论中断或继续者,一并计算。
(三)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者,前条(款)期限得延长至四星期,但在第七十三条之情形下不适用之。
(四)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而旷课者,须到注册课告假,如因病告假者,须交验校医证书。
(五)学生告假经注册课允许后,发给准假单,学生持此假单交由各关系教授查验毕,仍须交还注册课存查。
(六)学生未经准假而旷课者,虽未超过本条第一、第三各款之期限,其学程成绩亦得由各教授酌量扣减。
第八十八条 退学及休学应照左列之规定。
(一)学生一学期内之成绩有六学分列戊等者,令其退学。
(二)学生一学期内之成绩有十八学分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三)学生第一学年之成绩有六学分列戊等,而第二学年又有六学分列戊等,并六学分列丁等者,令其退学。
(四)学生有品行不良者,令其退学。
(五)学生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得声明理由,请求休学,休学期限自一学期起至二学年止,逾二学年不回校者,认为退学。
(六)学生退学或休学,其已缴各费概不发还,但预偿费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节 毕业通则
第八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于四年内备具左列各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须习毕各学院、各学系规定之学程,并满足该学院、学系规定之条件。
(二)须得足一百三十二学分。
(三)须得足一百三十二名誉学分。
第九十条 凡在本校各学院毕业者,遵照部章给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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